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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被逼到墙角了 集体行动是没办法的办法

律师路上 2012-03-08 收藏 : 0 查看 : 1872 评论 : 0

原创作者: 王淇

文章来源: 辽宁法制报

  从“李庄案第二季”到“北海律师团”,再到贵州“黎庆洪案”国内豪华律师阵容……自去年开始,中国的刑辩律师频频在公共事务和典型案件中“抱团呐喊”。

  “律师团”频现成为过去一年中一道独特的景观。

  有人说,他们推动法治进程功不可没。也有人说,他们是为了大赚其钱立万扬名……刑辩律师,这个被视为在“刀尖上跳舞”的群体,他们“抱团”的目的何在?

  活跃的“律师团”

  “2011年是‘律师团’活跃的年份,令人兴奋。”在辽宁中部某城市,当地一位颇有名气的刘姓律师兴奋地对记者说。

  过去的一年中,在重庆、常熟、北海、贵阳,律师们希望他们在法庭上的声音更大一些,于是,一个形式上的“加法”之后,“律师团”出现了。

  时间回溯到2011年4月,朱明勇、张凯、李金星等12名律师赶赴江苏常熟,为6名打工青年辩护。律师们认为被告人是正当防卫,一审定聚众斗殴罪于法无据。同年11月,此案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

  去年6月,律师陈光武、朱明勇、周泽、迟夙生、杨金柱、杨名跨、徐天明、王兴等集结广西北海,“营救”被抓的4位律师。介入案件当天,3名涉事律师被释放。

  时隔仅1个月,朱明勇等数名律师又出现在成都,“营救”另一位被抓同行冯科。朱明勇没有公开参与“营救”的律师名单,但他曾对外透露,都是律所的主任,分量不轻。

  同年9月,律师周泽公开寻求全国同行一起为贵阳打黑系列案件被告人辩护,近百名律师响应。迟夙生、斯伟江也已加入其中。周泽说,当事人的委托书一份接一份递上去,贵阳司法机关的态度有了微妙的变化。

  刘律师告诉记者,个案上来看,“律师团”萌发于刑辩律师个体“救援”的紧迫性。但这些行动很快超出了个体意义,并辐射到了整个法律职业之上。它甚至成为律师行业参与公共生活的一种方式。

  据相关媒体报道,这些“律师团”成员中,有老将,有新兵;有冲锋陷阵的勇夫,也有沉稳善谋的辩士。他们高调参与,依凭互联网传声造势,东西南北中拥者云集。

  一道没做完的“选择题”

  刘律师说,作为一名刑辩律师,去年他关注着所有“律师团”的维权动态,并且想要择一加入。

  然而他的这道“选择题”还没做完,就有人劝说他不要参与其中。对此,刘律师不无遗憾。

  对于“律师团”的出现,刘律师认为,这是中国律师执业中无奈且必要的一种选择。记者注意到,刘律师的这一观点与“律师团”中成员的观点趋近,甚至相同。

  全国人大代表、知名律师迟夙生说,律师都被逼到墙角了,集体行动是没有办法中的办法。

  律师房立刚的表述则是,“律师团”是律师集体自卫的产物。“少部分刑辩律师自发地组团,以群体的力量参与到刑事诉讼中来,先为‘营救’被诬同行,后为普通人辩冤。”

  2011年的“律师团”,自律师“自救”到组团公益,崛起在刑辩领域。

  据全国律协的调查显示,在1997年至2007年的十年间,已知的因《刑法》第三百零六条(伪证罪)被追诉的律师达140多人。

  而另一项数据表明,中国刑事案件中,律师出庭辩护率仅有不到25%。与此相对照的是,2009年国内刑事案件生效判决中,无罪率仅有1.2‰。按照诉讼规律,这个数据并不正常。

  看法:支持者众,亦有反对之声

  除吸引传统媒体关注,“律师团”发布相关信息,人人利用微博、博客等自媒体陈述他们眼中的事实、观点,且信息量巨大。

  海量的网络留言,多是支持的声音。但也不乏“另眼”相看的质疑——虽然这种声音少且相对弱。譬如在“李庄案”和“北海案”中,有人把律师“自救援助”视为“业内护短”。

  “刑辩律师‘抱团’介入公共事务是好事,但不宜过多炒作。有的律师可能真的是为了使公共事件得到很好的解决,为群众谋利益。但也不排除有些人就是想利用这些焦点事件‘博名声’,将来以此为资本或噱头来争取客户,从而赚取经济利益。”沈阳一位陈姓市民说。

  “号称‘抱团’帮助别人,却借‘微博直播’来赚取名声,而对事件的结果却并不真的那么关心,这样的律师帮你打官司你敢请吗?……”网友“喝咖啡的咖啡猫”如是质疑。

  这种质疑甚至出现在律师业内。

  去年8月,北京一李姓青年律师署名质疑“北海律师团”作为:“你们现在所作所为,貌似不是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而是夸大其词,故意将事件矛盾激化,这只会加剧事态的严重化、复杂化……”

  纵观留言,除少数认同者外,李律师的言论遇到的大多是网民的留言炮轰。

  对律师“抱团”,记者联系到的警方、检方人士均称不便作评。

  一位不愿具名且再三强调只代表个人观点的法官表示,“律师团”对刑事案件的审理肯定会产生影响,但只要在法律范围之内,这种影响大体上是正面的。

  该名法官认为,当前诉讼运作模式中,辩方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团队辩护能够最大限度实现控辩双方的力量均衡,有利于案件获得更加公正的裁决。

