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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民法司考大纲 新旧对比及明师解析

法考干货 2011-05-22 收藏 : 0 查看 : 2275 评论 : 2

原创作者: 学校名师

文章来源: 万国司考

  相关内容:(1)民法题库(2)民法试题讨论(3)民法测试

  【新旧大纲增删说明】

  【新增考点】

  1.第十七章“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一节“合同的订立程序”改为“合同的订立”。

  2.第十八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一节“合同的变更”中,新增考点“情事变更原则”。

  3.第二十章“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第四节“租赁合同”,新增考点“房屋租赁合同”。

  【变更考点】

  第十七章“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一节“合同的订立”,“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要约的概念 要约的要件 要约邀请 要约的效力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的失效 承诺的概念和要件 承诺的效力 承诺的撤回和迟延)”变更为“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要约  承诺)”。“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变更为“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的概念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格式条款合同(格式条款的概念 格式条款的订立规则 格式条款的无效)”变更为“格式条款合同的订立规则 ”。

  【万国名师精析】

  2011年大纲最大的变化在于合同法部分,新增了两个考点。即“情事变更原则”和“房屋租赁合同”。首先,所谓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不可预见的事情发生(或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事的变更),导致合同的基础发生动摇或丧失,或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有悖于诚信原则时, 则应当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的法理。由此可见,情事变更原则是诚信原则的具体运用,目的在于消除合同因情事变更所产生的不公平后果。情事变更原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在合同法的起草过程中,一直有不同意见。学者、法官大都赞成明确规定情事变更原则,认为这样可以公平、合理地解决在特殊情况下发生的特殊问题,及时打开某些死结,以促进经济流转,维护社会公平。而一些经济工作者则不同意把情事变更原则正式写进《合同法》,认为此举容易导致该原则的滥用,有碍合同严肃性之保持。两派相争,终因反对力量过于强大,关于情事变更原则的内容在立法的最后时刻被否定,没有被写进我国新《合同法》。这次司法部把情事变更原则列入大纲,说明情事变更原则在现实生活中越来越重要,这种变化也必然会体现在司法考试中,因此,情事变更原则必然会是今年的一大考点。

  其次,租赁合同一直是司法考试的重点考查对象。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日益深化的推动下,房屋租赁经营方式日益普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日益增多,涌现出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并形成诉讼进入司法领域。为统一法律适用,指导各级法院审理案件,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并公布了《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次司法部把房屋租赁合同列入大纲,也体现了司法考试与社会生活的紧密结合。这个知识点也必然会是今年的一个命题点。

  最后,其他部分的大纲变化较少,可以根据以往司考的高频考点等安排复习计划,在物权部分要注意两个新增法规可能的影响,明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相关内容和物业服务纠纷的相关解决方式。债权部分大纲没有变化,但要注意《合同法解释(二)》和《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涉及的考点。知识产权部分的变化在于增加了《专利权解释》和《驰名商标解释》,因此涉及这两个解释的考点也要给予一定的重视。而婚姻家庭部分删除了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关系的考点,其他,没有变化。考生在注重对新增考点和新增法规涉及考点的复习时,仍要注意对传统重点内容的复习和强化。

  【新增法规解读】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这一解释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合同界定旅游纠纷案件的受案范围。

  旅游纠纷司法解释包括旅游者与经营者、旅游辅助者之间因旅游发生的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制定该司法解释的目的在于解决旅游过程中旅游者权益受到侵害时,由谁来承担责任及承担何种责任的问题。旅游景点经营者与旅游者之间发生的旅游纠纷,可参照司法解释来处理。

  第二,明确旅游者个人的诉讼权利。

  在集体旅游中,除合同签字的当事人有权提起诉讼外,未在旅游合同上签字的个人,也可以提起合同之诉。在集体旅游过程中,订立旅游合同的往往是集体推选的代表,而不是每个旅游者单独与旅游经营者签订合同。在这种请况下,如果只准许合同签订人提起诉讼,那么当未签字的旅游者受到损害,而合同签约人又怠于提起诉讼时,旅游者的权利就无法得到保障。因此明确旅游者有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的权利,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是全方位维护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规定》较为全面地规范了旅游法律关系,明确了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范围。大到旅游者的人身安全,小到旅游者的行李物品以及证件、护照的安全,司法解释均作出了规定。司法解释明确了旅游者主张霸王条件无效的权利,同时明确了旅游者对于旅游经营者收取的差价费的返还请求权,并且在民事司法解释中第一次明确了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对于旅游经营者的转团与挂靠等损害旅游者利益行为的后果与责任,司法解释也作了相关规定。

