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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国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司法解释

法考干货 2011-05-04 收藏 : 0 查看 : 5656 评论 : 2

原创作者: 陈璐琼

文章来源: 陈璐琼的学法家园

  该司法解释对刑八公布后的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做了事先的规定,基本上集中于实践性的指导,对于司考影响不大,可考性不强,学员了解即可!

  ——万国明师  陈璐琼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人民法院2011年5月1日以后审理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刑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对于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依法应当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认为确有必要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间或者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或者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即禁止令)

  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间或者缓刑考验期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十八条第四款或者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治安处罚等)

  万国解读:对于禁止令的实施,是以犯罪时作为标准,如果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是可以适用禁止令的。如果是2011年4月30日以后犯罪的,一律适用新法。

  第二条 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被告人具有累犯情节,或者所犯之罪是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罪行极其严重,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而根据修正后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可以罚当其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万国解读:对于限制减刑的适用,是以犯罪时作为标准,如果在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的,原则上不适用限制减刑,而对于累犯和八种特定犯罪的,不能罚当其罪的,适用新法,即限制减刑,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如果是2011年4月30日以后犯罪的,一律适用新法。

  第三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2011年4月30日以前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但是,前罪实施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曾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2011年4月30日以前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曾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在2011年5月1日以后再犯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万国解读:对于一般累犯,该条体现了刑八强调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即无论何时,只要是第一次犯罪行为不满18周岁的,一律不构成累犯。对于特殊累犯,如果在2011年4月30日以前曾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曾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在2011年5月1日以后再犯上述犯罪的,构成特殊累犯。

  第四条 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万国解读:本条体现了刑八  确立的“坦白从宽”的基本原则,即犯罪行为发生在2011年4月30日之前的,也适用坦白从宽原则。。

  第五条 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万国解读: 本条规定体现了有利于被告人的基本原则,即犯罪行为发生在2011年4月30日以前的,仍适用自首又有重大立功,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

  第六条 2011年4月30日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2011年4月30日前后一人犯数罪,其中一罪发生在2011年5月1日以后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万国解读:只有全部罪行发生在2011年4月30日以前的,才适用旧法数罪并罚的规定。只要数罪中的一罪发生在2011年5月1日以后的,就适用新法数罪并罚的规定。

  第七条 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以后或者假释前实际执行的刑期,适用修正前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万国解读:如果无期徒刑的罪犯,犯罪行为发生在2011年4月30日以前的,则适用旧法关于减刑后或者假释前实际执行的刑期的规定。犯罪行为发生在2011年5月1日以后的,则适用新法的规定。

  第八条 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因具有累犯情节或者系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并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011年5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能否假释,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因其他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011年5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能否假释,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万国解读:对于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并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犯罪行为发生在2011年4月30日以前的,不可以适用假释。对于因其他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犯罪行为发生在2011年4月30日以前的,适用新法的规定,也不可以适用假释。可见,本条也体现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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