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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条客”的犯罪路,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法律实务 2007-12-18 收藏 : 0 查看 : 1589 评论 : 0

原创作者: 阿民 彭小飞

文章来源: 呼和浩特晚报

     □案情

    “小姐”自报卖淫案

    今年春天,一名年轻女子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公安分局刑警五中队报案称:由于受到一伙歹徒的暴力威胁,她被迫在本市多个足疗店、宾馆进行卖淫活动。

    刑警们对她的报案非常重视,即刻立案展开侦查工作。

    很快,小鹏、小丹、小俊(均为化名)等多人组成的犯罪团伙被刑警五中队锁定。

    今年3月27日,刑警们安排报案人打电话给小鹏等人,约他们开车来接她。地点就在五中队所在的楼下。半小时后,一辆轿车驶来。待轿车停稳后,刑警们一拥而上,将车内的小鹏、小丹、小俊、小丽等人带回队中进行审查。

    经讯问,小鹏、小丹、小俊、小丽等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是,他们却众口一词矢口否认自己在组织妇女卖淫过程中,有任何强迫或胁迫行为。而这种说法,与涉案卖淫女们的口供截然相反。

    当天晚些时候,小鹏、小丹、小俊被依法刑事拘留;而小丽则由于是未成年人而被警方取保候审。

    今年4月30日,经检察机关批准,赛罕区公安分局依法对小鹏、小丹、小俊执行逮捕。

    “皮条客”“成长”之路

    作为这个犯罪团伙中的首要人物,现年仅21岁的小鹏从一开始接触这个行业直至“自立门户”已有三年。应该说,其“成长”之路,在“皮条客”中是具有一定代表性的。

    据小鹏自己交代,三年前,2004年4月27日凌晨4时左右,作为一个年仅18岁的“小混混”,他随郭小斌、卢镇江等“大哥”,从呼市通达舞厅门口将女青年党某带走,接着将她送到本市回民区滨河路11号姜俊柱所开的洗头房中从事卖淫活动。作为酬劳,姜俊柱给他们三人现金人民币400元。

    当天下午,三人又通过党某,找到另一女青年高某某,并同样将其送到姜俊柱所开的洗头房中从事卖淫活动。姜俊柱再次向三人支付现金人民币400元的“介绍费”。

    这是小鹏首先接触这个行业,不过当时他在这些案件中的作用也就是跟着别人混吃混喝,实际“工作”都是郭、卢等人做的。

    不久,惯犯郭小斌、卢镇江等人因实施暴力抢劫被判刑,在狱中服刑;而姜俊柱则因容留妇女卖淫罪而被法院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事实上,这些犯罪分子的先后落网,从某种意义上阻止小鹏继续滑向犯罪深渊,对他而言是好事。

    然而,去年夏天发生的一件事情却使小鹏开了窍,并导致其最终蜕变成为一名名副其实的“皮条客”。

    2006年7月份,当时正在本市某洗浴城做服务生的小鹏正在因为自己的收入低而发愁。这时,一名与小鹏熟识的“小姐”嫌这家洗浴城挣钱太少,央求小鹏帮她换个地方。小鹏把这个情况告知与自己同居数年的女友小丹,后者此时正在某足疗店当足疗按摩师。她对小鹏说,她工作的足疗店中常有“小姐”坐台,她可以帮助联系。于是,这名“小姐”成功“跳槽”。

    在这件事中,小鹏、小丹仅仅是出于所谓的朋友帮忙,并没有从中赚取任何利润。但二人却从中看出了这个行业中的潜在利润。于是,他们决定再多找几个人共同来做这种所谓的“生意”。与小鹏一起长大的小俊及其另外几个狐朋狗友都参与到小鹏、小丹所从事的“生意”中。

    其中,来自本市赛罕区某村的农家女小丽,在这其中显得非常活跃。别看她还未年满18周岁,但卖淫已有几年历史,她帮助小鹏、小丹等物色到了多名自己的同行。在她看来,在卖淫之余,再多赚点所谓“介绍费”,实在是一个聪明之举。

    于是,在今年初春的一段时间里,为数众多的卖淫女被这伙人送到本市一些足疗、浴城和宾馆中,从事卖淫活动,这伙人的赚钱方式是从中抽成。如果一名“小姐”卖淫一次赚到100元,他们从中抽取20元;如果一次赚到150元,他们从中抽取30元;如果一次所得为300元,他们从中抽取50元。而容留妇女卖淫的足疗店、浴场、宾馆也同样从中抽成,比例与此大同小异。

    一审判决“皮条客”获刑

    今年秋天,赛罕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小鹏、小丹、小俊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涉案人员小丽在被取保候审期间逃之夭夭,尚未归案。

    今年冬,赛罕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如下:

    被告人小鹏、小丹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各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各一万元;被告人小俊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与此同时,据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办案人员介绍,由于司法机关所掌握到的最新证据,检察机关将要对正在狱中服刑的郭小斌、卢镇江等罪犯被挖出的余罪依法进行追诉,届时,小黑河地区法院将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

    本案至此尘埃落定。

  □剖析

    对金钱的欲望

    在上面提到的几起组织卖淫案件中,尽管每次都有卖淫女以“强迫卖淫”报案,但司法机关调查后却发现,“强迫”这个事实是不存在的,至于暴力胁迫一说,更是无从谈起。

    所有涉案的卖淫女,在被小鹏、小丹等人组织之前,也都在从事卖淫活动。有的干脆就是自己主动找这伙人要求将其介绍到一些好赚钱的足疗店或宾馆中。

    同时,这些卖淫女之所以报案,仅仅是由于与小鹏、小丹等人在抽成的比例方面有争议而采取的报复行为。比如,在本案中,当办案人员向一些卖淫女进行讯问时,她们当中的有些人还绘声绘色地描述自己如何被这伙人控制而失去了人身自由,又如何被关进一间从外面反锁的房间中,每次出入都有专人负责监视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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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办案人员经认真调查、核实后确认,所有涉案卖淫女都完全是来去自由,就连报案本身也只是她们由于与“皮条客”分赃不均而泄私愤报复而已。

    对金钱无休止的贪欲,促使本案中这些东北籍、山西籍及少量本市妙龄女子心甘情愿地做起了“小姐”。

    有严密的组织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如果一个卖淫女站在街头自行拉客,每次交易获款仅30元至50元不等;而经由这伙人介绍到足疗店、宾馆等处后,其每次交易获款数额则在100至300元之间,即使扣除这伙人和色情场所的抽成,其收入仍远远高于单干或街头拉客。因此,这种“挂靠”关系在使“小姐”的档次提高的同时,也使交易价格一并大幅度提高。

    但“小姐”们为什么不自己与色情场所取得联系或“毛遂自荐”呢?据知情人介绍,所有容留妇女卖淫的场所,为了规避司法机关的打击,从而把风险系数降到最小,通常不会直接与卖淫女接触,而选择与更“保险”、更有“信义”的“皮条客”打交道。所以,像小鹏、小丹、小俊这样的“桥梁与纽带”是不可或缺的。

    这也促使他们在犯罪的路上越走越远。(呼和浩特晚报 阿民 彭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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