  第四,是合同界定旅游经营者的责任。

  支持和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是制定这部司法解释的主旨之一。司法解释并未片面强调旅游者利益的保护,无限扩大旅游经营者的责任,而是通过合理界定不可抗力、自由活动时间以及自由行过程中旅游经营者应承担的责任及责任免除条件等方式,对旅游经营者也进行了合理维护。

  二、该司法解释的亮点#p#分页标题#e#

  第一,旅游者个人信息受到保护

  《规定》第九条明确,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公开其个人信息,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注:该条规定了旅游者个人信息受保护。日常生活中消费者经常会被垃圾短信困扰,或接到莫名其妙的电话,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公开其个人信息的行为,本身就是对消费者个人隐私权的侵害,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警示旅游经营者,有效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里在规定旅游经营者的赔偿责任时将责任确定为“相应责任”,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给审判工作留下适用法律的空间,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裁量,判定适当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对于未造成损害后果或损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判定赔礼道歉的责任承担方式,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可以要求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霸王条款将受拘束

  《规定》第六条明确,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旅游者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注:该条规定了旅游者遇到“霸王条款”应如何维权。实践践中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相比,处于弱势地位,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旅游者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该内容无效,依据本规定人民法院应支持旅游者的请求。

  第三,旅游者携带行李丢失明确责任

  《规定》第二十二条指出,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为旅游者代管的行李物品损毁、灭失,旅游者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一)损失是由于旅游者未听从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事先声明或者提示,未将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由其随身携带而造成的;(二)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造成的;(三)损失是由于旅游者的过错造成的;(四)损失是由于物品的自然属性造成的。

  注:又可私自脱团损失自担。

  第四,旅游经营者不得因旅游者年龄、职业差异而增收费用

  《规定》第二十三条明确指出,旅游者要求旅游经营者返还下列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因拒绝旅游经营者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的项目被增收的费用;(二)在同一旅游行程中,旅游经营者提供相同服务,因旅游者的年龄、职业等差异而增收的费用。

  注:旅游者在旅游期间购物,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公平等价原则,任何强迫或变相强迫购物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其买卖行为应属无效。一些低价团以“强迫”购物吃回扣等方式获取收益,司法解释未明确对此类行为作出规定,但如果旅游者因拒绝购物活动或者另付费项目,旅游经营者增收费用,旅游者要求返还,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过程中,游客在导游或领队带领下买到假货如何处理,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表示,此类情况要区分导游或领队与商品销售者之间是否“串通”欺骗消费者。

  如果旅游者有证据证明因导游、领队胁迫、诱骗购物等不法行为而遭受损失,可以向有关法院起诉,请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旅游者如果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旅游者可以依法向有关法院起诉销售者,请求销售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五,自由行经营者应承担可控制的风险责任

  《规定》第二十五条指出,旅游经营者事先设计,并以确定的总价提供交通、住宿、游览等一项或者多项服务,不提供导游和领队服务,由旅游者自行安排游览行程的旅游过程中,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者在自行安排的旅游活动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旅游经营者事先设计,并以确定的总价提供交通、住宿、游览等一项或多项服务,不提供导游和领队服务,由旅游者自行安排游览行程的旅游产品为自由行。

  自由行是旅游业内俗称的“小包价”产品。其通常表现为“机票+酒店”的形式,旅游经营者并不提供导游和领队。自由行由于旅游者的自由度较大,在旅游市场中占据很大的份额。因此,产生的纠纷也比较多。

  自由行过程中的责任承担,应以旅游经营者能够控制的风险为限。对于自由行产品来讲,只要旅游经营者按约提供了服务,则其无需承担责任。对于其未提供服务的部分,即旅游者自行安排的活动,旅游经营者对在此期间的风险无从控制,旅游经营者不应承担责任。

  =相关下载=

  1、2011年司法考试大纲新旧对比及万国明师解读word版

  2、2011年司法考试大纲新增考点word版免费下载(新增必考,2011年司考必备)

  3、2011年司法考试大纲免费下载(全文word版,可直接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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