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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新增《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重要考点:意思自治

法考干货 2011-08-20 收藏 : 0 查看 : 2353 评论 : 0

原创作者: 张目强

文章来源: 学法网 xuefa.com

  访问:本文作者司考名师张目强的学法家园

  《法律适用法》将意思自治提升为一项重要原则。《法律适用法》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明示”方式选择法律。在《法律适用法》中共有15个条文涉及意思自治,除第三条外,还涉及14种民事关系,现总结如下:第三条治法系法律适用法

  一、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的民事关系(9种):

  委托代理、信托、仲裁协议、动产物权、运输中的动产物权发生变更、合同、侵权责任、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使用;

  二、只能在一定范围内选择的民事关系(3种):

  1、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

  2、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3、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当事人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三、只能由一方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选择的民事关系(2种):

  1、消费者合同: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

  2、产品责任:被侵权人选择适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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