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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律师法院立案实录:要做到一次成功

律师路上 2013-05-07 收藏 : 1 查看 : 13789 评论 : 1

原创作者: forsinger

文章来源: 学法网 xuefa.com

  这段时间经常到上海的各个法院去立案,作为实习律师的那种只有自己才懂。本想在学法网记录点心得,让后来者少走点弯路,偶然间发现此文,道出了我的心声。转载于此,共勉。本文转载,特此声明!

  这是一篇真实而又非常有价值的律师实务文章。作者文笔细腻,朴素感人。它讲述的是一位实习律师立案的故事,不仅真实完整地交代了立案的律师实务,而且描述了作者的心理感受。她所遇见的困惑也正是多少实习律师所遇到的,她的感受,也正是多少实习律师所感受的。若就立案中的尴尬而言,岂止是实习律师,即便是所谓的资深律师,也难免犯同样的错误,那些几乎脱离立案小事的“大律师”们,更是不知道当今法院是如何立案了,至少不太了解具体的细节,但这并不成为实习律师为自己开脱的理由。当然,网主刊登此文的另一个缘由,是想告知世人,哪一行都有哪一行的苦和烦,即便是人以为风光无限的律师,尤其是年轻人刚上路,压力大,实不易。然,现实就是这样,没有超人的勤奋和细节关注,确切说是超人的智慧,成长的道路必然是曲折的。是为记。 “三番两次”始方成——一位实习律师的立案纪实从法院的角度来看,立案是一个案件进入司法程序的起始。从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的律师的角度来看,向法院提请立案则已经是在对整个案件有了最基础的判断、分析后,经过了相当长时间的准备以后的行为。律师要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分析涉诉纠纷的争议类型、合理筛选整合证据材料、按照法院立案要求准备完整的起诉材料。立案庭通过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立案材料的审查,决定是否受理案件。

  向法院提请立案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起诉状起诉状应记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起诉状应按被告人数提交副本。

  (二)原被告身份证明

  1.原被告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2.原被告告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可从该法人或组织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获得);

  3.委托代表人(如律师)代为起诉的,除提交上述身份证明外,还必须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证据材料包括:与案件有关的票据、信函、文件、证书、证明、合同、鉴定结论、借据、字据等。案件开庭时会要求出示证据原件,立案时可以只提交证据的复印件。

  法院对上述材料审查无误后,由当事人或委托代理的律师填写“送达回证”和“送达地址确认书”。预先填写完毕“送达回证”的目的是为了简化日后送达诉讼文件时的手续,而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目的则在于为法院日后送达诉讼文书提供经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确认的地址,法院日后将按照此地址派送诉讼文书。

  法院受理案件后会向当事人或代理律师出具“案件受理通知书”,通知书除载明案件已依法受理外,更重要的是明确规定了该例案件应当由原告方预交的诉讼费用及缴费期限。诉讼费应当在立案之日起7日内向法院缴付,逾期不付的,法院将按撤诉处理。一般而言,若当事人自己立案或律师与当事人共同前往立案的,诉讼费当场就会缴清,若由律师代理立案的,则律师必须将该立案通知书尽快地交委托人,并告知逾期交付诉讼费的后果。

  以上是向法院提请立案的所需的材料和基本程序。这些看起来简单,但其实是非常考验律师的细致程度的。提交的诉讼材料不满足立案条件时,法院会“无情”地拒绝受理。

  一般而言,法院对当事人自己提交的诉讼材料欠缺的情况比较宽容,会耐心地告知当事人应如何准备相关必须的材料,甚至很耐心地指导当事人如何书写起诉书、如何填写制作证据目录。但对于有着专业法律知识的律师而言,因欠缺立案所需的材料而被法院拒绝受理则是非常“难堪”的。因为,律师原本就有着紧凑的日程安排,如果因为缺少某一立案材料甚或立案材料制作上本身有问题而不得不补充准备、重新返工,最直接的影响无疑是大大增加了律师的工作量,耗费了大量宝贵的时间。其次,尽管律师无疑能把握好诉讼程序,在有效的时限内重新提起诉讼,但这种“延误”的行为对委托律师的当事人而言无疑是一种“折磨”,从而间接影响当事人对律师的信赖。而对于法院而言,面对律师准备工作的失误,他们无需花费“口舌”解释,直接“打回去”便了。虽然“不言”,但这对律师而言显然是非常有失颜面的。因此,妥善准备好充分的立案材料,争取“一次性成功”对律师而言是非常重要的。

  可是,作为第一次接受这项“任务”的实习律师的我,却在接连的两次立案中遭遇了“三番两次”方成功的尴尬。为这“三番两次”的立案,我疲于奔波于事务所、法院和当事人单位三处的路途中,真正感受到了看似简单而做起来不简单的提请立案程序。

  两个案件均为借款纠纷,我方委托人均为原告,一个委托人为银行,另一委托人为普通的企业法人,分别在两个法院管辖。为简易起见,两个案件分别简称为“银行案”和“企业案”。

  先是为“银行案”提请立案。

  这是我第一次走进人民法院的立案大厅。当我把厚厚的材料递给法官时,这位法官简要翻阅了一下起诉状确定案件类型,粗略翻了翻厚厚的证据材料,然后,他疑惑地问我:“被告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呢?”见我“无辜”地看着他,问道:“你是实习律师吧?”然后耐心地告诉我:“起诉时必须向法院递交能够证明原被告双方身份的证明材料,否则法院怎么能确定到底是谁告谁,你所告到对象又是否是确实存在的?你这里有原告银行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但是没有被告的。你们的委托人是银行,银行肯定有被告营业执照复印件的,你直接回去向银行要就行了。”我唯有点头诺诺。

