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 段波
以下18点为对民法解题有帮助的能够举一反三的关键知识点! 一、抵押权人不占有标的物 ①抵押权人不得主张34条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和245条占有返还请求权; ②占有权利推定中,占有人不得主张抵押权的推定; ③动产抵押权的设立不以交付为要件; ④浮动抵押的登记机关为抵押人所在地工商部门; ⑤抵押权人行使保全请求权,是因为抵押人的行为有损抵押物; ⑥抵押权人收取孳息,需抵押物被扣押之日起; ⑦抵押担保的范围不包括抵押物的保管费用。 二、物权法上的善恶意: ①善意取得须第三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 ②债权意思主义(动产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的物权变动须经登记方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③机动车转让以交付为准,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第三人不包括转让人的债权人); ④善意的瑕疵特定承继人不承担245条的占有返还义务; ⑤善意占有人享有必要费用请求权,恶意占有人木有; ⑥如占有物意外毁损灭失,善意占有人仅仅需要返还三金(赔偿金、补偿金、保险金),恶意占有人还需要承担补足责任。 三、以下情况不考虑当事人的善恶意: ①出卖人有权处分标的物,买受人无论善恶意都可以取得所有权; ②动产浮动抵押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不考虑买受人的善恶意; 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无须登记即可对抗第三人,无论第三人的善恶意; ④物权人主张34条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不考虑当事人的善恶意; ⑤瑕疵发生者(即直接侵占者)和瑕疵的概括承继者均须承担245条的占有返还义务,不考虑善恶意(特定承继者仅恶意者须返还) 四、可变更可撤销的买卖合同中有四个容易混淆的期间,具体包括: 1.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2.合同撤销后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3.如不行使撤销权或者撤销权消灭,所主张的违约责任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4.如不行使撤销权,瑕疵的通知和检验期间。四者的对比详情如下。 1.撤销:撤销权+返还原物损害赔偿 ①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从知或应知受欺诈之日起算,长度一年,期间经过后撤销权消灭 ②撤销后的原物返还和损害赔偿请求权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算,长度两年,期间经过产生时效抗辩权 2.不撤销:检验通知+违约责任请求权 ①违约责任请求权从知或应知之日(即完成检验义务提出异议之日)起算,长度一年,该期间经过产生时效抗辩权 ②检验通知期间从收到标的物之日起算(长度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最长两年;但二者均以质保期优先),期间经过视为标的物质量符合约定,违约责任请求权消灭。 五、优先购买权四有四无: 1.按份共有人对外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共同共有人没有; 2.出租人对外转让租赁物,房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承租人没有; 3.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股份公司中没有; 4.普通合伙人对外转让合伙份额,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有限合伙中没有。 六、一网打尽监护人责任——“八个不免责”(去年考了3,今年留意5、6、8) 1):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尽责不免责)。 2.)父母离婚后,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首先由与其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替代责任,如果与其共同生活的一方独立承担确有困难,由未与其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补充责任”(离婚不免责)。 3.)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有钱不免责)。 4.)单位作为监护人的,单位也应当承担替代责任(单位不免责)。 5.)没有明确的监护人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不明不免责)。 6.)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变更不免责) 7.)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18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成年不免责)。 8)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委托不免责)。 七、民法中的四个“三不可”:(各种陷阱各种坑一不小心跳进去) 1.代理行为三不可:①事实行为不可代理;②身份行为不可代理;③违法行为不可代理(即,此三类行为的后果无法归属于本人)。 2.债权人代位权三不可:①未到期债权不可代位;②专属债权不可代位;③劳务债权不可代位。 3.债权人撤销权三不可 ①身份行为不撤销:如债务人因协商监护、收养子女而导致财产支出增加的; ②消极行为不撤销:债务人的不作为适用代位权,财产上利益的拒绝行为(如债务人拒绝接受赠与)法律不干预; ③劳务行为不撤销:以提供劳务为目的的行为。 4.无因管理三不可:①违法行为不可(隐匿赃物),②不作为不可,③专属行为(结婚、董事会投票)不可。 