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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律铁案:10天,律师洗清亿元税案

律师路上 2012-03-06 收藏 : 1 查看 : 2587 评论 : 0

原创作者: 崔醒民 邱伟

文章来源: 北京晚报

  北京一家著名税务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因涉嫌虚假报税、逃税上亿元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北京市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崔醒民接手此案时,离开庭只有7天时间。经过向法庭申请,开庭日期又顺延了3天时间。从接案到开庭只有十天时间,就在这十天里,崔醒民为一起偷税案件的当事人洗脱了一项偷税数额达上亿元的刑事指控。

  本期主讲 崔醒民律师

  崔醒民,北京市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1990年被北京市司法局评为“北京市优秀辩护律师”,办案作风严谨、认真,曾成功代理过天坛体育宾馆总经理栾某贪污案,为当事人争取到无罪的结果及国家赔偿。 崔醒民认为,再普通的刑事案件也要把事实、证据、定性、程序这几个方面吃透,弄懂,才能打下办好刑事案件的基础。他承办的一起交通肇事上诉案,上诉人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崔醒民阅卷后,归纳了18个方面的疑点,用十几天时间调查、走访,取得了26份新的证据材料,并对车进行了一次模拟实验,提出上诉人不是肇事司机的辩护意见,被二审法院采纳,该案被发回重审。2011年,崔醒民再次被评为“北京市百名优秀刑辩律师”。

  开场

  案子有难度临阵加律师

  2009年,北京一家著名税务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李平因涉嫌虚假报税、逃税上亿元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据检察机关指控,李平作为该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以虚开发票、虚列支出等欺骗、隐瞒的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分别在2005年度偷税人民币41万余元,占该年度应纳各税的21.85%;2006年度偷税300万余元,占该年度应纳各税的54.51%。

  不仅如此,李平还在为一家房地产公司进行房地产项目清算时,伙同他人,采用虚假列支销售坏账、虚假列支销售佣金的方式,造成多列成本费用5亿余元,偷逃税款超过1.4亿元,偷税比例为44.50%。

  检方认为,李平单独及伙同他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行为,应当以偷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件起诉后,李平的辩护律师经过几次会面,感到有一定的难度,经与李平的妻子协商决定再增加一名辩护律师,共同代理这个案件。崔醒民接手此案时,离开庭只有7天时间。经过向法庭申请,开庭日期又顺延了3天时间。这就意味着,在短短十天时间里,崔醒民既要会见当事人,又要吃透这个案值上亿元的税案案情,还要对偷税案件相关法律法规重新详细了解,最终形成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思路和策略。

  会见

  恳切分析让被告人陷入沉默

  在全面了解案情后,崔醒民即前往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此时的李平对起诉书的两起偷税指控均以“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不为罪”的意见进行辩解。而崔醒民运用控方证据,解析李平的公司通过虚开发票、虚列支出手段偷税的事实。

  崔醒民告诉李平,如果被告人没有充分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坚持无罪的意见,将会使得律师的辩护非常为难,同时也难以为被告人争取到最有利的结果。其实,这也正是之前的辩护律师感到代理此案十分棘手的为难之处。

  在看守所会见时,李平仍情绪激动地为自己争辩无罪。崔醒民当即提醒说,根据案件事实,李平让他人从公司拿走了大笔钱款,却未缴纳个人所得税,之后又以虚假发票冲抵公司账务,仅此一项,就涉嫌偷逃税款的行为,而且数额已经达到了刑事犯罪的起刑点,几乎不可能完全脱罪。

  “你自己想想,这是什么性质的行为?是想死扛到底,还是争取个好的认罪态度,你在开庭前一定要想明白。”听到律师恳切的分析,李平陷入了沉默。最终,他认可了公司存在部分偷税、欠税的事实及数额,并在委托律师合同上签了字。

  作为一位执业30年的老律师,崔醒民律师告诉记者,有的案件当事人心存侥幸,有的对司法审判抱有抵触情绪,律师是被告人的辩护人,只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辩护,才能最大限度保证当事人的利益。所以律师要向当事人讲实话,帮助他们端正对司法审判的态度。

