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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发财梦把我引向没回头的境地

律师路上 xuefa2015-05-12 收藏 : 2 查看 : 7837 评论 : 69

原创作者: lanjunwei

文章来源: 学法网 xuefa.com

    说起来我也是学法网的早期网友了,记得我做版主的那时候网站还没有这么火,内容也没有如今这么丰富。几年过去了,我因为一些原因离开了一段日子,如今有很怀念的回来了。在我的法律之路上,学法网起过很重要的作用,所以我决定让这份守候继续与我相随。从今天起我也会每天过来写下自己的生活和工作,三言两语也罢,也算留下自己曾经奋斗的轨迹。

    2005年我考入了一所很普通的本科院校就读法学专业,那时候还想着毕业了做一名刚正不阿的检察官,为民请命呢,呵呵。为此还不惜花好几百定了一份检察日报,只可惜最后便宜了收废纸的大叔,可怜了送报纸的邮递员。大二的时候接触到了学法网,此后便成为了一个很积极的网友,每天都会上线浏览,后来申请成为司考题库板块的版主,协助上传过历年的司考真题。2008年因为复习司考,辞去版主之职断网苦读了。

    我能走上今天的律师之路,有几个很重要的原因:第一是2007年暑假的假期实践经历,这对我从事律师工作起到了不可磨灭的影响。如果我当时没有去律师事务所实习,而是去公检法实习,如果当时我没有遇到带我进入法律实践领域的第一位老师,那我想今天我绝对不会是一名执业律师。第二是2008年国家新的司法考试政策以及我的掠空通过。如果2008年不允许应届生参加司考,那我在毕业后才可以去参加司法考试,会怎么不得而知;如果我很不幸没有通过,那么我肯定首选是去考公务员,因为当时我已经购买了公务员考试的复习参考书。可是这一年恰遇国家司考政策调整,这一次我侥幸通过司考。于是,一切都变了,我飘飘然的就一头扎向了律师之路。剩下的什么也不要了,什么研究生啊,选调生啊,公务员啊,统统靠边,做律师的发财梦把我引向了没有回头的境地。所以,如今我不是公务员,不是检察官法官,而是一名律师。


    2009年毕业之际,一人只身来到了如今的这个城市,没有亲人没有朋友,这个城市的所有东西都那么陌生。拿着就业协议书,抱着不签不回去的决心,在见了第一个律所主任后就把协议签了。那时候根本没有想那么多,觉得是要是一家律师事务所就行,真的很傻啊。学法网微信号(xuefa5)法律人必备!不得不承认这家律所的主任对我很照顾,签完协议便带着我到顾问单位实施的大项目去参观了,然后开车载我绕城游览一圈。自然,毕业后我便顺理成章的成为了他的助理。只可惜,这些照顾无法替代我在工作中的需求,我被派往一家顾问单位从事辅助性工作,而实际上就是给公司看门了,但待遇却是律师助理的生活补贴,仅仅几百元怎么接受呢。无奈三个月后借故离职,虽然后面主任还打电话叫我回去,怎奈我以对其失望,也就没了可能。

    2009年9月1日,正式来到现在的律师事务所,成为了一名律师助理,开始参与一些诉讼案件。或许因为我比较认真负责,所以后面主任把很多的案件都交给我去做,说是带着我做,实际上基本是我独自处理。这样其实压力很大,什么都要自己摸索,但唯一的好处就是很能锻炼人。为此,我实习期一年办理了很多的案件,里面不乏上千万的案件和疑难杂症的案子。但这样摸着石头过河,总还是很危险的,就在我即将实习期满的时候,大祸降临。我在处理一起很普通的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案件的时候,在谈判时没有严格审查对方被抚养人身份及收入情况,导致赔偿数额多出好几万元,也就是给当事人造成了几万元的直接损失。因为这是主任的顾问单位,对外责任肯定是主任承担了,当然我也非常懊悔,但无奈事已至此。还好主任也就是批评了我一顿,然后暂停了我手头的业务。可谓停职查看了。

