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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名跨律师:10年刑辩路 见证司法进步

律师路上 2012-11-09 收藏 : 0 查看 : 2549 评论 : 0

原创作者: 陶琪

文章来源: 都市时报

  2002年,一名退伍后的战士第一次重回云南,以一名律师的身份,为了保住当事人的生命而努力,他的名字叫杨名跨。他说:“我很珍惜律师这份工作,做律师要有底线,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争取当事人权益的最大化,且恪守不能触碰法律禁区的准则。”

  在云南办案十年,他从一名初出茅庐的年轻律师成长为国内知名的刑辩律师、环保律师。他亲身见证了这十年来云南的司法进步。

  对刑辩律师意见的重视

  判决时,刑辩律师的辩护意见经常会被参考、采纳。而在更早之前,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得不到足够认识。

  2002年,杨名跨第一次来云南办案。他的当事人是贵州的一个农民,住在靠近云南富源的地方。他因事与人发生口角,被对方持棍棒追打。在逃跑的过程中,他反身连刺追打者数刀,导致对方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

  当时的杨名跨只是一个执业没几年的年轻律师。一般年轻律师都不大愿意碰刑案,不愿做刑事辩护,觉得辩护难度大,回报率也比民商案件低。刚入行时,他办的大多是“人命关天”的案子,有的案子在杨名跨接手前,一审判决结果就是死刑。这个案子也是如此,杨名跨的当事人被当地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的罪名提起公诉,根据他持刀杀人的犯案情节,公诉人请求法院判其死刑。杀人偿命,当时很多人都认为这个农民必死无疑。

  杨名跨不这么认为。根据此案的事实和情节,两人发生口角后,受害者曾用棍棒追打被告,被告在躲避时随手找到一把刀,拿来反刺对方,属临时起意。杨名跨认为,这个农民无犯罪前科,是初犯,虽然杀了人,但是由民事纠纷引发,主观恶性不深,对社会的危害性并非特别严重。因此,杨名跨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辩护,请求法院充分注意案件存在的从轻情节。

  最终,当事人被法院判处死刑,缓刑两年执行。杨名跨很激动,不仅因为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被云南的法院采纳了,更在于为当事人留下了宝贵的生命,在生命剩余的时光中,他有机会悔过自己的罪行。

  2008年,杨名跨在富源县又接手了一起刑案。当时被抓的多达36人,其中大多数是未成年人。案情并不复杂,涉案的未成年人多是被几个成年人蒙蔽,没事在一起吃火锅、娱乐,然后就被人利用,带到周边的矿上收保护费,结果涉嫌抢劫落网。

  杨名跨通过对控方证据的充分质证与辩驳,基本还原了案件的原貌。他发现,很多孩子在整个过程中都没有动手,更没有参与组织策划行为,最多是到场去“充人数”。既然未成年人事先没有犯意,有的人又没有实施具体犯罪行为,他建议法庭对待未成年人以教育为主,与一般犯罪分子区别对待,以充分体现国家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精神与相关刑事司法政策。

  杨名跨记得很清楚,审理这起案件的云南法官耐心地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程序性权益,并最终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对涉案的未成年人大多“实报实销”(关多久判多久),当事人仅被判处1年有期徒刑,并在宣判后便获得了自由。

  在一段时间内,杨名跨办理的案件以刑案为主,其中又以暴力犯罪案件居多。或许是因为他曾入伍当兵,是一个“兵人律师”,敢于代理这样的案件,对公检法机关也不存在畏惧心理。在庭上发言时,他能够根据自己的意愿独立辩护,勇于争辩,为自己的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现在看来,当年办理的这些刑案,对一名律师的成长帮助非常大。因为办理这些案件,首先要吃透复杂的案情,还必须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专业知识。杨名跨总说:“作为律师,表面上我是在为被告人辩护,实质上是在协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实、把关判决质量,使法院的判决结果经得起推敲。”

  而杨名跨还能感觉到,十年之前,云南的法官、检察官就对刑辩律师保持着应有的尊重。最终判决时,刑辩律师的辩护意见也经常会被参考、采纳。而在更早之前,为犯罪嫌疑人辩护几乎是得不到公众与司法机关的足够认识的。在云南出庭十年,这样的经历越来越多,这样的认同越来越多,杨名跨获得的成就感也越来越多。

  “慎用死刑”背后的司法观念进步

  “案情依法可判死刑,改判缓刑也有依据,在法官可自由裁量的范围内,在逐步控制死刑的国际大趋势面前,这并无过错。”

  一路走到现在,杨名跨受理的涉及死刑的案件有20多个,经辩护,一半以上的当事人最终都被处以“生刑”。接触到的刑案越多,他越感受到生命的可贵,越体会死刑的残酷,对待死刑案的态度就越慎重。杨名跨接触到的犯罪嫌疑人里,就算是暴力犯罪,也找不出谁是穷凶极恶、丧失人性的,非杀不可的人。