八、两句话掌握2016热门考点之异议登记 1.程序性登记:登记机关“三不”——不审查、不确认、不赔偿 2.临时性登记::15日内可诉可挡;15日后可诉不可挡(“可诉”指提起确认物权请求权之诉;“可挡”指阻挡善意取得) 解释: 1.登记机关对物权归属不作实体审查,也就不能确定物权归属,因而不承担赔偿责任 2. ①有效的异议登记仅仅限于:①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②前述十五日内如果申请人起诉的,该异议登记持续有效。有效的异议登记的价值在于阻挡第三人的善意取得(可诉可挡) ②15日内未起诉的异议登记将失效,此时异议登记无法阻挡善意取得,但不影响异议申请人可以继续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可诉不可挡) 例题: 例1:甲的房子,乙认为自己是共有人,提异议登记,然后甲卖房子给丙。假如异议登记后乙诉至法院,而且甲(登记名义人)和丙(买受人)完成过户,又将如何? 答:首先明确一点,异议登记生效后丙即为应该知情的恶意第三人,然后分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乙胜诉,甲为无权处分,丙作为恶意第三人,无法取得物权 第二种情况:乙败诉,甲为有权处分,丙的善恶意不影响物权变动,丙可以取得物权。 第三种情况:如果乙在异议登记失效后才起诉,丙将成为善意第三人,即使甲无权处分,丙的善意取得也不受影响(亦即,失效的异议登记无法阻挡第三人的善意取得) 九、两句话搞定校园侵权(干货不干,配有例题): 1.教育机构责任仅限于无和限制行为能力人遭受的人身损害,不包括财产损害和完全行为能力人的损害。 2.校外第三人侵权,教育机构承担过错补充责任;校内侵权,教育机构承担过错相应责任——其中的无行为能力人被侵权,还要举证责任倒置,推定教育机构有过错。 例①:大一新生甲(18周岁)因与大三学生乙发生争执,被打伤花去医药费600元,新生甲不可以要求学校承担适当责任。 例②:小甲(8岁)在校期间,被高年级的同学乙打伤——教育机构承担过错相应责任并举证责任倒置 例③:小甲(8岁)在校期间,因被学校门前卖东西的小商贩乙怀疑偷东西而打伤——教育机构承担过错补充责任 例④:小甲(11岁)在校期间,被高年级同学乙打伤——教育机构承担过错相应责任,举证责任不倒置 十、民法上的八个欺诈和胁迫的效力不同: 1.因受欺诈、胁迫而签订并伤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 2.因受欺诈、胁迫而签订并不伤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可变更可撤销 3.因受欺诈、胁迫而签订的保证合同区分三种情况: 3—1.债权人欺诈、胁迫保证人的,保证人免责(担保法30条) 3—2.债务人欺诈、胁迫保证人且债权人知情的,保证人免责(担保法解释40) 3—3.债务人欺诈、胁迫保证人且债权人不知情的,保证合同有效(担保法解释40) 4.因受欺诈而缔约的婚姻有效,受胁迫缔结的婚姻可撤销 5.因受欺诈、胁迫而立下的遗嘱无效 十一、一网打尽无因管理判定中的五个陷阱(考试考过第一个格外留意第三个第四个): ①主观为自己,客观为别人——误信他人事务为自己事务(误信管理)——不构成无因管理——成立不当得利: 如甲误把乙的牛当作自己的牛予以饲养——乙须向甲返还不当得利 如甲误把乙的孩子当作自己的孩子予以抚养——乙须向甲返还不当得利 ②主观为他人,客观为自己——误把自己事务当作他人事务(假想管理)——不构成无因管理,不产生法律关系 如甲误把自己的牛当作他人的牛予以饲养 ③主观为张三,客观为李四——构成无因管理, 如甲误把李四的牛当作张三的牛予以饲养——甲和李四成立无因管理 ④主观为自己,客观为自己——明知为他人事务仍然作为自己事务而管理的构成不法管理,不构成无因管理,但可以类推适用无因管理的规则。如甲把代为保管的乙的价值5千的牛出卖于丙,售价6千——甲可以诉乙侵权(赔五千)或违约(赔五千)或不当得利(赔五千),也可以主张类推适用无因管理(赔六千) ⑤主观为大家,客观为大家(不特定多数人)——不构成无因管理,不产生法律关系 十二、四种特殊债务的认定(考试考过3、4;注意1、2) a.不知无债务而误以为是自己债务去偿还者,为非债清偿,构成不当得利 b.明知无债务,仍然作为自己的债务去偿还者,视为赠与,不构成不当得利 c.明知为他人债务,且该债务无抗辩权,为债务人利益而代为清偿者,构成无因管理,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d.明知为他人债务,且该债务有抗辩权,依然代为清偿者,不符合债务人可推知之意思,不得向债务人追偿 十三、两句话掌握机动车侵权的十个法条(2016热门考点)。 第一句:合法使用机动车时,谁控制,谁责任; 第二句,涉及违法活动时,谁侵权,谁责任(详解如图) 例1、甲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给乙造成损害。则下列连带责任的承担,说法正确的是: A.如果甲的驾驶的汽车是丙的,未经丙的允许,私自开出,甲和丙承担连带责任 B.如果甲挂靠在A代驾公司名下,甲此时是应邀出来接送醉酒客人的,甲和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C.如果甲驾驶的车和丁的一样,经过丁的允许,甲套用丁的车牌,甲和丁承担侵权责任 D.如果甲驾驶的汽车是低价从戊手中买来的已达到报废的标准的汽车,甲和戊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BCD 例2、甲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给乙造成损害。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如果甲的车是借用乙的,乙知道该车刹车存在问题,乙承担相应的责任 B.如果甲的车刚从乙手中受让的,尚未办理登记,乙承担相应的责任 C.如果甲正在接受乙公司的汽车培训,乙承担相应的责任 D.如果汽车存在缺陷,汽车4S店承担相应的责任 【答案】ACD 十四、一组口诀搞定五种合同解除权: 1.不可抗力解除权:双方解除无赔偿(通知行使); 2.情事变更解除权:双方解除无赔偿(诉讼行使); 3.违约解除权(图1/2):谁违约,对方解除;谁违约,谁赔偿(通知行使); 4.任意解除权(图3):谁选择,谁解除;谁解除,谁赔偿(通知行使); 5.不定期合同(不定期租赁、不定期保管)中的任意解除权:双方解除无赔偿(通知行使)。 1.