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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考刑法考点预测:因果关系的认定

法考干货 2012-09-05 收藏 : 0 查看 : 4371 评论 : 0

原创作者: 梁清源

文章来源: 学法网 xuefa.com

  因果关系的认定是近年每年必考内容,通常命题角度有4个:(1)因果关系的认定前提或范围,即行为人着手后行为与危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判断;(2)存在介入因素的因果关系判断;(3)适用“条件说”判断特殊情形下的因果关系:(4)因果关系认识错误的处理,该角度放至事实认识错误中介绍。

  关于认定因果关系的学说,命题人之间及理论通说均各持己见,司法考试对于理论不予考查,基本是实务判断因果关系的有无,这里结合相关知识介绍解题技巧,即可应对考题。因果关系认定分为三个步骤,依次为:

  第一步:判断是否特定行为导致的危害结果,如果是,直接得出唯一结论:(1)日常生活行为、迷信犯(属于“条件说”内容),偶然导致危害结果发生,一律认定无因果关系。(2)犯罪预备阶段的预备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属于“条件说”内容),一般认定无因果关系,但预备行为本身已经对法益造成紧迫的危险性达到“着手”的程度,认定有因果关系。(3)被害人特殊体质(属于介入因素问题,“相当说”内容),导致危害结果,一律认定有因果关系。如果不是以上3种情形,则进入第二步。

  第二步:判断是否存在“介入因素”( 通常包括:自然事件、第三人行为、被害人自身行为),如果是,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认定有无因果关系,具体方法为综合以下三个标准,以少数服从多数得出最终结论:(1)先前行为对危害结果所起作用大小,大者有之,小者则无;(2)介入因素的异常性,异者中断先前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介入因素与危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常者反之;(3)介入因素对危害结果所起作用大小,大者有之,小者则无。如果不是第一步、第二步中情形,则进入第三步。

  第三步:采用“条件说”判定有无因果关系,公式为:无A则无B,A即B因。重点掌握特殊情形下的条件关系,包括:(1)假定因果关系,前条件正要导致结果发生,介入后条件导致结果发生,则前条件与结果无因果关系,后条件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如:甲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在执行机关射杀前,甲的仇人乙先将其射杀,则乙射杀与甲死亡有因果关系。(2)二重因果关系,在无意思联络时,两个条件均可单独导致结果发生,但同时发生作用导致结果,认定均有因果关系。如:甲乙无意思联络,均投毒杀丙,各自投毒量均足以致丙死亡,丙喝了两人投毒的水而死亡,则甲乙行为均与丙死亡有因果关系。(3)重叠因果关系,在无意思联络时,两个条件均不可单独导致结果发生,但结合发生作用导致结果,认定均有因果关系。如:甲乙无意思联络,均投毒杀丙,各自投毒量均不足以致丙死亡,但两者的投毒量结合可导致丙死亡,丙喝了两人投毒的水而死亡,则甲乙行为均与丙死亡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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