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干货 2011-05-22 收藏 : 0 查看 : 1431 评论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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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内容:(1)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题库(2)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试题讨论 【新旧大纲增删说明】 与2010年相比,2011年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部分大纲新增1个考点,即第一章第一节“司法和司法制度的概念”中新增考点“司法改革”。第二章第四节“法官职业道德”中,根据最新修订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对考点“法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下的子考点做了调整。教材根据大纲考点变化和最新修订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做了调整和完善。 【新增考点】 将第一章第一节司法和司法制度的概念一节中增加“司法改革”这一考点。 【删除考点】无 【变更考点】 将第二章第四节法官职业道德中的“法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保障司法公正 提高司法效率 保持清正廉洁 遵守司法礼仪 加强自身修养 约束业外活动)”修改为“法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忠诚司法事业 保证司法公正 确保司法廉洁 坚持司法为民 维护司法形象)”。 【万国明师精析】 2006年因新增“司法制度”这一考点,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共考查了14分,2007年考查了13分,2008年至2010年每年均为10分。2011年考查分值将保持在10~13左右,考生需要特别掌握修订后的《法官职业道德准则》中的重要变更考点。 【新增法规解读】 (一)《法官职业道德准则》 修订后的《法官职业道德准则》从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方面提出了很多具体的要求。比如,明确规定要“严格遵守法定办案时限,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及时化解纠纷,注重节约司法资源,杜绝玩忽职守、拖延办案等行为”,强调“审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不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强调法官“不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在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就未觉案件或者再审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咨询意见”;强调“法官退休后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不利用自己的原有身份和便利条件过问、干涉执法办案,避免因个人不当言行对法官职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等。 重点法条如下: ☆第二条 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洁、为民。基本要求是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 ☆第八条 坚持和维护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客观公正审理案件,在审判活动中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权势、人情等因素的影响。 ☆第十条 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办案,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避免执法办案中的随意行为。 ☆第十二条 认真贯彻司法公开原则,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同时避免司法审判受到外界的不当影响。 ☆第十三条 自觉遵守司法回避制度,审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不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 ☆第十五条 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坚守廉洁底线,依法正确行使审判权、执行权,杜绝以权谋私、贪赃枉法行为。 ☆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廉洁司法规定,不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不利用职务便利或者法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违反规定与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不正当交往,不在执法办案中徇私舞弊。 ☆第十七条 不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在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就未决案件或者再审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八条 妥善处理个人和家庭事务,不利用法官身份寻求特殊利益。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教育督促家庭成员不利用法官的职权、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九条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理念,强化群众观念,重视群众诉求,关注群众感受,自觉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注重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积极寻求有利于案结事了的纠纷解决办法,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二十六条 法官退休后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不利用自己的原有身份和便利条件过问、干预执法办案,避免因个人不当言行对法官职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二)《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新修订的《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确立了“忠于法律、尽职履责,爱岗敬业、规范服务,加强修养、提高素质,廉洁自律、尊重同行”的新32字准则。 一、忠于法律 尽职履责 ☆第二条 公证员应当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维护公正、恪守诚信,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 ☆第四条 公证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定回避制度,不得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 ☆第五条 公证员应当自觉履行执业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更不能利用知悉的秘密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二、爱岗敬业 规范服务 ☆第十条 公证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公证事项,注重提高办证质量和效率,杜绝疏忽大意、敷衍塞责和延误办证的行为。#p#分页标题#e# ☆第十三条 公证员不得利用媒体或采用其他方式,对正在办理或已办结的公证事项发表不当评论,更不得发表有损公证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言论。 三、加强修养 提高素质 ☆第十四条 公证员应当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遵守社会公德,倡导良好社会风尚。 ☆第十九条 公证员应当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勤勉进取,努力钻研,不断提高职业素质和执业水平。 四、廉洁自律 尊重同行 ☆第二十条 公证员应当树立廉洁自律意识,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和与公证员职务、身份不相符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证员应当妥善处理个人事务,不得利用公证员的身份和职务为自己、亲属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十二条 公证员不得索取或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利害关系人的答谢款待、馈赠财物或其他利益。 ☆第二十三条 公证员应当相互尊重,与同行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公平竞争,同业互助,共谋发展。 ☆第二十四条 公证员不得以不正当方式或途径对其他公证员正在办理的公证事项进行干预或施加影响。 ☆第二十五条 公证员不得从事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利用媒体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贬损他人,排斥同行,为自己招揽业务; (二)以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揽业务; (三)利用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的特殊关系进行业务垄断;、 (四)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相关下载= 2、2011年司法考试大纲新增考点word版免费下载(新增必考,2011年司考必备) 3、2011年司法考试大纲免费下载(全文word版,可直接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