    一年的实习期也到期了,接着停职的机会我彻底断开了与主任的业务关系。也就是说我以后要自己打拼了。关注学法网微信号(xuefa5)让在法律路上的您少走更多弯路!虽然抓紧时间办理执业手续,但是等拿到律师证。2011,我正式的律师执业生涯开始了,我的磨难也就接踵而至。作为年轻律师,未出师就单挑,压力肯定很大了。业务也没有学精,却还要去考虑案源问题,我也就陷入了深深的困惑。虽然律所的同事们不时的鼓励我,同学朋友也很支持,但现实问题摆在面前无法逃避。自己单干,没有案源那就是等死。

    接下来,一切工作以寻找案源为主。去法律服务公司做兼职,去社区街道做免费法律咨询,到公司企业做业务推销,在行业网站做律师推广等等,总之能想到的方法几乎都试过了,但还是收效甚微。到这时才发现,想一举成为大律师那是不可能的,想轻而易举发财那也是不可能的。此时还有一条路没有走,那就是年轻律师的法律援助之路,于是这便成了我唯一的选择。现在,我成为了多家基层法律法务部门的法律援助律师,承办很多的法律援助业务。先后在省妇联法律维权中心、省工会困难职工援助中心、区法律援助中心、12348法律服务热线等机构值班,这大半年来办理的法律业务,大部分都是这些部门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所以如今我是一名名副其实的法律援助律师。点击查看更多律师路上的精彩文章关注学法网微信号(xuefa5)让在法律路上的您少走更多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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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jianghai518 2011-9-12 16:33
前辈啊
我也被派到顾问单位坐班了
悲哀啊
引用 lanjunwei 2011-9-14 15:04
非常不幸,过节大病一场,到现在还全身冒冷汗呢。可还是要出来工作,没办法啊。当事人电话约见,办案机关通知领传票,总之事情逼着我硬挺着的。

        今天去仲裁委领到了一摞案件受理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一共五个人。这也是叫我十分郁闷的五个案子。各人情况不大一样,但总体都是因为解除劳动关系引发的。这五人原来是某一公司的员工,来单位的时间有先后不同。但2011年新年后,单位因为效益不好想裁减人员,但是又不想支付经济补偿金。于是采取给员工放假、劝退等多种方式迫使员工辞职。在这五人中,就有受单位欺骗自己辞职的。但公司给这些员工均未缴纳社会保险,于是员工离职后不服气便以此为理由向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补缴社保,支付加班费。三月我经朋友介绍介入案件,了解情案情后便起草仲裁申请书向单位注册地的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经过漫长的等待,仲裁委立案并通知开庭。但是单位在开庭前向仲裁委提出管辖权异议,说他们已经搬到另一个区好几年了,只是工商登记没有变更而已,应该到劳动者实际工作地也就是他们公司现在所在地的仲裁委申请仲裁。虽然我据理力争,但是仲裁委最后仍然坚持以管辖权为由驳回仲裁。无奈我们再次向工作地的仲裁委申请,今天终于领到了受理通知书和开庭通知。

        其实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有权在公司所在地和实际工作地的任一仲裁委申请仲裁,这个选择权在申请人,而不是实际工作地优先原则。但是仲裁委以其工作实践中都是工作地优先为借口驳回仲裁申请实际上上违法的,但是仲裁委做出的是决定书,而不是裁决书,那么我该如何救济呢?复议?起诉?还是申请法院撤销呢?其实,到这里我们只能起诉到法院,然后要求法院就管辖权做出裁决,然后再去仲裁实体问题。但是鉴于时间和当事人的精力,我很无奈的选择在工作地的仲裁委申请仲裁,放过了公司注册地的仲裁委,虽然觉得不干但也无可奈何。另外,公司代理人提出了一点,就是公司所在地的理解,不是以工商登记的公司注册地为准,而应该是以公司的实际经营场所所在地为准,不知道是否正确呢?我也懒得细想了。

