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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律师代理制度的3个方面

律师路上 2011-12-15 收藏 : 0 查看 : 2041 评论 : 0

原创作者: 江学道

文章来源: 江苏法制报

  法律确定代理制度,原意在于帮助和方便当事人诉讼。由于立案阶段对于代理权的审查通常是形式上的审查,实践中有时会出现特别授权代理人实质上是无权代理的情形,甚至损害被代理、相对人的权利,影响到法院判决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干扰了司法公正。因此,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加大代理权限的审查力度。

  代理制度及权限的具体规定。对于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各自的权限作出明确规范,对于在诉讼被代理人没有出庭时候,特别授权代理人在诉讼中对于可能引起被代理人实体权利变动的诉讼行为应该以一定的方式取得被代理人的确认。

  完善由律师直接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与授权的制度。律师法虽作出了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的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的制度形同虚设。为此,可以考虑借鉴医生执业制度,开放律师诉讼代理市场,使律师真正成为责、权、利相统一的服务主体和竞争主体。由律师事务所对委托人的委托,按当事人的指定或指派律师接受委托并签订委托合同,对委托人与律师签订的合同应统一登记;对律师违法执业或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改由律师本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由律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立专门审查登记的制度。从形式上审查委托合同及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与受托人的主体资格、实质上审查是否属平等自愿、委托事项是否合法,有无应回避情形、是否为双方代理等。律师或其他委托代理人持与委托人签订好的委托合同、委托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律师在该所执业的公函、律师执业证书等证件和材料或与委托人一同交付受诉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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