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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博解读2012年民诉大纲 出题重点不会变

法考干货 2012-05-08 收藏 : 0 查看 : 2558 评论 : 0

原创作者: 李博

文章来源: 学法网 xuefa.com

  2012年司法考试大纲于2012年5月6日正式出版。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部分,与2011年大纲相比所做的调整不大,只是进行了局部考点的修改。在此对大纲中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部分进行解读。

  一、第四章诉第四节“反诉”中,考点“反诉的条件”下,根据教材内容,大纲新增子考点“反诉与本诉之间存在牵连关系”。本诉与反诉的牵连关系是反诉成立的一个重要的基本条件,既可以表现为本诉与反诉请求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产生,也可以表现为基于相牵连的不同法律关系产生。这一调整使得对反诉条件的考核更加完整。

  二、第七章证据第一节“民事证据概述”中,根据教材内容,大纲新增考点“民事证据的证明力”。近几年对于理论内容的考核有增加的趋势。今年增加了“证据证明力”的内容,在复习时应当注意。一方面应正确理解证明力的含义,另一方面应当掌握《证据规定》中关于证明力审查判断的法条内容。

  三、第八章证明第四节“证明程序”中,大纲根据教材内容重新调整了考点,“举证时限”下新增子考点“新证据的界定”。复习时除了将《证据规定》作为界定新证据的依据外,《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中对再审中的“新证据”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复习时要全面考虑到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

  四、第十九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节“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中,新增考点“公示催告程序的终结”。人民法院在公示催告期间,遇有下列情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1.申请人在公示催告前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申请人在公示催告期间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2.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或在申报权利期间届满后、除权判决作出前申报权利的,如果利害关系人申报的权利能够成立,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3.在申报权利期间没有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权利被驳回,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申请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的,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五、第二十九章涉外仲裁第一节“涉外仲裁的概念”中,原节下没有考点,根据教材内容,大纲新增考点“涉外仲裁的概念”。这一考点的增加,再次体现了在部分法中理论考查比重的增加。

  总体来说,新大纲中民事诉讼法和仲裁制度部分变化幅度较小,考生在复习时仍然应当将历年来考核的重点掌握牢固。民诉法出题的重点不会发生很大变化。

  以上是对2012年司法考试大纲民事诉讼法和仲裁制度部分的解读。

  最后,仍旧是祝愿各位网友和考生在2012年均顺利通过司法考试,实现自己的法律职业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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