  这就是我第一次提请立案所犯的最低级错误。虽然后来立案法官缓言道:“你第一次做出错了没关系,下次要注意了。”但这种错误根本就不应是一个法律工作者应该犯的,如果不知道立案应该提交哪些材料就应该提前通过各种方式事先了解。从法院的角度来看,无论你携带了多重多厚的证据材料,缺乏最基本的起诉材料是不可能为你“先立案后补齐”的,甚至可以说,仅从立案阶段而言,证据材料的重要性反而处于比较次要的地位。#p#分页标题#e#

  出了立案庭后,我立即前往委托银行处获得所需材料。但是事后我再回顾这个问题时才发现,其实在我方提供的证据材料中已经包含了被告的营业执照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当时只需在法院附近将该两份材料复印一下就可以满足最初的要求了。正是由于自己对立案最基本的条件都没有弄清楚,经法官“建议”后完全丧失了自己的判断,连自己参与准备的证据材料都抛之脑后了。

  第二天,同是昨天那位法官为我审查。审查完毕,没有发现“问题”。正当我准备舒口气的时候,法官突然指出:“原告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和公章的名称不一致啊?是不是这家银行原来是有限公司,后来改成股份公司了?怎么公章还是用以前的呢?”我一看,果真如此。这又是什么状况?立案法官似乎看出了我的迷惑,主动致电银行方面了解情况。结果,果如法官所言,改制后该银行从有限公司并更为股份公司,也就是说现在是以股份公司的名义对外营业,只是习惯上同时也还在使用原名称,因此也没有告知律师关于名称变更的情况。银行方面当时出具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时也完全忽视了这个问题。

  我陷入了两难,如果要按照变更后的名称起诉,则意味着我们花费这么长时间准备的所有起诉材料都要重新做过,并重新加盖公章;同时也意味着这两天来奔波于事务所、银行和法院的时间和精力全都白费了。另一方面,法官的说法也有道理,虽然我们可以让银行方面直接传真一份变更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使所有材料中形式上一致,但是,正如法官所言,形式上一致后,立案庭可以通过,但日后案件转移到办案法官处还是可能会挑出这个问题,日后同样有补正的麻烦。

  为避免以后可能的麻烦,就必须在立案之时就确保不存在任何问题。于是我立即电话银行处,告诉他们我现在立即回事务所将所有材料重新做过,并请银行方准备好需要由他们提供的材料以及公章,双方通力合作,尽快重新提请立案。

  第二次立案失败的原因虽然主要在银行方,但无疑,对细节处不仔细也我工作上的失误。不然若能在立案法官发现问题之前就发现这个问题,就完全可以更及时、主动地修正,而不致白费了大量大时间、精力。

  第三次来到立案庭,“银行案”终于被法院审核通过并受理了。从法官手中接到“案件受理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须知”和“诉讼风险告知书”的那一刻,有种来之不易的感慨。

  有了“银行案”的教训,在提请“企业案”立案之前,我做了非常充分的准备。这两个案件都有同时申请财产保全的内容,与银行为原告的诉讼不同,普通企业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时法院都会要求企业提供担保,每个法院对财产保全担保都要求又多有差异。为避免再次出现立案不成的窘境,在准备保全材料时我还特地打电话至法院详细询问了担保所需的材料。

  谁知这样的“完全准备”下,仍然还是被“打回来”了,理由有二:

  企业间借款纠纷的案件还需要提供原告确实已向被告支付了借款金额的凭据,比如说如果款项经银行转帐时的银行转帐单。另外,诉讼保全担保提供的材料不充分。除了第三方同意承保的承诺书、第三方单位的身份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外,尚需提供最近两个月的该第三方单位的会计报表,而我们只提供了一个月的报表。

  关于提供转帐单的要求,是我之前所没有预料到的,后询问指导律师后才明白,这是在目前金融危机背景下,法院为预防虚假诉讼(即只有借款合同没有实际转移借款行为的借款纠纷)的措施。而第二点,则是我之前向法院咨询时没有了解清楚,想当然的结果。

  第二天,补足了相关材料后,该案件才最终为法院受理。

  这起“企业案”立案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相比第一次要“高级”一点,尤其是法院为预防“虚假诉讼”而额外需要提供的材料,让我明白了立案不是一个简单、僵化的程序,而是一个动态的、变化的过程。而正如保全担保所需材料一样,这些事情如果自己考虑到了,直接询问法院就能得到答案,关键是要开动脑筋,想地更多一点。

  两次波折不断的立案经历让我永铭于心。其实静下心来想想,这些“问题”原本都是可以避免的。而避免错误的途径很简单,就是细心再细心。立案是这样,其他工作也同理。虽然别人可能会对“实习律师”更加宽容一些,但这绝不是实习律师推脱责任的借口。正如前文所说的,律师立案要争取“一次成功”,实习律师也一样,立案以及做其他任何细小的工作,都要有做到“一次成功”勇气和决心。只有这样,实习律师才能更快地成长。邮件订阅律师、法律新闻【点击进入订阅】,及时获取最有价值的律师、法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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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游客 2013-5-8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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