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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认为律师收费过高 起诉律师被驳

行业观察 2012-05-31 收藏 : 0 查看 : 3331 评论 : 0

原创作者: 庾琳

文章来源: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南宁讯 (记者庾琳 通讯员胡兆雯)当事人聘请两名律师担任辩护人,签订协议支付20万元费用,为其打官司。案件判决后,当事人认为,律师收取的服务费明显过高,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多收部分。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黎某因母亲王某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便为母亲聘请某律师事务所两名律师担任辩护人。2008年9月,黎某与该所签订《刑事案件律师服务协议》,并依协议约定支付20万元律师服务费。协议签订后,经犯罪嫌疑人王某本人同意,两名代理律师即办理了有关法律手续,从侦查阶段起开展工作,充分履行辩护职责。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依法审判,认定王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上述判决生效后,委托人黎某认为根据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和广西区司法厅关于律师服务业的收费标准,律师事务所收取的20万元律师服务费明显过高,仅应收取1.8万元,多收了18.2万元,遂于2010年11月诉至青秀区法院,要求该律师事务所返还多收部分。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为律师事务所收取的律师服务费是否合理合法。黎某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刑事案件律师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存在合法的委托关系,均应依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广西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办理重大疑难案件,可以由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约定,刑事案件也可以计时收费、计件收费。”

  我国刑事案件禁止风险代理,没有规定收费的幅度,双方缔结合同时选择权在于当事人。在案件中,双方约定了具体的收费数额为20万元,应当按约定收费。律所收取服务费后,按约定指派两名律师担任黎某母亲王某的辩护人,并履行了辩护职责,而黎某在律师事务所完成了委托事项后出尔反尔,这不仅是一种违约行为,同时也是一种不道德的民事行为。对于黎某要求律师事务所返还律师服务费18.2万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于2011年7月判决驳回黎某的诉讼请求。

  黎某不服判决,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近日,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黎某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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