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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10大法学家的生平及学说

行业观察 不顾一切爱上2014-08-25 收藏 : 1 查看 : 9771 评论 : 6

原创作者: 不顾一切爱上

文章来源: 学法网 xuefa.com



  (六)韦伯:社会法学的大师

  马克斯·韦伯(Max.Weber,1864-1920),德国着名社会学家,也是现代一位最具生命力和影响力的思想家。其着作有:《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政治论文集》,《学术理论论文集》,《社会史与经济史论文集》,《社会学和社会政策论文集》,《经济与社会》等。韦伯1864年4月21日生于埃尔福特,1882年入海德堡大学学习法律,1884年入柏林大学攻读法律。随后在柏林大学教授罗马法、日耳曼法及商法,后学术重心从法学转向经济学。1894年后先后任弗莱堡大学的经济学教授和政治科学教授。1897——1903年精神崩溃,被迫停止一切教学、研究与政治活动。1903年重返学术活动。1910年参与创立德国社会学学会,后于1913年因社会学方法论之争退出德国社会学会。1920年6月14日因肺炎病卒。韦伯理解的社会学思想,对于改变实证主义方法论的一统局面起了重要作用,促使现象学社会学的产生。他的社会行动理论是T.帕森斯结构功能主义的思想先驱,并对微观社会学起到启迪作用。有关官僚制的论述对组织社会学和政治社会学发生重要影响,也是法兰克福学派批判理论的思想来源。他的宗教社会学对比较文化研究具有重要的思想启发作用。当代西方一切重要社会学理论和流派,都在不同程度和不同方面从韦伯着作中汲取营养。韦伯社会学之于中国的独特之处还在于:他站在比较世界法律文明的宏观立场上,对东方社会及其法律体系进行了广泛而深刻的理论思考,特别是他着力探讨了传统中国社会结构以及由此而生成的法律文明的特质。然而我们了解和探讨韦伯却是在现代。在思想禁锢的20世纪80年代,我们把韦伯当做马克思的敌人来对待,几乎在那时连韦伯的名字都知之甚少。可他力图揭示传统中国社会与法律的运作规律,试图解释中国法律现代化可能性问题,作为一位研究中国传统社会与法律文化的“伟大外行”,韦伯的思路是值得我们重视的。

  (七)庞德

  庞德(Roscoe Pound 1870~1964),美国着名法学家,社会学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出身于法官家庭。曾任律师、内布拉斯加州最高法院上诉委员会委员、内布拉斯加大学法学院院长。1907年起先后在西北大学、芝加哥大学和哈佛大学执教。1916年起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长达20年之久。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曾任中华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司法部和教育部顾问。他的主要着作有《社会学法学的范围和目的》(1911~1912)、《法哲学导论》(1922)、《法制史阐述》(1923)、《法和道德》(1924)、《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1942)、《法的任务》(1944)、《正义来自法律》(1951)和《法理学》(5卷集,1959)。庞德的社会学法学是与资本主义向帝国主义过渡和一战后发生在美国的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变革相伴而生的,在长达五十余年的法学生涯中他致力于法律体系和法理学的批判与重构工作。学法网微信号(xuefa5)法律人必备!其学说的思想渊源主要是实用主义哲学、美国L.F.沃德(1841~1913)和E.A.罗斯(1866~1951)的社会学以及R.Von耶林的新功利主义法学。庞德是20世纪西方各国,尤其是美国法学界权威的法学家之一。他所代表的社会法学长期以来在法学中占有主导地位。

  (八)哈特

  哈特(H.L.A.Hart,1907~  ),英国法学家,现代西方新分析法学的代表。1929年毕业于牛津大学,1932年任出庭律师,1952年任牛津大学教授,1978,年退休。主要着作有:《法律中的因果论》(1953年)、《法律的概念》(1961年)、《法律、自由和道德》(1963年)、《惩罚与责任》(1968年)、《功利与权利》(1979年)、《法理学和哲学论文集》(1983年)等。哈特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最负盛名的法学家之一,由他创立的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是现代西方三大法学流派之一(另两派是新自然法学和社会学法学),在对法的概念的分析与法律现象的说明、法律关系的梳理方面作出了巨大的贡献。正因为如此,哈特的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自20世纪50年代登上历史舞台以来,统治英国已达半个世纪,仍能保持强大的控制力。

  哈特关于法的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法律和道德、法律概念的学说,是在与美国法学家富勒(L.L.Fuller,1902~1978)、德沃金(Ronald M.Dworkin,1931~  )等人的长期论战中形成的。他一方面坚持了奥斯汀的法实证主义的立场,同时,又对其作了修正,从而使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进一步适应了战后英国的社会现实。目前,哈特的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已为新一代西方法哲学家拉兹和麦考密克等所继承、发展,该学派作为当代西方的一个重要法学流派还将继续存在。

