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干货 2007-12-06 收藏 : 0 查看 : 796 评论 : 0
文章来源: 学法网 xuefa.com
在我国的审判实践中,第二审人民法院制作的刑事、行政裁判文书和绝大多数民事裁判文书,事实部分的写法都采取了“原审法院的判决——上诉人提出上诉的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二审查明的事实”的模式。这种模式符合“诉辩式”审理方式的特点和制作第二审裁判文书的规律。但也有的二审法院制作的二审民事判决书,事实部分采取了“二审查明的事实——原审法院的判决——上诉人提出上诉的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的模式。笔者认为,这种模式是值得探讨的。理由如下: 第一,这种模式不符合第二审审理的特点。众所周知,第二审审理的对象是第一审法院已经作出但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而第一审审理的对象是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及其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第二,这种模式不符合制作第二审民事裁判文书的规律。正因为第二审审理的对象是第一审法院已经作出但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因此,判决书在事实部分首先应当概括写明原审法院对某某民事案件是如何判决的,包括原判认定的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然后再写上诉人对原判为什么不服,被上诉人是如何答辩的。这样才能明确本案争议的焦点,并体现对双方当事人意见的尊重。第二审整个判决,不论是案件事实的认定,还是判决理由的阐述,都应当紧紧围绕原审法院的判决和上诉人提出上诉的理由来叙述论证,使判决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从而作出正确的裁判。 第三,这种模式不符合“诉辩式”审理方式的要求。我国民事审判方式长期采用“审问式”,与这种审判方式相适应,制作民事裁判文书的事实部分,一审只简单叙述或者根本不叙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在“现已审理终结”之后,即写一审“查明”的事实。二审则不写原审判决的情况、上诉人提出上诉的理由和被上诉人答辩。在首部“现已审理终结”之后,即写二审查明的事实。这样的判决完全不重视当事人的诉求,完全不尊重原审法院的判决和当事人的意见,是典型的职权主义的反映。这种写法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具有相当的代表性。 随着民事诉讼法的颁布和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发展,我国基本上采取了当事人主义(不排除法院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调查取证),审判方式由长期的反映职权主义的“审问式”,改为主要反映当事人主义的“诉辩式”,这无疑是我国审判方式的重大变革,是历史的进步。“诉辩式”审理方式的最大特点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这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特点所决定的。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也有了很大改进,一、二审判决书在事实部分都比较注意全面、客观反映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体现了当事人主义的精神。而“审问式”审理方式的最大弊端,是不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尽管有的二审民事判决书在事实部分也写了原审法院的判决、上诉人提出上诉的理由和被上诉人的答辩,但不是写在二审查明的事实之前,而是写在二审查明的事实之后,这种“倒置”仍然是职权主义的一种反映。从认识论的角度讲,这种模式也违反了人们认识事物的客观规律。 第四,这种模式也不符合《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简称“试行样式”)中关于二审民事裁判文书样式的规定。例如“法院诉讼文书样式53”(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用的民事判决书)规定,在首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之后,应另起一行,首先“概括写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简述上诉人提起上诉的请求和主要理由,被上诉人的主要答辩以及第三人的意见”。然后,写明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笔者认为,“试行样式”的规定和要求现在看来仍有其合理性。 另外,该样式在“说明”中强调:判决书的事实,是二审作出实体处理,即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的根据。因此,裁判文书制作时要体现出上诉审的特点,主要是针对上诉人提出的问题进行重点叙述,并运用相应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甄别,要交代清楚有关民事法律关系的诸要素,注意详略得当。一般可分为四种情况:一是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上诉人又无异议的,可以简叙;二是原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或者部分事实有错误的,对改变认定的事实要详叙,并运用证据,指出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不当之处;三是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有遗漏的,则应补充叙述;四是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没有错误,但上诉人提出异议的,应把有异议的部分叙述清楚,并有针对性地列举相关的证据进行分析,论证异议不能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