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 蔡璐法律博客
许久没有更新我的法律博客了,这段时间,在校学习和在外兼职的劳碌奔波让我有些筋疲力尽。可以说,在外兼职的这一个多月给我最大的感触就是:社会是现实的,你给社会创造多少价值社会才会回馈你多少价值! 常常听我身边的同学说,我们是学法律的,我们是法律人!如今,当我再一次看到”法律人“这三个字的时候,我竟然有些冷笑,为什么呢?我们总是太把自己当回事儿了,总觉得要以自己的法律思维去说服别人,去给别人普及我们自认为专业的法律知识,然而,到头来,别人只留给你一句话:”我听不懂“。试问:这是一个法律人的基本素质吗?你所解释出来半天的东西竟然被这四个字驳回,请问,你给这个社会创造了什么价值呢? 以上例子是我的亲身经历,是我兼职以来所反思的最大问题。可以这么说,工作和学习生活真的是两个绝对不同的世界观,尤其是对法学应届毕业生而言,当我们真正的去接触社会,接触一份法务工作时,我们该如何摆正心态?如何学会审核自己?如何发挥自身法律人的优势,做到名副其实? 或许有人会说,要想成为法律人只有通过司法考试。我们大多数人都是这样一种想法。不错,我不否认司法考试的重要性,但问题是,即使你通过了司法考试,而你自身的心态和社会实践经验一点都没有或者无法认知把握,又有何意义?难道非得是律师,法官,检察官才能称为法律人吗?绝不是这样的!这点表现,尤其是在步入工作中,尤为明显! 再举几个简单的例子:你去一家公司去应聘法务岗,你用你的专业知识赢得了HR对你的亲睐甚至欣赏,于是信心满满的你自认为已经具备法律人资格的条件。然而,在工作中,当公司需要你去给它创造价值的时候或者满足客户需求的时候,如果此时你总以一种法律人姿态(在这我简称为”法官模式“或”教师模式“的思维)去面对公司和客户,那么试问这样的一种工作方式和思维习惯能长期得到公司和客户的认可吗?我觉得是很不现实的!问题是你必须摆正自己的身份,作为公司一员,你的任务就是去更好的服务于客户,更好的服务于公司。假如说,一名客户要和公司签订一份合同,必经的程序必然是合同谈判——合同起草——合同审核——合同履行——合同风险控制这几个程序。每一步都无法脱离客户,公司,公司各部门的合作。如果你作为法务部专员,面对客户,公司和公司其他部门总是普及法律知识,而这些人员听的是一头雾水,以至于合同谈判阶段就失败。请问:责任在谁?在于你!你或许会疑惑:我的草拟的这些合同都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很专业,为什么还是会失败?问题在哪?问题不在于你的专业知识有多么的强势,而在于沟通的技巧!你代表公司签订合同,不能不考虑公司的利润,同时又要注重客户的需求,这仅仅靠法律知识是远远不够的。你得说服客户,这是首当其冲的一点。其次,在草拟合同阶段要特别注重和客户之间不断的沟通。要以公司盈利的思维方式去技巧性的说服客户,然后再用你的法律知识去弥补合同风险,这样才能展现出一个法律人所应有的的魅力!律师也一样,既然是为当事人服务,那么你也要摆好你的位置,你不是法官,无权也没有能力去对一个案件下最终结论,你只能尽最大可能和努力去说服当事人,只要当事人没有违反法律条文规定,那么你就有义务去最大程度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样才能赢得社会的高度赞赏和评价! 所以,在此我总结一点:在实务中,法律人应当摒弃只以法律知识,法律条文的一种思维模式在工作实务中表现自己的能力,要避免给社会,给企业和客户普及难懂的”法言法语“,相反,以最简单最易理解的方式去温和的说服对方,这样才能让对方感受到你的个人魅力和能力,同时也进一步提高了自身的理论水平。而往往客户和企业不会关注你的法律知识多么强势,他们只注重各自的利益或利润。所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律服务属于上层建筑,那么法律也不得不遵守这一客观规律。所以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收益是考核一个成功的法律人(尤其是商务法律人)所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目标。法律人思维不能只着眼于那些法律条文,还要不断洞穿社会动态现象,由此产生的社会问题和社会不断更新变化的需求,好比前段时间诺贝尔文学奖得主——莫言,许多商家就借此以其名字作为品牌商标注册,如”莫言醉“酒等引发的法律问题。因此,你的思维不能仅局限于法律条文和法律知识解析,只有严谨的法律思维模式和沟通的技巧才能展现法律人所具有的人格魅力!没有沟通便没有法律!无论是学术还是在实务中,倘若你的思维方式永远只停留在那些条文当中,而法律条文也逐年大修变动,此时你照本宣读,那还谈何你是一名合格的法律人? 更多:律师职业相关精华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