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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关于2011年法职资格申请的通知[附各证明格式]

法考动态 2011-12-07 收藏 : 0 查看 : 940 评论 : 0

原创作者: 司考办

文章来源: 滁州市司法局

  滁州市司法局关于办理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

  法律职业资格审核授予等事项的公告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就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成绩核查、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证书》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合格分数线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分。

  二、成绩核查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已于11月18日公布,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报名地司法局申请成绩核查。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分数核查范围包括试卷四和参加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考试但无考试成绩的试卷。考试成绩经核查并已书面通知本人的,不再次核查。司法部及其考试机构不直接受理个人核查申请。书面申请应写明申请人姓名、准考证号、考试所在考区、考点和考场,提供本人准考证或复印件。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三、法律职业资格申请

  (一)申请时间、地点

  应试人员达到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的,自2011年12月16日起15日内(双休日不上班),考生本人向滁州市司法局(市政务新区东楼401室,电话:0550-3023020。)(滁州市龙蟠大道99号)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并在异地报考的申请人,自12月16日起7日内,持身份证、准考证及成绩通知书,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报名资料调转至户籍所在地的确认手续,向户籍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二)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考生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现场领取)。

  2、考生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居中复印于A4纸一面,3份)。

  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户口簿(打印件,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户口簿第一页及本人信息有效页居中复印于A4纸一面,3份)。

  3、准考证主证、副证。

  4、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审验后退回)、复印件(A4纸复印,3份)及“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通过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网址:http://www.chsi.com.cn/。A4纸打印,3份);无法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的,提供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有效证明。

  5、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4张(现场裁剪);

  6、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是否受过刑事处罚证明及单位出具的是否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是否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证明(单位要以报名表中填写的单位一致,报名时没有填写单位的村居委会出具证明),证明用A4纸,格式见附件。

  特此公告。

  滁州市司法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格式一

  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ⅹ公ⅹ字21ⅹⅹ年第ⅹⅹ号

  经我派出所辖区居民ⅹⅹⅹ(性别,ⅹ,公民身份号码:ⅹⅹⅹ)申请,派出所核查相关档案资料,截止2011年12月ⅹⅹ日,我所未发现ⅹⅹⅹ有违法犯罪记录。

  特此证明。

  (盖章)

  2011年12月ⅹⅹ日

  (注:本证明仅限一次使用,复印、涂改无效)

  格式二

  工 作 证 明

  ⅹⅹⅹ于ⅹⅹⅹⅹ年ⅹⅹ月到我单位(所)工作,现任ⅹⅹⅹ。

  该同志到我单位(所)以来,遵守我单位一切规章制度,工作表现积极,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工作期间,没有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没有被吊销律师执业证)情况,没有违法、违纪问题。

  特此证明

  (盖章)

  2011年12月ⅹⅹ日

  (注:本证明仅为该同志司法考试一次使用,复印、涂改无效)

  格式三

  村(居)委会证明

  ⅹ ⅹⅹⅹ(身份证号为ⅹⅹⅹ)于ⅹⅹⅹ年ⅹⅹ月户口转到我辖区,现为我辖区常住居民。现住址:ⅹⅹⅹ。在我辖区居住期间无违法违纪现象及其他不良行为。

  特此证明

  (盖章)

  2011年12月ⅹⅹ日

    (注:本证明仅为该同志司法考试一次使用,复印、涂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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