  敬业

  他为辩护每天只睡3小时

  从看守所回来,崔醒民争分夺秒地反复详细阅读案卷,标注出涉及案件指控中的疑点。崔律师回忆说,这是他执业生涯中工作强度最大的一次辩护经历。

  头发已经花白的崔醒民今年68岁,他说自己是个认真的人,刑事辩护关系到当事人能否得到公正的司法裁判,更是不能有半点马虎,每一起案件他都不会放过辩护的点滴机会。

  根据检方指控,李平是伙同一名地产商偷税。该地产商在一个房地产项目竣工清算时,为了少缴企业所得税,决定将5亿余元的销售收入不记入账内。为此,这名地产商找到了一家外国公司作坏账,与该外国公司签订虚假的房地产代理销售合同,后又假称该外国公司破产倒闭,找不到人,5亿余元售楼款成为坏账不能收回,借此偷逃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1亿余元。

  这名地产商向税务机关递交坏账损失申请过程中,找的正是李平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参与的房地产项目清算。此后,逃税案发,地产商被抓后供述称,李平“知道”偷税之事。于是,李平被控“伙同”。

  而对于指控,李平辩称,他虽然参与项目清算,但并不知道这名富商交来的关于坏账的材料都是假的,是用来骗取偷税的。

  为了保证这起亿元税案的办案质量,花甲之年的崔醒民每天只睡3个小时,对案件证据材料深入研究分析。记者采访时,崔醒民从案卷中拿出了他当年办理此案的辩护意见和笔记,密密麻麻的文字写满了几十张信纸,而这些都是在短短几天内整理完成的。

  最终,通过大量查阅案卷,崔醒民对检方关于“李平伙同他人偷税1.4亿”的指控,形成了无罪的辩护意见。

  雄辩

  一个“知道”不足以定罪

  事实究竟是什么样的?崔醒民查阅全部案卷后发现,控方证据并不能认定李平“伙同”,对于这些指控应当按无罪处理。

  在此案开庭审理时,崔醒民指出,涉案的逃税地产商及其员工的证言显示,虚假列支销售坏账和销售佣金是这名地产商一手秘密策划、组织实施的,从开始策划到上报材料的每一个环节,李平都不知道对方是在伪造虚假的代理销售合同、虚假的外国发票以及虚假的售房表。#p#分页标题#e#

  不过,公诉人认为,根据证言,该地产商及其下属在回答侦查人员讯问时,曾说李平“知道”此事。

  崔醒民反驳说,这种“知道”的回答非常笼统,既没有具体时间,也没有具体地点或场合,也没有具体的所指事项,更没有李平具体的造假行为,在公诉人移交给法院的案卷材料中,没有一份证人证言显示,有人曾经就假的代理销售合同和虚假填写列支的情况,面对面告诉过李平。也就是说,没有一个人告诉过李平这些材料都是假的,是为了欺骗税务机关用的。那么,又怎么能确定李平“知道”此事?

  崔醒民认为,不能以简单的“知道”一词就说是“伙同”。这种泛泛地指控为“伙同”行为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它形成不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能将这项指控的事实讲清,证据不足以认定“伙同”。

  法院审理后采纳了辩方的意见,认为在相关房地产项目清算过程中,被告人李平既不是纳税义务人,也不是扣缴义务人,现有证据亦不能证明被告人李平与纳税、扣缴义务人相互勾结,以其他手段共同实施了逃税行为,故检方指控“李平伙同他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证据不足,不能成立。

  法律解释

  证据不足 控方输掉这个案子

  1.这起亿元税案,控方输就输在证据不足。那么,为什么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在于控方?

  崔醒民律师介绍说,在刑事辩护中,作为刑辩律师的第一要务就坚持 “无罪推定原则”。依据《刑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该条款所确立的就是“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所强调的是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

  在司法实践中,谁来证明被告人有罪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据此法律规定,控方应承担有罪的举证责任。

  2.何谓证据链条?控方举证要达到一个什么样的标准?

  崔醒民律师解释说,如何把握犯罪证据链的形成是刑辩律师办案的核心问题。因此,审查把握证据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必然的因果关系是犯罪链条是否完整的重要标准。

  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判断该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的四个要——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因此,所谓的完整的证据链条就是围绕着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而组织证据材料,并使相关证据材料达到能够“确实、充分”的证明某一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标准。而所谓的“确实、充分”亦恰恰是《刑事诉讼法》对证据标准的法律要求。本案中正是因为被告主观上不具有“伙同”的故意,客观上不存在“伙同”的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的证据要求。因此该案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被法院依法采纳,作出了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成立的判决。(北京晚报 记者 邱伟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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