        上午有一对夫妇来所里找我,说是我在法律援助中心值班时给他们的联系方式,可我好像没什么印象。所以约好在所里见面,去了一看才记起来是一个房屋使用权纠纷的案子。案件大概是这样的:A原来在房管局申请到一套公房承租权,也就是从房管局租到了一套房子。A与B同居生了一孩子C,后A死亡,B占有该承租公房,其以2万元的价格将该房的承租权卖给了当事人D,也就是来找我的人。最近八年来,都是D对房屋进行维护和居住,并交纳租赁款,有房管部门的收费单据为证。但是因为房管部门更名该承租权声称要交费1万元,D经济困难于是一直没有办理更名。B与人发生债务纠纷,将该房使用权抵债于E。如今E纠集一伙人骚扰D,要求腾房。于是D无奈欲申请法律援助,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但是,虽然本案当事人很困难,但是本案不属于法律援助的范围,无奈没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另外,该案要起诉确权还有争议,因为本案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至于承租权归谁,很难判断,而且法院不一定给予立案。有时候法律援助的案子比收费案件麻烦得多。就本案来说,原告该起诉谁?案由怎么确定?被告是谁?都是需要慎重考虑的问题。

        该死的感冒,真的要命啊,可怜我还要在这里值班接待咨询,真希望下午的时间快快过去。呵呵。
引用 yangdehao 2011-9-14 16:54
加油!
引用 lanjunwei 2011-9-16 23:12
给各位看看我的办公环境和设备,呼呼,这就是法律援助律师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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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286841959 2011-9-17 10:28
敬佩!!!!!!
引用 baihe0210 2011-9-17 17:29
回复 1# lanjunwei


    前辈啊,您已经找到了前进的方向,我还在原地茫然不知该何去何从,所以比起不知要向何处去的我们,你已经很强了。期待您的分享
引用 lanjunwei 2011-9-17 21:07
回复  lanjunwei


    前辈啊,您已经找到了前进的方向,我还在原地茫然不知该何去何从,所以比起不知 ...
baihe0210 发表于 2011-9-17 17:29



   我属于那种纯粹草根的小律师,所以几乎没有任何的资源可以依靠,无奈也不知路在何方。如今为了坚持走下去,只能从一名法律援助律师做起。未来不知怎样,我们都要风雨兼程,只为了那个心中曾经的梦想!加油吧!
引用 lanjunwei 2011-9-17 22:22
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人有好几种,各自的目的也不大一样。有司法局下属法律援助中心的公职律师,有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有像我一样去值班从事法律援助值班工作的社会律师。当然不可排除还有一类就是那些比较忙或者有名的大律师们,他们没时间去法律援助中心接待那些小市民的咨询服务,也就是在法律援助中心分配到律师事务所是案子,每年空闲或者因其他一些原因办理一两起,也算完成了律师的社会职责。当然,这也无可厚非,律师是一种职业,在社会上首先要考虑的是效益。毕竟做律师也要生存要养家么。
        我们单位除了我还有一位河南籍的小伙子跟我一起,他是大专毕业后自考的法律本科,2009年通过司法考试,然后到律所实习,如今也马上要拿到律师执业证了。我们两个人这半年来几乎有一半的时间都在做法律援助工作,甚至有的时候一周要开四次庭。虽然办理了这么多的案件,可惜还连生存问题都无法解决,时不时的都为前途堪忧。记得春天那会儿我们也做了大量的所谓律师业务拓展工作,只可惜收效甚微,最后不得不搁置,然后走上法律援助之路。这半年我们办结和在办的法律援助案件近四十件,也接触到了很多疑难杂症。所以说法律援助案件并不是都是想象的那么简单,有些案子事情看着很小,但是在法律上处理起来却十分复杂。

       就那前段日子刚办的结的追索赡养费案件来说吧。我们的委托人是一位年过六旬的老太太,十多年前因夫妻感情不合与丈夫离婚,只有一个女儿当时也已经成年。随后老太太一直一个人生活,近年来因患病身体状况每日俱下。无奈希望肯跟女儿一起生活,也好有个人照顾,但是女婿不大情愿。因此老人想让女儿出部分的医疗费,但女儿借口自己没有工作,什么也不管。而且还与老人吵架,最后老人决定起诉女儿。我们当时审查起诉的时候按照当年离婚判决书上记载的当事人信息起诉到了区法院。结果开庭的时候才发现被告也就是她的女儿嫁在外地,在西安的住所是老太太前夫的住处。这样的话这家法院根本没有管辖权,眼看法官示明准备移送,我力争被告在这里居住过,甚至去年还住过。最后查明被告居无定所,只能看户籍所在地,而老太太前几年生气女儿,跑到派出所把女儿的户籍登报声明作废了。  如果此时按照原来的户籍所在地的话还可以说说就在这里审,可这个固执的老太太非要较真户籍让她注销了,我拦都拦不住。后面法官人还不错,问被告对管辖权有没有意见。这个女儿也不怎么懂法律,直接说那里审理都一样,既然起诉在这里了就在这里审吧。所以法官最后也就接着审理。

