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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头金相关法律问题最全解读

法律实务 不顾一切爱上2015-02-11 收藏 : 1 查看 : 7870 评论 : 2

原创作者: 小冰综合整理

文章来源: 学法网 xuefa.com



  三、兰州日报《狗头金的法律也是无理的法律》

  狗头金的法律,也是狗血的法律。有个新疆牧民,在阿勒泰捡到一块很大的狗头金(含金石头),价值巨大,于是政府就派联合调查组上门了,准备要回去。某些法律人也搬着法条说,这个属于国家的。咦,捡到一个石头而已,如果是普通石头,就可以拿回家,不是普通石头,为啥不能呢?难道法律天生是与民争利的?我认为,如果这个狗头金,不是牧民自己地下挖出,而是在旷野中捡到的,则根据先占原则,属于牧民,国家无权过问。

  先看法律。即使法律很霸道,国家也不能取走狗头金。理由如下:一、狗头金,非矿藏。《矿产资源法》第3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这里的矿藏,应是指规模性采矿,而非一二块裸露在外的矿物。二、狗头金,非文物。《文物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但文物是指带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之物,狗头金只是一块值钱的石头而已,并无文献价值。关注学法网微信号(xuefa5)让在法律路上的您少走更多弯路!三、狗头金,非遗失物、埋藏物、隐藏物。《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其第114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但狗头金,是自然物,显然非人所遗失,裸露在旷野,一见即知,也非埋藏、隐藏之物。综上可知,现有的法律,均不能调整狗头金的归属。

  根据民法,没有法律规定的适用习惯,没有习惯的适用法理。根据习惯,狗头金属于捡到者,而根据法理,即物权的先占原则,对于无主物,属于先捡到者,使得物有所属物尽其用也。虽然,《物权法》没有规定先占制度,但先占是客观纯在的,也符合生活常识,譬如对于抛弃物、野兽尸体的取得等,故本案可以根据法理,确定狗头金为牧民所有。

  四、新快报《狗头金归属, 不仅是个法律问题》(作者:那岩)

  新疆一牧民捡到一块重达7.85公斤的“狗头金”,有律师说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如不上缴,涉嫌侵占罪。随后又有法学教授站出来说,狗头金应属个人所有。一时间,狗头金归属问题,引发热议。(《钱江晚报》)

  点评:从法律上说,无主物按先占先得原则处理,矿藏物或文物则归国家所有。法律看似清晰,但就像乌木之争一样,一句“归国家所有”,过于强调国家利益和上缴义务,却无视个人偶然发现的权利,以及公众关于先占先得的朴素道德认知。情理法冲突,需要利益平衡。问题是现在怎样奖励奖励多少,都是模糊不清的,靠什么说服公众?

  在没有取得政府各种报批手续的情况下,河南新密某开发商,深夜出动大型设备和人员私自挖断公路,声称是为了“修路”。目前,除路政部门依据《公路法》对开发商处以3万元罚款、勒令恢复公路原貌外,已向公安机关报案,详情正在调查当中。(《京华时报》)

  点评:不得不佩服拆迁者的“创意”,前有半夜强拆,现有断路逼迁。断路本身就已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犯罪,显然不能罚酒三杯应付了事。只是,此前的半夜强拆,也涉嫌毁坏私人财物,最后却都不了了之,这次会有刑事上的追责吗?

  伦敦奥运会期间刘翔签下17个品牌的赞助合同,随着其商业价值持续下降,已签订的合同也先后到期。2014年,刘翔没有签订一单新赞助合同,他的广告收入分成也从巅峰期的1.6亿元下滑到1800万元。(《西安晚报》)

  点评:赢者通吃,在运动员身上体现得尤为明显。载誉归来时,领导接见,政府奖励,广告商蜂拥而上,到处都是锦上添花;巅峰过后,无人过问。这或许是商业社会的正常逻辑,却不是体育运动的正常状态。刘翔毕竟还算幸运者,还有光环可以消费,那些在聚光灯之外的,遭遇又如何呢?点击查看更多法律解读新闻热点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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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ADGADG 2015-2-15 05:57
先占,应该是无主物。
引用 nj666 2015-2-11 02:31
新闻报道  说人跑路了   

建议  司法考试  应该禁止 记者和媒体 考司考  这才对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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