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路上 2012-03-13 收藏 : 0 查看 : 14210 评论 : 0
文章来源: 今晚报
李滨,一级律师,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的创始合伙人之一,上世纪90年代时曾经担任过大邱庄一案禹作敏的辩护人。无论办理诉讼案件还是非诉讼业务,他都兢兢业业,争取以最佳专业方案为当事人提供帮助和服务。 ![]() 由于现在的律师事务所都采用合伙人制,执业律师面临着自我拓展业务的压力,因此一般都很注重各种社会交往,通过打高尔夫球、组织饭局等联谊活动与潜在的目标客户联络感情,提高知名度,达到扩大业务的目的。很多律师几乎天天参加这类应酬,收获颇丰,乐此不疲;有的人感觉很累,却为了生计不得不为。而李滨则是比较特别的一位。他自称,基本不做“自我营销”,很少参加与客户的应酬联谊,不吃当事人的饭,也不与潜在客户吃饭,几乎每天晚上都回家吃饭。他的助理说:“李律,我给别的律师做助理差不多天天在外面喝酒,你怎么一点应酬也没有?”李滨说:我不是能喝酒的人,只想做一个实实在在的律师,为当事人提供他们所需要的专业法律服务。李滨确实乐在其中,也时常由于律师业务给了客户很实际的帮助而体会到一种成就感。 李滨以做公司业务为主,也参与一些法律援助。凡是老百姓打来电话寻求援助的,他都接办,其业务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企业的长年法律顾问,第二类是房地产法律事务。他还担任天津律协房地产专业委员会主任,参与了许多专业立法工作,他作为《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草案)起草小组组长,参加了法规的全部起草工作。 带一箱证据到辽宁打官司 在一个案件中,天津某国有大型集团公司承揽了辽宁一个工程项目,中间联合辽宁一家公司,做项目合作方。后来工程施工在某些环节出了问题,发包方通过银行将履约保证金500万元划走了。这就涉及天津和辽宁两个具体工程合作方谁来承担损失的问题。辽宁公司在辽宁省的工程所在地中级法院起诉天津公司赔偿。李滨代理天津方出庭应诉。 作为代理律师,李滨做了大量的案前准备工作。通过审查诉状,他认为此案尚不具备通过诉讼解决争议的条件。因为双方合作的工程还在继续施工中,还会有新的收入和新的开支。只有在工程完工,同时所有的支出和收入都确定后,才能确定损失,才能谈到赔偿和责任的分担与承担。由此,李滨提出了己方的意见,请求辽宁省审理本案的中级法院驳回辽宁公司的起诉。 这个案子在辽宁开庭时,李滨带了整整一旅行箱证据材料与各类票据来到当地法庭,以证明工程施工与没有实际结算的事实,及天津公司为合作工程所支付的上千万元费用和税金等。因为涉及履约保函和工程结算的法律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法规和建设部的一些规范性文件与建设施工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中,李滨担心一般民事法官对这些专业性非常强的内容不够了解,就把相关的专业规定全都摘录下来,合成一个集子完整地提交给法院,并进行注释,使法官在专业上比较容易了解此案的性质,进而接受李滨的代理意见。 由于李滨对这个案子的4个技术点把握得比较好,证据又提交得很充分,一审法院裁判认定,在工程尚未结算、合作方也尚未就工程支出相互结算减扣的情况下,辽宁公司主张天津公司负责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天津方胜诉后,对方提起上诉,二审辽宁省高院的主审法官也明确表达出倾向于接受天津方的辩护意见,支持一审裁决。此案最后以辽宁那家公司在省高院主动撤回上诉了结。 售卖抵债房是违约还是犯罪 这个案子是由两个人合作投资房地产项目纠纷引起的:李滨的当事人孙某与他人合作共同投资某房地产项目。合作方林某提出孙某的投资与约定不符,涉嫌诈骗。公安机关经调查确认孙某确实少投了近2000万元。决定由孙某拿出其公司另外开发的某小区的56套房转给合作方林某,折抵那2000万元。双方为此签订了一个以房抵债协议。后来合作方林某专为这56套房申办了一个销售许可证。然而,当时房地产市场低迷,房子不好卖,这批房子就存下了。到了2005年,房地产市场开始升温,天津市和全国一样在2005年开始实行网上售房制度。由于孙某公司开发建设的这56套房虽与他方签订了以房抵债协议,却并没有完成房屋权属变更登记,主管机构在网上根据已有资料把这56套抵债房仍纳入孙某公司的可售房屋之中,标明其属孙某的房地产公司所有并可以对外出售。当时孙某与林某都不知道这一情况。 事发是因为一个购房者。这名购房者在2003年就相中了这56套房中的一套,并找到林某的公司想要购买,但双方没谈成。后来此人在网上发现这套房,其所有人是孙某经营的公司,于是就找到孙某提出购买。孙某上网一看,果然,这56套已协议抵债出去的房子仍在自己公司名下,于是先后多次向市区主管部门询问,这批房子是否仍属于自己所有,是否可以出售。回答都是,网上确定的房产可售信息都是有依据的,既然网上公布是你们公司可售,当然就是你们的,当然可以出售。孙某便将这套房卖给了这名购房者。 购房者以满意的价格买到了心仪已久的房子,喜不自胜,抓起电话就把这事告诉了林某,语中多有责怪对方当年要价过高。林某一听,如梦方醒,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说孙某私自出售抵债房,已经涉嫌诈骗。公安机关一查抵债与出售均属实,便以触犯刑法涉嫌犯罪拘捕了孙某。孙某于是聘请李滨做他的辩护律师。 李滨仔细研究了案情及相关法律政策,在辩护中提出孙某出售当年协议抵债房的行为最多属于民事违约范畴,不构成犯罪。因为我国法律规定,任何房屋的权属是否完成转移均要以完成权属登记为标志,即使是以房抵债,国家建设部也专门有一个以房抵债流程规定,按照这个规范性文件,只有最终完成房屋权属登记变更的,房屋权属才最终改变。