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干货 2011-05-22 收藏 : 0 查看 : 1266 评论 : 0
文章来源: 万国司考
【新旧大纲增删说明】 与2010年相比,2011年国际法部分以修订完善教材内容为主,大纲新增考点3个,变更考点1个,考点无删除。 【新增考点】 1.第一章“导论”: 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和渊源”里,在“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下,新增“特征”、“内容”两个子考点。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庞大规则体系中最核心和基础的规范。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各国公认;适用于国际法律关系的所有领域;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具有强行法性质。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不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善意地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2.第七章“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 第一节“国际争端与解决方法”中,新增考点“国际争端的特点和类型”。 国际法上的国际争端或国际纠纷,主要是指国家之间在国际关系或交往中产生的利益矛盾、权利对立或行为冲突。它的特点是:第一,争端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争端涉及的利益或权利往往重大;第二,争端往往包括多种因素,情况复杂,国际社会不存在超国家的裁决机构,国家在解决争端中仍起决定作用;第三,争端解决受各种政治力量的制约和影响。 一般地,将国际争端分为三种典型: (1)政治性争端。它是指直接涉及当事国主权独立等重大政治利益的争端。对这类争端,国际法不能或尚未形成确切或具体的权利义务规则,很难用法律方法解决。这种争端也称为“不可法律裁判”的争端。如富国与穷国间的经济矛盾、不同政治制度之间的矛盾、宗教间的矛盾,都是较典型的政治性或不可裁判性争端。 (2)法律性争端。它是指所涉事项上当事国的要求是以国际法作为依据提出争端,这种争端也称为“可法律裁判”的争端。 (3)事实性争端。它是指国家间对某种情况或事项的事实真相发生争执的争端,这种争端需要的是对事实本身的澄清而不是对其是非曲直作出判定。 上述分类只具有相对意义,主要作用在于采取不同的解决方法。实践中,许多争端往往是这三种典型的混合。 【删除考点】无 【变更考点】 第七章“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 “基本要求”中,对“了解”的内容进行了变更,即由2010年大纲中的“了解:国际争端的特点以及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变更为了2011年大纲中的“了解:解决国际争端的传统方式”。 【万国明师精析】 2011年大纲国际法部分变动不大,新增及变更考点少,并且知识内容无较大变化。司法考试在国际法部分的考查特点是考点分散,所以对于这些新增及变更考点,考生理解掌握即可。 =相关下载= 2、2011年司法考试大纲新增考点word版免费下载(新增必考,2011年司考必备) 3、2011年司法考试大纲免费下载(全文word版,可直接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