       这案件审理的细节就不说了,调解不成让回去等判决。然后我们就静静地等待,因为大家都知道这种追索赡养费的案子无非就是钱数多少问题,不存在绝对败诉,所以也就没在意。可是过了几天法官打电话给我说我们把被告弄错了,他判决书都写好了可是如今没法签发。仔细询问才知道我们起诉状写的被告姓名和被告提供的身份证名字不一样,而且被告坚持认为自己没有曾用名。那到底怎回事呢?后来一想是不是原来的离婚判决书把孩子的名字搞错了,跟法官沟通后我去档案室调出十几年前的离婚案件的案卷,仔细查了一遍才发现,当时的案件材料里用的都是我们起诉状的名字,跟身份证不一样。这可怎么办呢?当年承办这个案子的法官已经去世了。后来我们给法院写了一份情况说明,告知当年裁决书是把名字写错了,属于笔误。法官也不知道如何处理,甚至告诉我看是不是要对原来的离婚判决书出一份补正裁定书。过了几天领到了判决书,按照现用的名字判决的。就这么一个法律关系很简单的案件,却依旧是状况频出,所以说法律援助案件并不那么好办的,特别是有的当事人还不怎么好说话。

       常年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总不是办法,我们主任都笑话我们两个人成了法律援助中心的人了。所以以后还是要多找点收费案件了,否则没法活了,呵呵。近期我们跟社区联系做一些进社区的普法活动,正在联系当中。律所主任要求我们筹备开办律所的杂志期刊,我还要弄一份策划书去,如今天天就这样瞎忙活着。
引用 lanjunwei 2011-9-18 20:10
律所领导想办个本所的杂志,对他来说一句话就可以,可我却要策划该怎么具体实施呢。你说这连个筹备会议都没开,什么情况都不知道,甚至连这杂志都不知道该叫啥名字,我怎么弄啊。胡整了半天列了个提纲出来,给朋友一看他还说太空洞,那我真的是不会了。

策  划  案


一、杂志名称
二、杂志宗旨
      弘扬律所文化,加强律师业务交流,提升律所整体实力。

三、杂志形态定位                                                            

行业内专业型期刊。

四、杂志风格定位

      杂志品牌形象清晰,有自己独特的个性,侧重于展现律所文化和律师特色。

五、杂志目标受众定位

      本所律师、工作人员及客户,兄弟律所。

六、杂志简述

      1、目标定位:作为本所的一本以业务交流为主的杂志,定位 “交流,提高,进步”。

      2、价格定位:免费复印,赠阅。

      3、内容定位:本所动态、行业发展,业务交流等。

      4、受众分析:主要面向本单位律师、顾问单位、当事人及兄弟律所赠阅。

      5、投稿方式:公开电子邮件采用网络投稿或手写投稿。

      6、发行周期:3     个月。

      7、发行量:    1000    本。

      8、规格标准:采用   A4  开本,封面封底彩印,图文并茂,正文内容采用普通黑白印刷。

      9、传播范围:本所、顾问单位及兄弟律所。
      10、编委会:由本所律师及行政工作人员组成。

      11、指导委员会:本所管委会及其他聘任指导。
七、栏目介绍
     【本所动态】刊载本所近期的主要活动和动态。
     【新法解读】以律师视角解读当前新出的法律法规,释疑解惑。
     【理论辨析】发表律师对法学理论问题的研究成果。
     【实务研讨】本所律师在律师实务方面取得的最新共识。
     【案例分析】律师个人对典型疑难案件的办案总结。
     【法律问答】以问答形式分析当前的社会热点、焦点问题。
     【时尚生活】展现本所律师文化和律师的业余生活。
     【律师风采】每期重点推荐本所一名执业律师。
八、筹备工作

