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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读“产妇死在手术台”

法律实务 xuefa2014-08-14 收藏 : 0 查看 : 9202 评论 : 22

原创作者: 好好做人

文章来源: 学法网 xuef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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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一条关于湖南湘潭产妇死亡的消息肆虐网络,也撕扯着人们的神经。据湘潭电视台公共都市频道10日晚最先报道,张女士当天在湘潭县妇幼保健医院做剖腹产手术后因故死亡,参与抢救的医护人员集体失踪,将尸体留在手术台上。家属认为,院方未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产妇,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院方否认医生护士失踪,称“抢救已完成,只是在休息室”,并说已尽力抢救。据悉,医患调解正在进行中,家属索赔120万,院方暂不能接受。

产妇死手术台.png


  一、新闻事件回顾

  1、因羊水栓塞引起多器官功能衰竭

  稍早前,湘潭县官方通报称8月10日,湘潭县妇幼保健院发生一起产妇死亡事件。产妇张某胎儿娩出后,产妇出现呕吐、呛咳的症状,初步诊断为“羊水栓塞”。院方立即启动院内、县、市孕产妇抢救绿色通道。市、县有关专家主持抢救,因羊水栓塞引起的多器官功能衰竭,经全力抢救无效于21:30死亡。据介绍,当地要求县卫生局、县司法局,调查孕妇死亡原因,做好家属慰问安抚工作。此事件正在进一步协调中。着名医学专业网站丁香园的一名工作人员联系了当事医院的一名医生,该医生自称看过产妇的病例,丁香园根据这名医生的叙述整理出了手术的几个重要时间节点:

  (1)患者8月10日12点05分,顺利产下婴儿,随即出现产后大出血;

  (2)13点,检验科电话报告,凝血功能明显异常,纤维蛋白原检测不出,初步诊断羊水栓塞;

  (3)14:20在手术台上出现心跳呼吸骤停,经积极抢救,5分钟后心跳呼吸恢复;

  (4)15时左右,湘潭市中心医院专家到达该院,认同羊水栓塞的诊断。建议切除子宫。

  (5)副院长与患方交待病情并签字以后,17:15分切下子宫。

  (6)21时左右,切除子宫以后,仍未能抢救成功,院方宣布死亡。

  (7)据丁香园消息,患者死亡后,该院副院长与患方在手术室门口沟通被围攻。23时左右,患方强行破门,冲入手术室。此时院方已经完成尸体护理,人员撤出了手术室。

  2、家属索赔120万 四次调解均无果

  对于“本该在抢救的医护人员全体失踪”的说法,齐先强回应称,医护人员在产妇心跳停止后抢救了半小时才放弃。院方宣布死亡后,手术室外聚集数十名家属情绪激动,家属冲进手术室时,医护人员正在休息室,并非“全体失踪”。齐先强介绍,死亡原因的调查在事发当天就已经展开,初步调查结果为“因羊水栓塞引起的多器官功能衰竭”,如果要出具正式的死因调查,就需要有关部门进行尸检等技术鉴定,但这需要家属的同意。他表示,目前产妇病例已被湘潭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中心封存已备调查,该机构已经为医患双方进行过四次调解,但效果均不理想。矛盾主要存在两方面:

  (一)家属不理解为何‘羊水栓塞’产前未检查出,也不了解这种情况的凶险性;

  (二)家属索赔120万,医患双方对于补偿款数额未达成一致。

  齐先强说,官方已经告知甚至建议家属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此事,“这样医院到底有多少责任会很清楚,该赔多少就赔多少。”他表示,如果家属同意司法解决,官方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二、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问题1、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适用。

  适用什么法律来处理医疗损害赔偿问题,涉及到赔偿的诸多问题。在适用法律方面,主要涉及《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损害赔偿所引起的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患者到医院就医,与医院产生的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医疗服务关系,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医院享有收取医疗服务费的权利,负有及时、正确及符合医疗规程为患者进行医疗服务的义务;患者享有及时、正确得到医疗服务的权利,负有支付医疗费的义务。在这种医疗服务关系中,医院因过失侵害患者的生命健康权,这属于《民法通则》的调整范围,即《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侵害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那么,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呢患者到医院就医,是为了治病,医院治疗是为了救死扶伤,这是医生的天职,不能拒绝这样形成的医疗关系,双方都是被动的,有时是无可选择的,因此,患者并非是完整意义上的“消费者”,医院也谈不上对患者“欺诈”。同时,在我国,虽然医疗机构的福利性质在逐步淡化,营利性质逐步明显,如果发生纠纷硬要依照《消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判令医疗机构双倍返还医疗费,即无法与《消法》适用的前提条件“欺诈”经营相套用,不仅不符合我国国情,一定程度上说也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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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芒果一号 2014-8-15 09:37
精辟分析
引用 王晓琳 2014-8-15 10:44
分析精辟!
引用 飘飘飘飘、 2014-8-15 11:13
分析精辟
引用 wuhuan_0517 2014-8-15 11:57
拜读!!!
引用 意语明曦 2014-8-15 15:01
关于赔偿标准一段,“判定被告赔偿原告已支付的医疗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补助费、精神抚慰金以及必要的交通费、住宿费等”我认为死亡赔偿金才是大头吧,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不超过去年当地平均收入的二十倍,而丧葬的支出具体明了,费用有限,所以死亡赔偿金是关键
学法者,不知道对不对,请指教。
引用 意语明曦 2014-8-15 15:02
回复了,我才发现,是不是说“支付的医疗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补助费、精神抚慰金以及必要的交通费、住宿费等”,除开丧葬费,其它的总和是法律上说的“死亡赔偿金”?
是这样的吗?
引用 丁老师 2014-8-15 15:06
为什么不适用侵权责任法呢?
引用 乌云密布 2014-8-15 15:26
适用法律应该还包括侵权责任法
引用 laoxiaozi001 2014-8-15 16:10
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侵权责任,文中所列法律法规几乎不用。
引用 sultan 2014-8-18 09:32
个人感觉在2010后~~关于医疗纠纷中的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在司法实践中是在有条件的适用,并不是完全依据法律规定~~~~请实践经验丰富的大神指点我这种感觉对否
引用 titanic 2014-8-19 23:04
精神损害赔偿不应该是补偿性的规定,我个人认为应该将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扩大,作为一种惩罚性的赔偿措施。不仅仅是作为一种补充的补偿
引用 YZ-Chan 2014-8-20 23:43
除了文中所涉法律,还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吧??
引用 fengyuzikao 2014-10-8 08:04
分析精辟,拜读~~~
引用 ygl2012 2014-10-9 14:45
侵权责任法应该适用。
引用 苏嘟嘟 2014-12-26 16:17
希望更详细一些,更贴近司考标准答案一些。
引用 菟丝77 2015-3-19 17:07
引用 1695224395 2015-5-16 06:15
精辟分析精辟分析
引用 lawlee0419 2015-8-12 10:52
今天才是12号啊,怎么是14号发表的啊,原来是14年的贴啊。
引用 lawlee0419 2015-8-12 11:13
医疗纠纷这个问题长期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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