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动态 2011-08-19 收藏 : 0 查看 : 2575 评论 : 0
文章来源: 广州日报
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颁布实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其中,夫妻一方婚前按揭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可以将房产归产权登记一方等条例,引发社会激烈讨论。 现实中,房产更多由男方婚前出资购买,在房价高企的大环境下,此例引发相当多女性的不满。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会理事鲁英也认为,该条例确有瑕疵,她将对此提出异议;对于其他条例,她则认为有助于矫正当前社会扭曲的婚姻观。 我国1980年颁布新的《婚姻法》强调,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这在当时被视为一场婚姻与政治脱钩的“还俗运动”,但立法理想经不起日益扭曲的婚姻观“风蚀”,导致2001年后屡次修订。 有民事律师透露,新司法解释出台后,已接到不少请打离婚官司的电话,离婚潮有“暗流涌动”的趋势。 在当代,感情、血缘、经济是维系婚姻家庭的三大基础,房产又是婚姻经济基石的重中之重。有专家认为,新司法解释中的房产分割条例,将撼动婚姻中的经济基石,使已失去感情、血缘基础的婚姻更脆弱。 文/本报记者武威 实习生谢欣阳、徐婉琪 “夫妻婚前购买100万元的房产,男首付30万元,余下70万元,20年中每月还款5000元。女方产后在家操持家务,男方一人还贷。婚后10年双方离异,房产增值到300万,产权归男方,男偿还女4万贷款,并酌情补偿10万。40岁人老珠黄的女方带着14万现金默默离场,40岁一枝花男人坐拥豪宅满面春风。” 新司法解释出台后,这条微博就被广泛转载,在很多女性网友看来,该解释损害了妇女利益。国内一家网站的调查显示,48%的女性要求丈夫立刻在房产证上加自己的名字,但也有36%的女性选择不加,“女人应该有尊严”。 预计 新解释或推“离婚潮”? 家住广州的小芳(应要求化名)结婚已有4年,她与丈夫阿强(应要求化名)在广州市内共有一大一小两处房产,大房子为小芳婚后父母给女儿按揭购买的,并由父母还贷,房产证上名字是小芳一人,目前市值约250万元;小房产则由夫妻共同购买、共同按揭,价值150万元。两年前,夫妻感情已出现裂痕,小芳当时就想离婚,但害怕大房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迟迟不敢提出。 8月13日,新司法解释出台,小芳兴冲冲地咨询广东锐锋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周丹。周丹告诉她:“新司法解释的第七条明确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所以,那套大房子肯定归你。”小芳立刻表示,过两天就提出离婚。 一周以来,不少意图离婚者跟她一样打定了离婚的主意。新司法解释让很多人意识到,离婚的成本并没有想象的那么大,房产分割的阻碍力量正在逐步减小。有23年婚姻官司辩护经验的律师左少善表示,自从新司法解释出台,他就接到很多咨询电话。 近年来,“房屋增值得很厉害,离婚夫妻和他们各自的父母都很看重房产,看重房屋的增值利益。其实,在新司法解释出来前,法院就是这样判案的,只不过新司法解释出来后,大家都明白法院的判案原则了”。 面对由此可能释放的“离婚潮”,周丹认为并不完全是坏事,如果夫妻的感情已经破裂,却因为不愿分割巨额房产而硬绑在一起,及时离婚反而对他们有利。 争议 女方更应获得物权? 从民意反应看,多数网友对新司法解释的第十条存在较大争议。该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从条例的用词来看,判决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时,用了“可以”二字,而不是“必须”,证明条例的强迫性并不大。 左少善认为,婚前支付首付的一方实际已获得了房产的产权,夫妻共同按揭还款只是履行其与银行的债权,依据产权大于债权的原则,房产确应由产权登记一方所有。“我个人认为,只有产权人才拥有获得房屋增值的权利,债权人只可以获得利息,这是合乎《物权法》精神的。” 与左少善不同,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会理事、原中山大学妇女与性别研究中心主任、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鲁英则认为,第十条存在瑕疵。“我国风俗,结婚一般由男方买房,因此婚前房产一般以男方登记为主。第十条没有考虑到房子增值差别,女方也为家庭作出很大贡献和付出牺牲,如果只是以签订不动产合同买卖的这一方为主,大多数女方权益会受到侵害。我认为如果结婚时没有明确房产是由男方所有,就应视为共同所有。” 鲁英表示,离婚时,女方有权主张物权,也更需要物权。“司法解释不宜那么强硬,裁判权应该交给法院。大多数夫妻离婚以后,子女更多是跟随女方生活的,如果房产归男方而子女又未成年,是对女方缺乏考虑。” 意义 有助于改良婚姻观? 尽管饱受争议,但鲁英也认为,新司法解释已然有其明显的进步意义,对当前物欲横流的社会中已严重扭曲的婚姻观有改良作用。 鲁英说,受市场经济的影响,“高房价直接影响了适婚青年,‘80后’没有房屋资源,只能依靠父母,问题是房子产权不明确。