   1、筹备组人员组成情况及具体分工;
   2、编委会、指导委员会筹建工作:人员、分工等;
   3、创刊工作进度安排。
九、期刊推广
   1、向本所律师及工作人员配发,向其他律所及顾问单位通过邮寄方式定向投放。
   2、不定期跟其他同行,机关及社区交流赠送。
   3、以编委会的名义向社会名人名家或行业专家学者约稿,对目前社会上热点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引用 阿嚏 2011-9-18 23:14
劳仲法21条
引用 lanjunwei 2011-9-19 00:15
劳仲法21条
阿嚏 发表于 2011-9-18 23:14



   既然我办案子呢,这种法律规定我肯定早看过了。   问题在于我去申请仲裁不是劳动合同履行地,而是用人单位工商注册时登记的住所地。用人单位提出该地不是其公司所在地,认定其公司所在地应该按照公司法规定的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为准,而不是以工商注册的登记地为准。而仲裁委又采信了这个说法,所以导致我不得不去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另行申请。

    在法律上,我依然认为我第一次申请是没有错误的,但是为了当事人的利益我还是妥协了。
引用 scscscsc 2011-9-19 10:35
不错,加油!
引用 chamaecho 2011-9-20 13:37
磨难。
引用 lanjunwei 2011-9-20 22:44


这一周奇怪了居然很多事情都赶在一起来,大清早的一个哥们说给我介绍个案子叫我帮忙给办了,本来是件很好的事情。只是这案子本周四开庭,而我却乱七八糟的事情脱不开身,只好让人家另找他人了。真是倒霉啊,本来就没什么案子,可是这个月朋友给介绍的两个案子最后都没有办,真不知道自己在干什么。唉,失败!


按照事先的安排,今天去参加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组织的仲裁员培训,当然不是我去培训做仲裁员,而是去旁听人家的讲课,学习点劳动法知识。也正是这个听课计划导致我失去了一个收费案件的接案机会,真不知道是对是错。结果早晨去听后感觉还不错,是政法大学的一位教授讲的劳动法疑难问题,可惜下午却是劳动仲裁处的处长讲课,乱七八糟的都是政策性大而泛的东西,没有实际价值。明天的讲座是省仲裁委主管业务的主任讲,可我明天不巧的是全天开庭,好遗憾。就今天听到的一些内容做个简单的总结。

IMG_2779.JPG




  一、双倍工资的适用

1、立法目的:通过事前警示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双倍工资的获得条件:

(1)存在用人单位超过法定期间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

(2)未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单方行为造成的;

(3)用人单位不存在法定的不签劳动合同的事由(如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单位分立、合并等特殊状态);

3、需要特别注意以下情况可以不支持双倍工资的请求:

(1)有证据表明是劳动者故意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劳动者虽不是故意但因自身客观原因导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生病,临时出国探亲等);

(3)由于合同性质导致不需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用工);

(4)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合同主要条款仍在协商中,且双方争议的条款是客观合理的;

(5)超过法定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双方混合过错造成的;

4、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因为客观原因未在法定期限内签订的,单位不得以书面通知形式解除劳动关系。

二、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1)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无固定期限;

(2)劳动者连续在该单位工作满十年继续使用的;

(3)已经订立过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再续订的;

*注意如何理解不连续:

(1)从中断时间上判断: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但未来立法以超过6个月为趋势;

(2)从中断主体的原因判断:是谁的原因造成中断的,看单位是否存在恶意;

(3)从中断原因出现的深层客观性角度判断:看是谁导致中断原因出现的。

  **满十年具有溯及力,即从实际用工之日起算,且必须是全日制用工。

  2、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是否续签的权利在用人单位,但是签订合同的期限选择权在劳动者。

  3、已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已经工作满十年的,要等第二个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再续签,而不是在第二个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合同期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退休人员务工法律问题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退休金或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继续提供劳动的按照劳务关系处理;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未终止劳动关系手续继续用工的,原则上按照劳动关系处理,但此期间不可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四、劳务派遣的“三性”

1、劳务派遣应该是劳动关系之外的补充就业形式,而不应该是主体用工形式。

2、“临时性”一般以六个月为参考;“替代性”要看是否真的可被替代;“辅助性”看是否在辅业岗位上工作;

3、仲裁委一般不要宣告劳务派遣行为无效,除非明显违法;

4、注意在劳务派遣纠纷中恰当的处理责任承担主体问题,不可简单的把责任全部推给派遣单位,要注意连带责任。

五、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1、确认劳动关系争议:

