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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犯罪进行“化学阉割”的可行性分析

行业观察 不顾一切爱上2014-09-04 收藏 : 1 查看 : 4515 评论 : 0

原创作者: 张维 李云芳 戴天骄

文章来源: 澎湃新闻

  

  8月25日,济南一黑车司机代某囚禁并性侵女大学生被抓,警方发现这次是代某第三次性侵女性。在前几天,媒体还报道重庆一打工女大学生陪领导应酬遭性侵致死。除了女性,儿童也是最近频发的性侵事件中的主要对象。是否应该对性侵犯采取“化学阉割”,再次引发业内关注。

  公开资料显示,目前,俄罗斯、波兰、韩国等国已通过立法对性侵犯采取“化学阉割”,以减少性侵犯再犯,但适用对象一般都是针对性侵儿童的惯犯。据了解,“化学阉割”是一种药物控制法,通过注射雌性激素、抗雄性激素或性腺刺激激素抑制剂等,以减少男性荷尔蒙,抑制其性欲,但不会使其丧失性能力。澎湃新闻查阅相关资料发现,美国约翰斯-霍普金斯大学博士伯林曾对接受“化学阉割”的629名性犯罪者进行追踪调查,再次犯罪的比率仅为8%。2004年,挪威研究机构对4名强奸犯实施“化学阉割”,6个月集体治疗后,4名强奸犯的强烈性欲得到有效控制。



  一、法律专家关于“化学阉割”的观点

  1、“‘化学阉割’是矫治病态性性犯罪的一种方法,借鉴未尝不可。”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姚建龙说,虽然听上去不人道,实际没那么严重,它只是药物治疗的一种方式。姚建龙也表示,目前国内只是把它当作一个话题来讨论,立法机关从没有正式提出来讨论过。“争议点主要在人权,它毕竟损害人体特殊器官和需求。”

  2、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永生从人权的角度解释说,因为刑罚权是有边界的,“化学阉割”不仅阻止实施犯罪的可能,也抑制了人的正常的需求,超过了刑罚限度,“国家可以对个人的权力进行剥夺,但要以必要为原则,而这种做法过限了。”

  3、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认为,从目前世界刑罚执行文明化的角度来看,去除肉刑是大趋势,“化学阉割”作为一种变相肉刑,没有必要恢复,在学理上也行不通。

  4、毛立新律师介绍,我国目前尚未从立法层面规定“化学阉割”的合法性,若把它作为性暴力犯罪的处罚措施,目前还缺少法律依据。“‘化学阉割’本身作为医疗研究的尝试与方法,是值得继续研究的方向,但须经立法审议。”

  二、各国法律对“化学阉割”的案例

  1、1996年,美国加州刑法典首次在法律中规定,如果在假释期间第二次犯罪,任何对未满十三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性侵者必须强制接受化学阉割。到目前为止,美国共有9个州实施强制(儿童性侵犯罪者)或自愿的化学阉割。

  2、1998年至2008年,捷克曾对至少96名罪犯进行过手术阉割,据了解,捷克也是欧洲唯一一个对性犯罪者实施阉割的国家。

  3、2010年6月,波兰有关对犯有强奸罪及恋童罪的男性强制施行化学阉割的法律正式生效。在该法律成文前,波兰部分地区已经开始执行,但通常都是在自愿基础上进行。

  4、2010年6月,韩国国会通过“化学阉割法案”,决定对16岁以下的儿童进行性侵犯的性犯罪者实行药物治疗,最长治疗时间长达15年,以根除罪犯的性冲动。

  5、2011年10月,俄罗斯对那些被顶定罪的袭击14岁儿童性罪犯实行化学阉割。次年2月,俄罗斯总统梅德韦杰夫签署对恋童癖惯犯实施终身监禁和化学阉割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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