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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司考命题规律及考查重点

法考干货 不顾一切爱上2014-08-29 收藏 : 9 查看 : 7571 评论 : 0

原创作者: 海天教育


  (一)考查频度、分值

  2007年、2010年,在论述题里面考了行政法基本原理,没有考案例,其他年份都考了案例。且,分值从08年开始,从10分上升为20分。

  (二)知识点、难点

  2006年以前,考点又偏又难,不好掌握和准备。2008年以后,分值增加了,但是考察知识点更细致,稍不留神就会丢分。但是,考点相对集中了。

  (1)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管辖法院;原告资格;如何确定被告;审理和裁判方式;一审二审的程序(要不要发回重审、另行组成合议庭、是否符合撤诉条件、是否可以视为撤诉等)

  (2)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如何确定;复议机关如何确定;如何决定,是维持还是改变,如果维持或者改变,那么又将如何确定被申请人等问题。

  分析2011年以前的考点,都是集中在这些知识点中,实际上很容易准备的。但是,2011年开始有了新的变化了:行政法案例题一定会结合当年热点问题、新增法律法规来考察。比如:

  2011年考察的热点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是2010年生效的司法解释。

  2012年考察的热点是《行政强制法》,2012年生效,被列入新大纲,于是2012年考。

  2013年考察的是“政府信息公开司法解释”,这是近年来的热点,于是在2013年作为命题重点。大家可以看看我2013年的卷四辅导用书,还有我博客上最后押题,讲了重点注意政府信息公开,就是这个道理。

  当然,在去年考的《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案件司法解释》还没有全面考察:

  (1)诉讼双方举证责任的分配还没考

  (2)判决类型还会再考,比如这种诉讼中没有“维持判决”,既没有“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也没有“撤销原行政行为”的判决,只有两种: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和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应公开的公开。



  三、2014年考察重点

  2014年新大纲只有一个新法就是“国家赔偿质证程序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质证程序的规定》),自然是今年的重中之重。选择题会考5-10分,案例如果考就是20分。

  1、一定是重点:案例分析

  某小区发生连锁盗窃案,刘某从小区门口路过,被警察强制带回公安局,原因是刘某的衣服颜色、体貌特征与小区视频中犯罪嫌疑人一样。刘某不能证明自己清白,且侦查人员不让其睡觉、去厕所,最后只得承认自己是盗窃犯罪人。该案侦查完毕后,移送县检察院,县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县法院判处刘某构成盗窃罪,判决刘某有期徒刑5年。宣判后,刘某向市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在重审期间,县检察院撤回起诉。

  于是刘某申请国家赔偿。请回答问题。

  发生连锁盗窃案—错误抓人、变相刑讯逼供—-移送检察院--法院判刑--不服上诉 --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重审期间—检察院撤诉

  解决的问题是: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如何确定---如何质证

  【看两个遍】

  请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应为哪一机关?  国家赔偿法

  分析: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原则:彻底后置确定,立案  侦查  审判 一审  二审  死刑复核,前面机关赔偿义务免掉,由最后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最后一个做错了行为的机关。而且程序不能往前面返回、逆转。

  最后一个机关:一审法院,程序不能逆转,撤诉也不行。

  答:赔偿义务机关应该是该县人民法院。因为按照 “后置确定原则”,由最后一个有过错的机关确定为赔偿义务机关。而且该过程不能逆转,所以检察院的撤诉行为不影响此前的赔偿义务机关确定。

  2.刘某应如何寻求国家赔偿?    赔偿程序

  答:1)刘某应该先向县法院申请赔偿,如果不服赔偿决定,或者对不予受理的行为不服,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

  2)如果对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不服,可以向更上一级法院申诉。

  3.若在质证程序中,赔偿请求人委托律师金某代理参加质证,金某承认了对方的主张,则如何认定金某承认的后果?

  答: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委托代理人参加质证的,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的承认视为被代理人的承认,但参加质证的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当场明确表示反对的除外;

  代理人超出代理权限范围的承认,参加质证的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当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被代理人的承认。

  4.质证程序中哪些事实无须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二)众所周知的事实;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前款(二)、(三)、(四)、(五)项,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有相反证据否定其真实性的除外。

  5.若有证据证明赔偿义务机关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如何处理?

  答:有证据证明赔偿义务机关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就待证事实作出有利于赔偿请求人的推定。

  6.若赔偿义务机关经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质证,则赔偿委员会应当如何处理?

  答:视为放弃质证。赔委会可以综合全案情况,及对方意见,认定案件事实。原因:一方放弃质证,就应该按照全案、对方意见处理,否则无法处理的。但是,不能直接推定赔偿义务机关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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