(1)当事人双方主体资格问题;

(2)用人单位的各项制度是否全部适用于劳动者;

(3)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管理,由单位安排其工作内容;

(4)劳动者的劳动成果是用人单位的组成部分。

2、社会保险待遇争议

(1)是否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属于仲裁范围,但是具体数额不属于仲裁范围;

(2)注意《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社保经办机构的主管事项;

3、单位福利争议:

(1)集体合同约定的福利待遇;

(2)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福利待遇;

(3)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载明的福利待遇;

4、培训争议:

(1)职业技能培训

(2)进修班、培训班等培训;

(3)专项培训;

5、劳动保护争议:

(1)职业病;

(2)女职工特殊保护;

(3)未成年职工特殊保护;

6、劳动安全争议

引用 非鬼亦非仙 2011-9-21 11:17
lz你好,我今年刚毕业、自学考过司法考试,想去律师事务所实习,但是因为之前工作10个月没看法律,忘记差不多。我想问一下,您再实习期间是怎么准备法律基础知识的,怎么基本够用的,请教一下,谢谢
PS因为自考,基础不是很好,十分担忧
引用 lanjunwei 2011-9-21 19:31
回复 16# 非鬼亦非仙


   法律基础知识的积累确实很重要,特备是一些法律理念一定要培养,当然这都是对于你的长期发展来说。就短暂的实习期间,还是依托案件去学习法律。这就要求你在参与案件办理的过程中不断的丰富自己的实战经验,注意积累法律实务技巧。另外你要更加珍惜每个案件背后所涉及的法律基本知识,无论是法律概念还是法条规定,切不可模模糊糊的,这不是咱们年轻人的态度。呵呵,当参与一些案件办理的时候,可以多思考,多跟同水平的或较高水平的朋友讨论,也可以上网去看看其他律师办理的类似案件。总之,有若在梦就在,只要你认真对待,没人在乎你是什么学历,只在乎你有多大能力。
引用 lanjunwei 2011-9-21 21:38


最近生物钟紊乱,前半夜睡不着,大清早起不来!今天那才叫个郁闷,为了如期应对一整天开庭,昨晚定了两个闹钟以防不测。可今天还真是给万一了,第一个闹铃没响,这个破手机闹铃,你这不是害我么。还好第二个没那么缺德,但离开庭还有一个小时时间了,明知道今天要紧张了。赶紧收拾下去赶公交车,谁知一换衣服把公交卡忘在桌子上了,只能投币了。等了半天来了趟很挤的车,不管三七二十一就上去。虽然司机开的很快但西安这路实在气人,上下班更是堵得一塌糊涂。眼看来不及了下公交车拦出租车,真可谓破屋更遭连夜雨,漏船又遇打头风啊!总算的拦到一出租车,一看表还有十分钟,本想着今天迟到无疑了。不过运气不错,一路五六个信号灯居然全部是绿灯,到仲裁委楼下看表,时间刚好。


今天我代理的当事人是五个,上午两个下午三个分开开庭,但出庭的可就我一个人。这几个案子真的是费尽周折,最后在这里申请仲裁我们早就预料到会出现对当事人可能不利,但无奈这个仲裁程序确实必须的,这个仲裁机构又是躲不过的。今天开庭才体会到,这帮乌合之众,真的很叫人气愤。五个案子虽然不是很难,但这一天却把我累坏了,主要不是更对方代理人较劲,而是在不停地跟仲裁委沟通。不知道的人可能会以为这仲裁委是这家用人单位内部的调解委员会呢,那叫一个脑残啊。实在没法说。我实在忍不住想发几个牢骚。

    1、省仲裁委的领导昨天说“尽量不要将弱势理论运用到裁判案件的具体实务中,我们应该以法律规定为准则,所谓的弱势理论应该是立法者所思量的问题,是需要通过法律条款去转化和落实的。既然立法者已经考虑过了弱势理论,仲裁实务中就不得再援引弱势理论去歪曲法律,这样对另一方当事人是十分不公平的。”对于这个认识其实我也是认可的,这个弱势理论确实应该是在立法的时候通过法律条文的设计落实在具体规定里的,而不是法律实务中去自由裁量的范畴。但是,作为劳动者的代理人,我今天不希望你同情我的当事人,但我需要的是公平公正。我们需要仲裁委用中立的态度面对双方当事人,不要偏袒的那么明显,行不,否则我真的以为你们是一群乌合之众,一群法盲呢。

