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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合并审理更能节约诉讼资源

法考干货 2007-12-06 收藏 : 0 查看 : 752 评论 : 0

原创作者: 佚名

文章来源: 学法网 xuefa.com

  2002年8月17日,陈某乘坐的某市客运公司长途客车在苏鲁交界地区与李某所有并驾驶的东风牌货车迎面相撞,造成陈某双腿骨折、右颞顶粉碎凹陷骨折,住院治疗103天,造成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8万元。公安交警部门对这次事故的责任认定为:东风货车负全部责任,陈某和客车均无责任。治疗终结后,陈某分别以客运公司和李某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赔偿全部损失。

  在审理过程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陈某乘坐客运公司营运客车,与之构成客运法律关系,客运公司没有按客运合同将陈某安全运送到目的地,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陈某对客运公司享有运输合同违约之诉的诉权。客运公司因违约应赔偿陈某全部损失。客运公司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则有权向李某提起侵权之诉,另案处理。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形成三个法律关系,即陈某与客运公司之间的客运法律关系、陈某与李某之间形成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李某与客运公司形成侵权法律关系。基于此,陈某享有对客运公司合同违约之诉权和对李某人身损害赔偿之诉权,形成请求权的竞合,陈某只能选择其一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赔偿的范围为原告所受全部损失。第三种观点认为:受害人因同一事件受到损害而产生对不同法律关系的义务人的实体请求权,并从中任一义务人处可获得全额赔偿的情况下,受害人有权选择其中任一义务人或起诉全部义务人,法院应尊重受害人的这种选择。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并认为将两案合并审理更能体现便民原则。

  本案涉及民法上的“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所谓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多个债务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义务,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均归于消灭的债务。它属于广义的请求权竞合的一种,债权人就同一给付对于数个债务人分别单独地享有请求权,因一请求权的满足而使余者均归于消灭。因此它和同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对同一法律后果享有数个请求权的狭义的请求权竞合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构成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债务人至少为两个以上的多数。债务人为一人的,与债权人即使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义务关系,也属于狭义的请求权的竞合,债权人只能择竞合责任之一而提起请求权。而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基于不同法律关系选择其中之一或全部债务人分别提起请求权,因此,债务人至少应为两人。二是这种不真正连带债务的产生应基于同一法律事件或行为。本案中,陈某针对客运公司和李某的不同请求权,均是基于李某违章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这一事件而产生的。三是债权人与多个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分别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实而产生,即使均为合同之债或侵权之债,也应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本案中,陈某与客运公司之间形成客运合同法律关系,债的形成原因为客运公司违约行为;另外陈某与李某之间形成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债的形成原因为李某的侵权行为。四是各个债务人之间就债务的产生在主观上没有联系,即没有共同目的。本案中,客运公司和李某与陈某之间设立的债权债务关系纯属偶然,在主观上没有任何联系。虽然两者之一履行全部赔偿义务,另外一个的赔偿义务亦随之消灭,这也只不过是为维护公平及不使债权人因他人履行债务而额外获益,才作出这样的规定,而与主观方面无关。五是不真正连带债务尚无法律明文规定,但持肯定观点仍为通说。

  这类案件合并审理更加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降低诉讼成本、简化诉讼成本和提高诉讼效率。若陈某所提之诉属两个不同法院审理,有可能造成陈某分别从两个被告处获得额外利益。案件合并审理则无此矛盾,但仍然应当对不同债务人分别作出判决。判决主文可以这样表述:一、被告客运公司或李某赔偿原告陈某全部损失12.8万元;二、原告陈某的债权12.8万元得到满足后,全体债务即告消灭。或者表述为两被告共同履行赔偿12.8万元后,全体债务即告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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