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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下发律师执业新规定 禁止收取疏通费等8种行为

行业观察 2013-06-09 收藏 : 0 查看 : 2318 评论 : 0

原创作者: 刘百军 魏召松

文章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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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昆明6月7日电 记者刘百军 实习生魏召松。记者今天获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安全厅5部门近日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和保障辩护律师依法执业有关问题的规定(修订)》,明确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收取当事人疏通费、关系费等8种行为,否则,将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涉嫌犯罪的,由辩护律师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并依法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修订后的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施行后,有的单位还存在律师会见需要审批、对律师会见时间和次数进行限制、在律师会见期间派人监督等现象。”云南省司法厅法制处处长陈洪涛介绍,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政法各部门保障辩护律师依法行使各项执业权利的职责,着力破解会见难问题,切实保障辩护律师的阅卷权。明确了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及相关程序,畅通了辩护律师诉讼权利受到侵害的救济渠道,进一步规范了辩护律师义务。(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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