    2、劳动仲裁中没有原件的复印件证据仲裁委一律不收,这是谁家的那个王八蛋规定呢!劳动仲裁委你很牛,可以不适用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章,可以不适用地方性法规规定,也可以不适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但是大哥你怎能不适用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呢?难道民事诉讼法不适用劳动仲裁案件吗?为何没有原件的复印件证据就不可以提交呢?你可以对我提供的证据效力不予认定,但是你怎么能拒绝接收我提交的证据呢,这不是剥夺我们的举证权利么!为此,在还没有跟对方律师展开辩论之前我却还跟仲裁员争执起来,这弱智的仲裁员却说那你看人家对方认可你的这东西不,如果对方不认可那我们就不收。我真是疯了,你说有你这么做仲裁员的么?如果对方律师不是脑子被屎的,如果对方律师智商超过5岁,把他也会看都不看的说自己不认可。因为不需要看内容是什么只要说不认可,仲裁委就不收这证据了,对一个案件来说这起着无法替代的作用啊,不用举证反驳对方,有仲裁委顶着呢。


    3、劳动者对主张加班费应该举证到什么程度?我们提交了当事人所在车间班组的手工考勤记录的复印件,本以为这些由当事人部门领导签字的记录可以对加班费追索呢,可谁知道人家仲裁委对于复印件直接不收,而且还要求我继续提供加班事实的其他证据。你说你脑残不,不脑残的话你说我还可以怎么举证,难道我去公司人事部把这些考勤记录的原件偷出来或者抢出来?除了考勤之外的证据是什么呢?我当时人把自己制造的车床搬到仲裁庭来吗?确实,谁主张谁举证这没错,但是劳动争议案件也同时规定了仲裁委应该根据掌握证据的实际情况分配举证责任,那么这还对方掌握的证据要我方举证,这可能吗?

    4、审查案件仅看外在的表面现象,从不分析这些事实是否客观,是否真实存在。就拿是否可以主张二倍工资来说吧,她们每次都问双方是否签订合同,根本不问合同期限是什么时候,难道签过合同就不存在二百工资的可能性吗?问是否办理过社保,不问办的是哪一年的,难道办过就意味着所有的工作期间都办了吗?为员工辞职单上的名字是不是自己签的,而不管你是不是自愿签订。总之我们亲爱的仲裁员姐妹们就是想通过最简单的方式弄一个表面很合法的仲裁案件,而不去深究案件真实情况是什么,不去考虑当事人是否有人恶意规避法律。看着都跟我一样年轻的仲裁员,怎么心就这么不平常呢,难道中国的公务员进化这么快啊。我和对方律师,两个大男人都赶不上啊,自愧不如,惭愧!

    还有很多很多,其实不想一一去说了,反正都无济于事。也不知道国家设置这种毫无意义的仲裁制度干什么?意义何在?价值何在?仲裁员没有经过专业的正规考试,素质良莠不齐,特别是以公务员身份自居不知天高地厚,恶习满身;仲裁法律制度不健全,很多法律法规他们都可以视而不见,自整一套;办案质量缺乏制度监督,大家都是办一个过一个,从来不计较结果。反正办的对错谁也不清楚,觉得不服可以去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又不会追究仲裁委什么责任。法院对仲裁委的办案质量几乎没有话语权。这样的一个机构居然国家还要大力发展,真不知道今后会是个啥样子。办了这一圈的案子,还是省仲裁委办案还凑合,而别是高新仲裁庭的办案水平,至于别的,大多都是混日子乌合之众。

    不能再说了,否则人家告我啦,哈哈。。。


引用 冲出重围的犀牛 2011-9-22 17:21
呵呵---我是法律援助中心的公职律师!
以后大家多学习探讨!
引用 lanjunwei 2011-9-22 19:00
回复 19# 冲出重围的犀牛


    呵呵,那你挺好的,起码有保障。我就是没事去法律援助中心帮个忙,唉,律师做的惨不忍睹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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