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干货 2011-05-21 收藏 : 0 查看 : 5813 评论 : 0
文章来源: 众合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社会保险法是一部事关亿万劳动者切身利益和调节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极为重要的法律。在此之前,尽管各种社会保险制度已在中国实施多年,却没有一部专门的综合性法律加以规范。综合性社会保险基本法的缺失,令中国目前的社会保险制度缺乏明确的价值取向。社会保险法的出台,与商业保险形成了互补。对于健全和完善中国社会领域的立法具有重要意义。故在司法考试中必然有所体现,希望考生注意该法的重点条文。但本法与商业保险并无冲突,故不影响大家对保险法的复习,将二者结合来复习效果会更好。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命题角度分析】本条是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主力,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筹集资金,采取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 注意这里的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的人员,包括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律师、会计师、自由撰稿人、演员等自由职业者。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命题角度分析】1.注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1)必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累计最低缴费满15年。 注意缴费满15年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门槛”,但并不代表缴满15年就可以不缴费,只要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应按规定缴费。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命题角度分析】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原来的农村养老保险最主要的区别就是筹资方式上增加政府补贴。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命题角度分析】1.该条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学/法/网|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2.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 3.注意该条第二款规定的主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是根据自愿原则。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命题角度分析】1.识记本条规定的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金支付范围的情况。 2.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与第三人侵权责任的衔接。因侵权人不支付参保人员的医疗费,或者因侵权人逃逸等原因无法确定侵权人是谁的,为保证受害的参保人员能够获得及时的医疗救治,本法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先行支付该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之后,医保经办机构取得代位追偿权。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命题角度分析】识记本条关于不属于工伤的认定标准。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命题角度分析】本条规定了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即在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拒不支付或者无力支付未参保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时,由公司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再由社保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追偿的制度。该制度是本法的亮点之一,最大限度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基本权益。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命题角度分析】本条是关于民事侵权责任和工伤保险责任竞合的规定。注意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时医疗费用的支付形式。 第四十三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命题角度分析】注意识记本条关于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形。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命题角度分析】本条第二项关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指的是:终止劳动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开除、辞退的;以及因用人单位用工不当而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p#分页标题#e#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学\法\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命题角度分析】本条规定了三档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分别为12个月、18个月、24个月。 第五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命题角度分析】识记本条关于停止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情形的规定。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命题角度分析】本条是关于社保权利救济途径的规定。 1.注意用人单位或个人认为社保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权益的,如何救济; 2.用人单位或个人对社保机构不办理社保登记等相关消极行为时如何救济; 3.个人与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如何救济。 更多:2011年司法考试大纲重点信息导航【不得不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