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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蓝无痕:法律的生命的确在于实践

律师路上 2011-06-28 收藏 : 0 查看 : 3446 评论 : 3

原创作者: 冰蓝无痕

文章来源: 学法网 xuefa.com

  很久没有接触案例了,今天拿到卷以后真是感觉手很生,以前背的熟熟的法条都快忘没了,还号称民诉大拿呢。。。变成大脑袋了。。。本来在以前看来是个很简单的案例,实际操作中却是一波三折,问题层出不穷,法律的生命的确在于实践,下面简单说一下案情,由于卷宗很厚,无法全部输出,只能简单叙述:

  杨某,个体加工彩钢板老板

  孙某,个体吊车老板

  侯某,孙某雇佣的吊车司机(持有A2型机动车驾驶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

  张某,杨某的雇员

  杨某雇佣孙某,要给棉织厂的二楼上彩钢板,由侯某驾驶吊车进行作业,张某和另外两人负责将彩钢板搬放到指定位置(因为要避开高压电线),在高空作业中,前8块彩钢板在杨某的监督下,张某和侯某均按规定进行操作,安全的放到了二楼,杨某遂放心上楼,在进行第9块彩钢板操作时,由于张某在没有按规定将彩钢板放到指定位置的时候,就用手拉钢丝绳,导致吊车钢丝绳接触高压电线,被高压电击伤,经鉴定为9级伤残,事后张某将杨某诉至法院,杨某申请追加孙某为第三人,法庭准许。

  一审法院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判决被告人杨某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伤残赔偿金合计4.3万元,扣除杨某已支付的3000元,还应给付张某4万元人民币。、

  杨某不服判决,以张某和孙某为被上诉人,向中院提起了上诉,上诉事实和理由是:

  1、张某的伤是孙某造成的,应该由孙某负责,原判决适用法律不当

  2、超过举证期限,违反法律规定

  3、原判决判上诉人承担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有失公允

  4、张某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但是在二审宣判前,杨某提出了撤诉,杨某认为被上诉人张某在本案中存在一定的过错,且原审判决确定的数额不合理而提起上诉,现经二审开庭审理,上诉人认为本案被上诉人张某受伤完全系第三人孙某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其自身不存在过错,原审判决数额不合理,故申请撤回上诉。

  二审法院根据民诉法156条的规定,裁定准许上诉人杨某撤回上诉。(此裁定为终审裁定)

  现在杨某又对孙某提起诉讼,要求孙某承担全部的赔偿金,再过一周,法院将对本案进行审理,铁大哥是孙某的代理律师,我暂时随行,正在准备中,本案并不是什么大案,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涉及面较广,值得研究。

  慢慢来,我有信心。

  自信而不自负,简约而不简单原文

  更多:律师实习随笔,大律师从学法网起步!

  2011年6月9日晚23点1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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