可是,具体到孙某的这次房屋抵债行为,双方的手续只是进行了一部分,其权属登记变更并没有完成,所以房屋所有权还应归属孙某所属的公司。这就像一个女孩从单位开来证明信,然后便与别人喝了订婚酒,并同居了,但是她并没有与这个男人到婚姻登记处领取结婚证,所以,法律上她还不能算结了婚。孙某售卖已按协议转抵他人房屋只是违约,而不是犯罪,不应以刑代民,对其进行刑法制裁。#p#分页标题#e# 控方提出,林某不仅仅是通过协议取得抵债房,同时已持有这批房屋的销售许可证,说明林某具有对这批房屋的相当于所有权的处置权。李滨对此提出的辩护理由是,在房屋权属没有变更前,林某获得销售许可证,是不符合正常程序的。此外,销售许可证仍体现不了房屋的所有权属,所以房子还是孙某公司的。此案涉及问题非常专业,一审法院极为慎重,庭审多次中止,专门调查和审查专业问题。但是一审法院最终没有接受李滨的观点。李滨的当事人孙某被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孙某上诉到天津高院,李滨继续代理辩护。最后高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这一次,原一审法院认可了李滨的辩护意见,判决孙某无罪。 为小股东追回1500万投资款 李滨曾代理了一个特殊的案子:那年在建设河西区一座行政办公大楼过程中,两个股东发生了矛盾。大股东举报小股东的投资公司有偷税漏税行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小股东行动自由受到限制。李滨受聘担任小股东的辩护人,为他作无罪辩护,最后检察院免予起诉。小股东恢复自由后,发现自己的投资公司接近破产,其在那个办公楼项目公司中的300万投资股权也易手他人。原来,在他被拘押期间,他的投资公司因拖欠银行的贷款没能及时清偿,银行在胜诉后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申请实现债权,法院便将其公司在这个办公楼项目公司中的投资股权拍卖还债。这位小股东在几乎一无所有之际,骑着自行车来找李滨帮忙。 李滨了解到,这个办公楼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共1000万元,其中小股东占300万,大股东占700万。小股东提出,在为这1000万注册资本金出资的300万元之外,他的投资公司为办公楼项目还有其他资金投入,不知他是否对此还拥有财产权益。在注册资本金之外还有资金投入,这一说法符合房地产项目开发的常理与规律。一般房地产项目是无法仅仅用开发公司那1000万元注册资金完成开发建设的,必然有双方股东的后续投资或其他的融资投入。可是,开发项目公司的账本明细等均在对方手里,根本无法查看,只能查找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李滨于是开始从小股东投资公司的财务账册入手,深入细致地把每一笔与这个办公项目有关的资金投入一一列出,最后梳理出小股东的投资公司在注册资金之外还为这个办公楼项目投入的资金,共有1500多万元。 然而,由于小股东在办公楼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已被法院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拍卖,这笔钱到底还是不是小股东的,投入的资金是否已随股权同时被拍卖,现在还不能确定。为此,李滨又到当年执行银行债权的法院调出当年拍卖办公楼项目公司股权的评估报告与拍卖公告等文件。结果非常幸运,这些文件证明当年只是拍卖了股权,并不包括其后续的任何投资。李滨据此代理小股东到二中院起诉,提出虽然小股东的股权被拍卖,但投资款并没有随拍卖处分,没有转给新股东。因此,小股东还享有投资款所形成的债权,要求返还当年投资款1500万元。一审法院认可李滨的诉求及理由,判决小股东方胜诉。对方不服上诉到市高院。高院法官在庭审结束的调解工作中表达出对李滨代理小股东方主张的请求及一审判决的支持。最后在二审程序中双方和解,在高院法官主持下对方撤回上诉,并给付了绝大部分一审判决所认定支持的款项。那名小股东有了这笔钱,生意才得以继续。 选择仲裁快速解决合同纠纷 李滨在律师执业服务中,一直推崇仲裁,觉得仲裁干净、专业、超脱,不受案外因素干扰。1995年,李滨成为天津仲裁委首届仲裁员。2011年我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改革,面向海内外招聘新一届仲裁员,经过初审、考试考核等环节,李滨又被聘为我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的仲裁员。李滨认为,中国企业的商事活动尤其是涉外商事合同与交易,早已超越了国境。但在目前的大背景下,我国民商事类的国际间的司法协助还极其有限,中国法院判决尚不能被国外大多数国家承认并执行。相反商事仲裁则不同,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与地区都是仲裁公约国,我国也加入了该公约,所以通过仲裁程序解决的涉外民商事纠纷在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是可以得到执行的。 2009年,德国一家世界著名的电子和电器公司与我国的一家企业发生纠纷:该公司长期拖欠我国这家企业合同款。双方在合同中已有约定,若有任何纠纷通过我国贸仲仲裁解决。为此李滨代理国内企业向我国贸仲提起仲裁,要求对方支付拖欠款项。由于对方管理人员的更换,对合同是否履行、如何履行并不清楚。仲裁庭经过两次开庭,李滨代理国内企业提交了合同签订与履行的全部材料,证明合同已履行,欠款是无可争议的事实。在审理期间对方答应并履行了拖欠款项的支付义务,双方当庭和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