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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谈签订购房合同的4个注意事项

法律实务 2012-07-03 收藏 : 0 查看 : 2126 评论 : 0

原创作者: 金计

文章来源: 江汉商报

  昨日,市民高先生致电称,他看中了某楼盘的一套期房,售楼部工作人员要求他先签认购书,再签购房合同,对此,他感到很疑惑:为何不直接签购房合同呢?

  什么是认购?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认购分为两种,一种是开发商未拿到预售证,与购房者达成购买协议,等拿到预售证后,再正式成交。另一种是开发商在拿到预售证的情况下,与购房者达成购买协议,但没有进行正式的书面签约,只进行简单的协议签署。正式签约一般会在认购之后进行。

  现象:多处楼盘须先认购

  连日来,记者在城区的多处售楼部了解到,多数开发商在与购房人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前,都要求购房人签订一份认购书、交纳认购款。

  昨日,记者与高先生一同来到他所说的售楼部,当高先生提出可否省去签订认购书环节,直接签订购房合同时,工作人员说,“我们是按流程办事,签订认购书也是为购房者考虑。”

  工作人员称,签订认购书可以使购房者有“缓冲时间”,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律师说法:签订合同要谨慎

  就高先生在买房中遇到的问题,记者咨询了荆州某律师事务所的魏律师。她建议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一定要谨慎。

  1.可跳过认购书直接签订购房合同

  魏律师指出,签订认购书只是一种行业交易习惯,购房者完全可以跳过认购书而直接签购房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认购书属于意向合同书,同样具有法律效力,购房者要看清认购书上的条款。

  2.注意区分“定金”和“订金”

  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时,一般都要交纳一定的费用。对于这部分款项,有的开发商在认购书上称之为“订金”,有的则称之为“定金”。

  魏律师指出,“定金”和“订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的法律后果也是不同的。

  “订金”只是预付款的一部分,起不到担保债权的作用,在开发商违约不签订合同的情况下,无法得到双倍的返还。“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或者其他代替物。如果不履行债务一方是支付方,则丧失返还定金的请求权,如果是收受方,则对方有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权。

  在商品房销售中,如果是买受人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签订,定金不退;如果是出卖人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签订,出卖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3.解决纠纷的方式有两种

  在购房合同中,往往有一条关于解决纠纷的条款,即当出现合同纠纷时,是以仲裁方式解决,还是以诉讼方式解决。

  魏律师告诉记者,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既有好处又有弊端。“仲裁裁决快于法院判决,花费的时间较少,仲裁裁决一旦作出,即日就具有法律效力。”假如仲裁结果损害到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由于其无权对裁决结果提出不服,所以就没有机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就要求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不能有任何的错误、疏忽情形。而如果选择诉讼方式判决,对一审结果有异议,还可申请上诉。

  4.签订合同时要留意空白处

  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时,要留意合同文本的空白处,空白处需要填写的就应该填写,如果不需要填写,应该划上横线、曲线或作出其他标志,防止开发商在合同空白处做手脚。(记者 金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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