在年轻夫妻的财产中,常常是有父母一方或双方的财产,按照民法原则,离婚析产时,应把父母的部分分出去,但这在《婚姻法》中,却是模糊的。” 鲁英表示,她非常赞赏新司法解释在这方面的突破。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一方面它保护了父母的私有财产,另一方面比较尊重父母出资一方赠与意愿,对财产所有人的保护,符合我国民法、物权法的精神。同时这是对现实婚姻反映物欲的抨击,对青年夫妻创业的鼓励。”#p#分页标题#e# “新司法解释是对社会道德环境的一个指导,它使婚姻少了一些杂质。父母可以给子女买房子,也可以不给你买房子,也可以鼓励女方父母买房子,起到移风易俗的作用,这是非常好的!” “《婚姻法》是对已婚男女的保护,不是专门维护女性权益的法律,所以我们只能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条款对妇女进行保护,这需要不断推进。但从整体来看,这个司法解释肯定还有不足的地方。”鲁英说。 纠结 让婚姻回归爱情太难? 事实上,司法解释(三)已是新中国《婚姻法》的第六次更迭。鲁英认为,每一次《婚姻法》的更迭,都体现了婚姻应当“爱情至上”的立法思想和时代影子。1950年的《婚姻法》让男女双方的地位得到彻底的改变和平等,禁止童养媳,主张一夫一妻制,禁止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婚姻自主的法条,具有划时代的社会进步意义,当时的舆论也是一片赞美声。 该法律随后引来大规模的离婚潮,鲁英透露,1950年到1951年,全国共有超过100万对夫妻离婚。但这是中国最“山楂树之恋”的时代,青年男女结婚大多数是以爱情为基础,大家从不合理的婚姻中挣脱出来,追寻新生活和爱情。 随着社会的变化,到上个世纪六十年代末,男女双方结婚时,政治的导向越来越明显,逐渐脱离了“以爱情为基础”。鉴于现实,1980年,新《婚姻法》应运而生,被认为是一场“婚姻还俗”运动,立法者本着“婚姻感情至上”的原则颁布法条,希望婚姻与政治脱钩,回归爱情;于是离婚判决书上,都有“感情基础还未破裂”或者“感情已经破裂”的字眼,作为重要依据。 改革开放之后,社会贫富差异增大、物欲横流、小三等问题,常常让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成了“回不去的美好”。其后,中国福利分房政策终结、房价高企也让房屋产权问题成为当代夫妻必须面对的纠结。2001年《婚姻法》的修订以及随后最高法院出台的三个司法解释,对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定义更加明确,婚姻与财产已变得越来越不可分割。 鲁英认为,离婚再依照“感情破碎与否”进行判断已不合时宜,婚姻中有太多杂质,“我原本也支持婚姻应感情至上,但感情是非常抽象的,在实际操作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还是太大,这也是一种‘中国特色’。在其他国家的婚姻法律中,感情基础都不是婚姻的决定因素。” “改革开放三十年了,结婚、离婚无论以什么为基础,只要没有损害第三方利益,法院就不能干涉,人家为政治也行,为房子也行,像很多老年人再婚,他们没有性,仅仅为了找个伴,现在还强调感情基础,无疑是有瑕疵的。”鲁英认为,这正是《婚姻法》的理想与现实之痛。 新解释后南京现首案 夫出轨妻失一半房产 2007年4月,朱女士和高先生通过公司内部的网络相识。高先生隐瞒自己曾有一次婚姻,把朱女士从家乡武汉骗到南京同居,2008年9月两人领取结婚证后,朱女士又突然收到了小三发来的短信,小三称自己是高先生的同事,已经怀上了高先生的孩子,希望朱女士能成全她的孩子,主动和高先生离婚。理亏的高先生当时悔过态度诚恳,加上父母的劝阻,朱女士就忍了下来。 但确认当初的小三确实生下儿子后,朱女士彻底失去了对婚姻的信心,继而委托律师起诉离婚。 8月8日,主审法官在庭审总结时认为,高先生在婚后的两次出轨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直接原因,高先生应承担婚姻破裂的全部责任,当庭给予批评,并在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充分考虑到高先生的过错及朱女士将女儿带在身边的实际情况。 离婚诉讼中朱女士要求分割的主要共同财产是两人的婚房。该套房产是高先生父亲出资、在高先生婚前购买的一套二手房,但因为种种原因,产权证在婚后才办理完毕。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子女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的房屋,如果没有特别指明,一般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朱女士根据该条规定,主张该房屋有自己一半。 8月12日,最高法院宣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第二天(8月13日)实行。朱女士的律师收到了高先生发来的短信:“请转告朱女士,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打官司的婚房是我的个人财产,和她无关。” 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突如其来的改变让朱女士一下被打懵了,而原本应吐出一半产权的高先生好像中了大奖一样,态度一下变得强硬了起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