  (九)德沃金

  德沃金是当代最着名、最活跃的法理学家之一。德沃金出生于美国马萨诸塞州,先后在哈佛学院、牛津大学和哈佛大学获得学士学位,在耶鲁大学获得硕士学位。他起初的兴趣是哲学,但在牛津时开始学习法学,从此发现了自己的真正兴趣所在,随后进入哈佛大学法学院,1957年毕业后进入美国最高法院,任法官汉德(Learned  Hand)的办事员,以后又当过律师。1962年成为耶鲁大学教授,1969年他应邀担任英国牛津大学法理学首席教授,直到1998年。1975年开始同时担任纽约大学法学的教授至今,他还不定期地担任过哈佛大学、康奈尔大学、普林斯顿大学教授,1984年以来还是伦敦大学(大学学院)的客座教授。2002年5月中旬应邀来我国清华大学、复旦大学和浙江大学作过讲演。罗纳德·德沃金被公认为当代英美法学理论传统中最有影响的人物之一。总的来说,德沃金所展现的是一种由政治自由主义指导的法理学。他的每一部重要的着作都引起广泛的讨论,其中既有赞同者,亦有批判者。在德沃金的法理学体系中,有四个主要的观点(它们构成了当代法学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一,批判并超越法律实证主义;第二,坚持认为法律理论依赖于政治与道德理论;第三,把法律理论根植于一种解释理论;第四,将平等的政治价值作为法律理论的核心部分[注1]。这四部分前后是联系在一起的。法律实证主义是德沃金的直接批判对象,也是论证的起点;德沃金将政治与道德价值融入自己的解释理论中,作为选择判断的标准;最终目的是要建立一种平等与自由的政治社会。《法律帝国》是德沃金最重要的着作,全面体现了他的法律与政治思想。虽然德沃金的基本观点较之以往没有根本性的改变,但在研究方法上却发生了重大转向。

  主要着作有《认真看待权利问题》、《原则论》、《自由论》、《法律的帝国》等。他从60年代初就开始撰文批判实证主义法学,特别是批判H.L.A.哈特的学说,认为是实证主义法学最新的典型。他的学说以“权利论”(right thesis)作为核心。他之所以强调规则、政策与原则之分,就是为了强调个人权利,即原则。他又认为,他所有个人权利中,最重要的是平等权利,即“政府不仅必须关怀和尊重人民,而且要平等地关怀和尊重人民”。

  (十)波斯纳

  波斯纳(R.A.Posner,1939-),1959年在耶鲁大学获得文学士学位,1962年在哈佛大学获得法学士学位,先后年赴斯坦福大学任教和芝加哥大学教授,1981年任美国联邦第七巡回区上诉法院法官。主要着作有:《法律的经济学分析》(1973年)、《正义的经济学》(1981年)、《侵权行为法:案例与经济学分析》(1982年)等。

  波斯纳作为集大成者,全面吸收了新制度经济学的成果,构建了用经济方法分析法律制度的宏大体系。《法律的经济分析》就是其成果的杰出代表。正是波斯纳的法律经济分析理论,才得以有一个以"法律经济学"命名的独立学派。波斯纳将20世纪60年代初卡拉布雷西的第一篇侵权论文和科斯关于社会成本问题的论文发表以后的法律经济学称为"新法律经济学"。在《法律的经济分析》第二章中,科斯说,"新法律经济学"--过去30年来发展起来的法律经济学--是将经济学的理论和经验主义方法全面运用于法律制度的分析,包括侵权法、契约法、赔偿法和财产权法等普通法领域;惩罚的理论和实践;民事、刑事和行政程序;立法和管制的理论和实践;法律实施和司法管理;以及宪法、初民法、海事法、家庭法和法理学。波斯纳有个着名的观点:如果市场交易成本过高而抑制交易,那么,权利应赋予那些最珍视它们的人。

  波斯纳在对法律进行经济学分析时始终贯穿着经济效益观,使之成为取舍某一法律制度的最高标准,因而招致许多信奉正义观念的法学家的激烈抨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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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圆桌骑士SEVEN 2014-8-26 11:31
要做真正的法律人,大师们的著作是要好好研读的
引用 圆桌骑士SEVEN 2014-8-26 11:32
要做真正的法律人,大师们的著作是要好好研读的
引用 圆桌骑士SEVEN 2014-8-26 11:32
读原著真的太辛苦了
引用 huangxiajie 2014-8-28 16:33
mark一下~~日后看
引用 Anne周小圆 2014-9-3 14:37
了不起 ,向元老们致敬。
引用 200850394 2014-9-8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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