  前世今生:“律师团”并非“新物种”

  虽然去年一年律师团风生水起,但中国的“律师团”却并非自去年始。

  前两年海外拍卖圆明园文物之际,国内成立了追索海外流失文物律师团,后无果而终。5年前,为维护海外华人权益,中国侨联成立了海外律师团,由23位华人律师组成。前一阶段,江苏省消费者协会与江苏省律师协会共同组建了“江苏省消费维权公益律师团”,首批加入的有10家律师事务所约30名律师。#p#分页标题#e#

  在网络上,由武汉律师张昭明等发起的“金牙大状律师联盟”宣称志在联动全国律师行业翘楚,为各种疑难案件提供专家论证、传媒监督、辩护代理等服务,现已有实力派律师近百名。成都的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等几家律所,亦联合成立“律师团”,制定各项规章,称将整合法律、传媒、专家等各种资源,为保险、地产、招投标等提供团队化服务。

  律师抱团参与公共诉讼,虽然一定程度上被诟病为扩大影响的营销手段,但不可否认,确实使案件和律师处境引起了关注。记者注意到,对于“律师团”的出现,官方至今没有公开的明确的表态,但律师们认为,“律师团”在某种程度上得到了官方和律师协会的默认。然而,更现实的问题是,“律师团”在大陆现行法律中没有正式法律地位,甚至没有现行的法律概念。

  “‘律师团’不是一个正规的名称,三大诉讼法和律师法中都没有这个称谓。它只是律师们自发地为了一个案件临时走到一起。”辽宁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如是说。

  大陆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在同一时间委托两名律师。尽管“北海律师团”有20名律师,但真正能够站到法庭上为被告人辩护的只有两名。更多的律师实际上是作为后援提供庭外支持。

  法庭外,共同案件的每个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之间,法律不禁止相互探讨案情,统一辩护基调。其他律师也可在外围提供法律服务,包括前期调查取证、法律资料搜集等。这就是眼下“律师团”的生存空间。

  曾参与到“律师团”中的房立刚律师对此的观点则很鲜明,他曾向媒体表示,“律师团”是自发组成、共同参战,法庭内独立辩护,法庭外群体发言。这种组团不但不违法,而且也不违背律师的职业伦理,能够尽责、有效地辩护,还可维护律师的职业尊严。而现实的考虑则来自资金的压力。“形成一个团队维权这种行为,多数都是免费的、自发的。实际上这不太符合律师的行业规律。当事人在向律师寻求法律服务的时候,应该向律师支付律师费。如果不支付律师费成为行规,那这一行业就失去存在的基础。”一位律师告诉记者。

  未来走向:能否成为趋势尚难判断

  从“李庄案”、“北海案”到“黎庆洪案”,从组团“自救”到组团公益援助,组团目的,自此分野。

  对于“律师团”未来的走向,以及能否成为一种常态化的模式,采访中很多人给出了不同的观点。

  周泽律师认为,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不同被告人之间是有利益冲突的,故不同被告人的律师不宜组成“律师团”。利益一致的案件才合适组团,“律师们这样的聚集是因案而生,未来难以成为一种趋势。”

  房立刚律师表示,这种“律师团”不光合法,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是有益的,虽只是我国法治进程中的特有和短暂的现象,但在一段时间内越来越多的趋向不可避免。

  刘律师则表示,“律师团”的出现不仅给律师们带来了执业方式的思考,而且会给社会产生一定的效应,带来一种拓展生存空间的思维方式。

  还有律师则期望有更理性的方式出现。他们认为,公益律师业务的支持应当建立制度性框架,如改革法律援助制度、增加法律援助投入、官方的法律援助基金开放申请、允许设立民间法律援助基金;同时,公益方面应当去意识形态化,允许基金会进入这一领域。

  相关采访:焦虑的刑辩律师

  律师是弱势群体?

  西装革履、高级白领,大把赚钱、社会精英,囗若悬河、八面玲珑,律师都弱势了,谁还强势?但无论是入行多年的资深律师,还是初出茅庐的新律师,都用自己的亲身经历告诉记者,现在的执业律师很多都是弱势。

  一位刚入行的新律师张帅(化名)告诉记者,刚毕业时匡扶正义的崇高理想早被现实的凄厉撕扯得七零八落。“像我这样的刚出道的小律师,在开弓没有回头箭的驱动下艰难挣扎,我们的律所大多是松散式的管理,投入一个律所,意味着交费用而已,没有多少律所会为青年律师指引度过执业的困惑期,律师业成了典型的弱肉强食、适者生存的行业,我觉得现在都是在为自己打气来支撑着度过每一天,希望自己不会被行业所淘汰。”

  焦虑的根源

  采访中刘姓律师指出,刑辩律师执业的风险大致来自于三方面:一方面是道德层面,即“为坏人辩护的律师就是为坏人说话。如果这律师还收了大价钱,那就更是‘黑律师’”;另外一方面是来自法律上的风险,即《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引发的“律师伪证罪”;还有一层风险来自于实际操作层面。

  有时,律师同当事人谈话可能不注意分寸,有时当事人面对检察机关,可能说“是律师教我说的”,如此,律师均有可能遭到追究。

  “虽然《律师法》规定了律师的豁免权,但我认为这不够,我认为律师为执业而为的行为均应豁免,否则,草木皆兵的辩护律师何敢开拓、发展其辩护业务?”

  此外,多位受访律师均表示,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老大难问题并没有随着新《律师法》的出台得到改观,这部2008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法律,被业界人士戏称为“睡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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