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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利新:《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详解

法考经验 2011-05-27 收藏 : 0 查看 : 1994 评论 : 0

原创作者: 毛利新

文章来源: 学法网 xuef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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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1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1〕8号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就相关案件审理程序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解读:引述实体法规定。注意死缓“限制减刑”的适用对象为“1+8”,1 为累犯,8为“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

  参见《刑法修正案(八)》第4条:“将刑法第五十条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第二条被告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减刑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

  解读:上诉主体,与刑事诉讼法的一般性规定完全一致:被告人有独立上诉权,辩护人、近亲属经过被告人同意可以代为上诉。另注意:辩护人、近亲属代为上诉时,上诉人仍为被告人本人,这与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有独立上诉权)可以用自己名义上诉不同。

  参见《刑诉法》180条: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第三条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适当,但判决限制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撤销限制减刑。

  解读: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缓案件的处理方式,其中之一是“重改轻”(注意:不能“轻改重”)。

  参见《解释》第178条:“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报请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二)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三)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

  第四条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发回重新审判。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对被告人限制减刑。

  解读:体现了“死缓复核不加刑”原则,即高级人民法院在复核死缓案件时间,对于应当限制减刑(而没有限制的),只能予以核准,不能直接改判,也不得发回重审(不复合发回重审的条件)。如确需纠正,只能待核准后(让判决生效),再按审判监督程序重审。

  参见《解释》第二百七十八条:“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另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第47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不核准的规定,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第五条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对被告人改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符合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判处死刑后没有上诉、抗诉的案件,认为应当改判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解读:第1款:二审中的改判

  高院二审将“死刑”改判为“死缓”(由重改轻)的,可以同时决定限制减刑。这与刑事诉讼法关于二审法院有权改判的规定是一致的,只要不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就可以改判。

  参见《刑诉法》第189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2款:死刑复核中的改判

  高院在复核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对于不同意判处死刑,而应改判为死缓并限制减刑的,用“提审”(自己改判)或“发回重审”(一审中院重审改判)方式解决。这与以前的规定完全一致。

  参见:高法《解释》第275条: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p#分页标题#e#

  ……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认为对被告人可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对其中部分被告人改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符合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解读:最高院复核死刑案件时的处理,两种情形:一是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二是部分改判(注意:最高法只能部分改判,不能全案改判)。这与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完全一致。

  参见:最高法《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第7条  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第七条 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被告人所作的限制减刑决定,应当在判决书主文部分单独作为一项予以宣告。

  解读:这表明“限制减刑”是实体判决的一部分,而且只能用判决书宣告(不能用裁定或决定)。因而,“限制减刑”当然允许被告人上诉(参见本规定第2条)。

  第八条 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的其他事项,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总结:上述规定,在内容上没有任何新东西,只是把《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具体运用在“限制减刑”上而已。

  因此,复习本规定时,只需把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弄清楚,然后与“限制减刑”结合一下就可以了。

  访问:作者毛利新的学法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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