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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今年9月28号辞去本地省城区公安机关法制科职务,于10月8日正式开始到律所实习并办理律师实习证,算到今天有两个多月。截止目前在办的诉讼、非诉案件近十起,因为工作很忙,每天休息的时间也很少(平均每天休息时间不足6小时),每月收入将近¥4000—5000(生活补助每月固定2000再加上业务收入)。很久没来学法网论坛,拿出一个正在做的比较典型的非诉案件与诸位分享: 最近在做一个关于企业破产程序前职工安置的非诉案件,已经连续三周入禀公司办公(后期基本都是我独立在做,合伙人偶尔来参与重大事项的商议、决策)。工作量相当庞杂,鉴于律所每个律师都在办理其他案件,必须一个人处理很多问题,但同时自己也会收获很多。 这次职工安置工作,我们设计一个A公司员工分流管理方案,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除支付法定的经济补偿金外,另外再支付几项额外补贴。前期主要为员工提供法律咨询,向他们解释方案上每一条的含义。期间还涉及为公司与留用人员确定劳动关系起草劳动合同,这其中存在需权衡的很多问题,比如如何规避加班工资不能过高但又不能低于标准,是以固定期限还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等。这次工作最大的问题在于职工要求支付加班工资、补足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补缴养老保险费等,公司在方案中给出的优惠补贴初衷是填平旧账,如员工提出旧账,当然公司有权修改方案不再支付额外补贴(补助)。 1、根据《工资支付暂时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对职工的工资档案应保存至少两年备查,及根据以往司法判例,加班工资的核算有两年的界限,两年内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两年以前的由职工负举证责任。 2、关于计算基数的问题,根据《A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八条,对于加班工资的基数,有约定,按约定但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没有约定按企业正常生产情形下该职工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的80%折算作为标准。该公司在过去两年间均在工资薪酬方案中以40元/天作为加班工资计算,但该方案并没有通过程序合法、完整的职工代表大会及工会,因此在该约定是否有效?学法网微信号(xuefa5)法律人必备!是否可以作为公司和员工之间就加班工资基数达成的协议。在此问题上存在争议,两年间员工接受、默认40/天作为加班工资的基数并未提出任何异议,是否可以认定在公司与员工之间以默示的方式达成协议并实际履行。 在我看来,实习律师其实并没那么恐怖。只要肯努力、肯付出、肯吃苦,这是前提。不敢说我的收入有多高,但在实习律师中应该还算不错,我敢说我的收入在接下来十个月的律师实习期及律师执业期会不断的成几何增长,因为我有信心面对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以及艰难的行业竞争环境,只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规避对自己不利的因素,收入绝对不是问题。我所付出的努力或许也不会是每个人都能理解,有谁能明白我每天6点就梦中惊醒,起床赶材料,天还没亮乘车赶几十公里到外地城市的客户单位处理法律事务,每次回家都是晚上十一二点,有时忙得自己一天之中有没吃饭都不记得。每天需要去处理各种大小事务,撰写各种法律文书,查阅广泛的法条。因为现在精力主要投入在正处在关键时期的A公司破产程序前的职工安置非诉案件,其中涉及大量的劳动争议法律事务,最近为了把案子做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职业病法》等法律、法规及省政府、市政府的各类规章、通知、意见熟读N遍,这些都是在夜里、没人私底下的时候完成,因为第二天就会面临很多需要立即解决实际问题需要用到繁杂的理论。庆幸在理论和实践的相结合下,自己飞速提升,现在对劳动争议的问题基本能应付自如、得心应手。点击查看更多律师路上精彩文章。关注学法网微信号(xuefa5)让在法律路上的您少走更多弯路! |
最新评论
首先你得明确一点,自己想求怎样的生活?稳定还是挑战。
明确了之后,得权衡自身情况、条件,是否喜欢律师职业,是否能坚持“三五八”中的“三”?
如果上述均不成问题,那么自信的告诉自己:从今天起,凭借自身的智慧和汗水为自己效劳吧!
劳动合同的成立并生效须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要素,缺一不可。
从你的描述来看,该入职须知仅仅有工作的范围、劳动者工资待遇等,因此个人认为该须知不能视为劳动合同。
那该入职须知是否可以视为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呢?那就得看该入职须知是否有特别说明,如果都没有,那该入职须知对劳动者并无效力可言。
我也是!!!
我也倾向楼主的意见!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