违约解除权 (1)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解除合同 (2)因履行迟延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须催告即可解除合同 (3)一方预期违约主要债务,另一方可解除合同 (4)一方根本违约,另一方可解除合同 (5)合同法第69条,不安抗辩权人有解除权(注意前提) (6)合同法第167条,分期付款买受人未付款达合同总额1/5以上,出卖人有解除权 (7)合同法第203条,借款人违反贷款用途时,贷款人有解除权 (8)合同法第253条第2款,承揽人擅自转包时,定作人有解除权 (9)合同法259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承揽人催告无效的,承揽人有解除权 (10)《买卖合同司法解释》25条:从义务之违反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解除合同 租赁合同的解除权 ☞出租人法定解除权(违约解除权) (1)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合同法219条) (2)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司法解释第7条) (3)责任转租(合同法224条,司法解释第14条) (4)未付或延付租金(合同法227条) ☞承租人法定解除权(违约解除权) (1)出租人拒不交付租赁房屋(合同法216条) (2)租赁房屋因意外全部或者部分毁损(合同法231条) (3)一房数租时,未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享有解除权(司法解释第6条) (4)因法律原因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司法解释第8条) 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八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不定期租赁之任意解除权 ☞租赁房屋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时的随时解除权(合同法233条) 4.任意解除权:谁选择,谁解除;谁解除,谁赔偿 ①合同法第268条,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单方+赔偿损失) ②合同法第308条,货运合同的托运人;(单方+赔偿损失——交付货物给收货人之前) ③合同法第410条,委托合同的双方;(双方+赔偿损失) ④旅游纠纷司法解释第12条:旅游合同中的旅游者(单方+支付合理费用) 十五、六句口诀掌握债权让与——成立生效,通知生效,抗辩延续,抵销延续,时效中断,从随主走。(详解及例题附后) 详解:设债权人A,债务人B,受让人C。 1.成立生效:AC之间的合同一经成立,马上生效; 2.通知生效:通知债务人是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通知之前,B是A的债务人;通知之后,B是C的债务人。 3.抗辩延续:B对A的抗辩权可以继续向C主张。 4.抵消延续:B对A的债权先于A对B债权到期的,B对A的抵消权可以继续向C主张。 5.时效中断:自通知到达B时,转让的债权的时效发生中断。 6.从随主走:主债权移转的,其担保物权、保证债权、预告登记一并移转(通知担保人是对担保人生效的要件) ![]() 十六、精神损害赔偿六可六不可(考试考过1、2、3、5、6): ①侵权可违约不可; ②自然人可,法人不可; ③人身权可,财产权原则上不可(人格意义的物品和死者的遗体遗骨除外); ④死者的近亲属可以,其他人不可; ⑤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可; ⑥诉讼或者书面承诺的可以继承,否则不可。 十七、七句话一网打尽地役权全部考点(附一道例题) 1.地役权可以存在于不相邻的两个不动产之间。 2.地役权法律关系当事人不限于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也可设立,但供役地抵押权人不得设立。 3.地役权合同属于要式合同,但非有偿合同 4.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5.地役权人在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的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合同 6.需役地转让,地役权不受影响;供役地转让,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158) 7.地役权在先,其他用益物权在后,地役权仍然有效;用益物权在先,地役权在后,须经用益物权人同意。(物权法162/163) ☞例题:甲村把自己的一块四荒土地(A地)上为乙之B地设立观景地役权,约有费用若干,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并办理了登记手续。后来,甲将A地设土地承包经营权于丙;再后来,乙将B地发包于庚,又与申约定,由乙在整个B地上为申之C地设定取水地役权关于本案中的地役权和担保物权,说法正确的有?(法律关系分析如图) A。丙取得A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须经乙的同意 B。丙取得A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乙在A地上的地役权消灭 C。丙取得A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后,须继续负担地役权义务 D。庚取得B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后,观景地役权消灭 E。在B地上,申之取水地役权须经登记方可对抗庚 十八、五分钟一网打尽九种过错推定责任 ◆记忆窍门: ①医疗机构是过错,三种情况转推定; ②教育机构是过错,无人受伤转推定; ③动物侵权无过错,关在园里转推定; ④高度危险无过错,被偷被抢转推定; ⑤妨碍通行无过错,道路管理有推定; ⑥物件侵权都推定,只有一个是例外。 =相关阅读= 1、2016年司考冲刺必备资料汇总 http://bbs.xuefa.com/thread-536758-1-1.html 2、2016年司考冲刺必备经验技巧 http://bbs.xuefa.com/thread-536480-1-1.html |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