  来云南后,接触到的毒品案件越来越多,其中大多数都涉及死刑。杨名跨发现,他经手的一些毒品案中,存在犯意引诱的情节,或者交易的另一方凭空消失,案情可疑。有的犯罪嫌疑人并没有实施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实施犯罪。在他看来,疑点利益归于被告,存在犯意引诱的案子严格意义上都应该做无罪判决。对于上下关联方都没有查实的所谓“贩卖、运输毒品”案件,他的辩护意见基本上都是非法持有毒品。虽然被采纳的不多,但在量刑时,有相当一部分法院参考了他的辩护意见。

  随着执业经历的不断积累,杨名跨对于死刑有了不同以往的认识。在他看来,刑罚的目的不仅在于打击犯罪,更在于预防犯罪和保护人权。而死刑是极刑,剥夺他人的生命是无法逆转的,也是残酷的、非人道的。生命的价值高于一切,如果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不是非死不可,不是不可饶恕,那么就应该慎用这一极刑,给他一个改过从新的机会。

  “现在的人在控制个人情绪方面,或许会缺乏理性,但却是人性的必然表现。因为某个偶发性因素的突然出现,人很容易出现情感失控,进而实施暴力、或者变得具有暴力倾向。比如在一个美女面前,你要公然斥责一个自尊心很强、很要面子的男人‘性无能’,他肯定会暴怒地挥起拳头。我一般这样来解释激情犯罪,因为在平时,处于理性状态下的他断不会实施这种暴力。而我们也应该把这种情况下的犯罪,如杀人与蓄意杀人等恶性犯罪行为区别对待。”

  2007年,杨名跨在《凤凰周刊》上看到一篇报道,说意大利反死刑组织发表报告称,2006年全世界有5628人被处决,其中中国被处决人数达到5000人。报告统计,2006年世界上有27个国家执行了死刑,同时,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在废除死刑制度,2006年有51个国家废除死刑。#p#分页标题#e#

  难道世界上绝大多数罪无可赦的罪犯都出现在中国?作为一个经常办理死刑案件的律师,这些数字让他感到很奇怪。

  其实,事情正在变化。中国正在逐渐控制死刑判决,这是司法进步的大趋势。从2007年起,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20多年来,中国对死刑做出了最重大的一次改革。此后,为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全国各地都在贯彻“慎用死刑、少杀慎杀”的原则,不滥用死刑,人们对于死刑的思考也越来越多。可以说,高死刑率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

  正是因为这样,2011年轰动全国的云南李昌奎案二审作出死缓判决时,才会引发这么大的争议。在杨名跨看来,李昌奎将19岁的前女友强奸、杀死,还把她3岁的弟弟倒提摔死,手段残忍,情节恶劣,依法判处死刑并不为过,但引发争议的二审改判也并非没有依据。

  “最高法院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要求慎用死刑立即执行。李昌奎已自首、悔过,赔偿死者家属,如果你是二审法官,一个案子的案情符合最高院的要求,也符合‘少杀慎杀’的刑事司法政策,案情依法可判死刑,改判缓刑也有依据,在法官可自由裁量的范围内,在逐步控制死刑的国际大趋势面前,这并无过错。”

  今非乱世,何须重典?十年前,中国中的大多数人还抱有“杀人偿命”的思想,十年后,理性思考的人已越来越多。杨名跨相信,若干年后,人们回头再看李昌奎案,再看药家鑫案,肯定会有不一样的感触。

  “我们的司法越来越趋向理性的、文明的,是慎重的、有序的,对待自己的国民的态度是宽容的。同时,刑罚不仅要追求其功利性,惩治犯罪,更当引导公民,尊重生命,尊重司法人权,强化刑罚的人道性。”

  以法促环保愈发受人关注

  面对环境污染问题,云南省的司法创举不少。环保公安及环保检察机构的成立,均是全国首家。

  来云南从事律师职业后,因为喜爱这里的秀丽景色,又接触到一些环保人士和环保理念,杨名跨对环境保护方面的兴趣渐浓,开始关注与环保相关的司法问题。多年以来,他先后参加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环境资源法专业委员会、中华环保联合会、云南省律师协会环境资源法专业委员会,并多次参与环保志愿服务活动,充分感受到云南环保领域法制建设的飞速进步。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这是中国宪法的明确规定。1979年改革开放之初国家仅制定了6部重要法律,环境保护法就名列其中,可见国家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陆续制定了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多部环保法律。

  近年来,云南对于破坏环境的处罚判决不可谓不重。2008年,因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环境违法行为,导致阳宗海水体受污染,水质从II类下降到劣V类,云南省锦业公司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被一审判处罚金1600万元人民币,多名涉案人员获刑。

  面对环境污染问题,云南省的司法创举并不少。阳宗海重大砷污染案件后,云南于2008年11月成立了昆明市公安局环保分局、昆明市检察院环保检察处,以及昆明中院的环保法庭。之后不久,又分别在另外两家中级法院及6家基层法院成立了环保法庭。虽然环保法庭不是云南的首创,但环保公安及环保检察机构的成立,却是全国的首次。

