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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考大纲新增法规《公司法若干问题一》命题角度分析

法考干货 2012-05-21 收藏 : 0 查看 : 2682 评论 : 1

原创作者: 司考名师

文章来源: 众合教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006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6〕3号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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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规定虽然一直未列入司法考试大纲,但近年的考试也常有涉及,因此其重要性还是很值得关注的。其出台于2005年公司法颁布伊始,故对理解以及适用公司法有很大的帮助,这种重要性自然也会涉及到司法考试当中,还需要引起考生的注意。

  为正确适用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公司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第二条 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命题角度分析】前两条是关于新法与旧法适用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条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命题角度分析】本条是对《公司法》第152条的进一步解释和补充,结合《公司法》第152条进行复习。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实施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依法进行再审时,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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