  杨名跨说,目前云南的9个环保法庭成立以来,所处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仍然有限。整体而言,环保法庭的设立还没有完全达到人们的预期,包括相关司法机关本身的预期,也出现过环保法庭因“无米下锅”而被迫变身“刑事庭”的窘境。现实中各地环保法庭普遍强调的是,只受理环保部门、民间环保组织及检察机关提出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2011年,全国首届环境司法论坛在昆明召开。作为关注环境保护的律师,他曾提出通过司法的监督和审查,促进政府的环保职能,这才能切实秉行于法治的轨道。因为不少环境污染本身就与环保部门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有关,环保机构本身就当成为司法审查的对象。

  作为法律人,一直以来,杨名跨所思考的是如何通过司法途径,维护每个公民的环境权益。他的硕士毕业论文题目是《论利害关系人提起的环境行政诉讼》。其中提到:“我认为,明确利害关系人,而非行政相对人享有的广泛诉权,才能借行政诉讼之路径,巩固和强化环保部门在国家政府构成中应有的权重比例,从而让环保法规确定的内容落在实处。”

  如今,环保权益已明确被列为公民的基本人权,找杨名跨咨询环境问题的人也越来越多。他一直坚信:“欲兴环保大业,必兴环境法治;欲兴环境法治,端赖行政诉讼。唯如此,环境法规才有生命,环保事业才可期冀。”

  对执业律师的尊重

  虽然有时还是会遇到立案难、会见难等问题,但在云南,这些问题比较容易解决。

  来昆明发展之前,杨名跨曾先后在贵州、广东等省的律所执业。在云南办案10年,对比其他地区,他感觉云南的执业环境还是不错的。“云南本地人很热情、不排外,云南的很多公检法机构面对律师时也很有礼貌,没有那种高高在上、目中无人的态度。”杨名跨在办案中,得到了不少体制内法律人士的尊重和帮助,让他记忆犹新,为之感激。

  作为一个经常代理刑事案件的律师,会见权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实话实说,杨名跨遇到的“会见难”的情况并不多见。少有的几起也大多发生在云南省外。作为刑辩律师,他在省外曾遇到过会见被刁难的情况,要么拒绝会见,要么会见时有警察在场,当事人一言不发,整个会见过程成了哑巴会见。但在云南,会见当事人要容易许多。

  会见权是律师的执业权利,也是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有规定,无论是警察还是律师,都要依法办事。杨名跨常说,律师和警察工作分工不同,两者并不矛盾,律师会见也是为了掌握案情,维护法治,两者不是对立的,律师会见不会影响到案件的侦破工作。

  “我常给他们讲,你们案件侦查这么久了,我来会见不过几小时,你们有什么好担心的?侦查了这么久的案情能被我才两个小时的会见推翻吗?你们办案应该有起码的自信……咱们警察和律师之间要有基本的互信,我们要尊重警察的侦查权,但警察也要尊重涉案公民的辩护权、辩护律师的执业权。通常我的话还没说完,云南警方就立刻回应:‘好吧、好吧,去会见吧。’”#p#分页标题#e#

  当然,有的时候律师执业还是会遇到一些阻力。比如有时去法院时会遇到立案难的情况,有时候案子移交法院审理时不让会见,或者说案情影响大了,害怕律师会见了。遇到这些情况,杨名跨还是会去讲道理,争取立案、会见的机会。如果不行,他会给人大写信,给法院领导写信,据理力争,要求依法监督,通常也会得到回应。

  遇到立案难时,他会和法院的人讲道理:“当事人选择律师帮助、选择司法救济,就是选择了一种理性、文明、可控的纷争解决之道。从街头到法庭,从广场到剧场,无疑是一条人类文明与进化的正确路径。若如此,近年来不断上演的众多群体性事件定会得到化解。”

  事实上,律师的存在,就是运用法律知识,帮助需要帮助的人,把各种社会纷争引入到文明理性的法律途径。而律师存在的根本价值,就是为了维护公民权利,故有人说律师就是人权卫士,成为老百姓抵御非法侵害,尤其是非法公权行为侵害的“护身马夹”。

  社会总是在不断前行。2009年的“躲猫猫”事件发生后,云南省组织了事件真相调查委员会,公开面向社会邀请网友和社会人士参与调查,在15人的委员会中有8人是网民和社会人士。邀请社会人士参与调查,体现出云南对社会声音的重视,是政府机构主动应对热点事件的新举措,也反映出人们对于公共事件不再抱以“与己无关”的态度。公民呼声已不可忽视。

  “对于我们律师而言,这样的环境将更有利于弘扬法治精神,保护公民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在此情形下,越来越多的律师已走在一起,共同关注社会热点事件,向弱势群体伸出援助之手。更多的律师敢于表达自己不同的意见,更多的人在行为上敢于坚守自己的底线。”杨名跨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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