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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情还是坚守律师职业道德?

律师路上 xuefa2016-12-10 收藏 : 1 查看 : 2945 评论 : 1

原创作者: 李三超

文章来源: 学法网

身为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律师该如何做到在坚守职业道德的前提下不增加伤者及其亲属的痛楚?

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在我看来,没有赢家。原告方的痛苦非金钱所能弥补,被告方的过错非金钱所能抵消,公平正义的实现非裁判所能彰显。但是,纠纷的久拖不决又非各方所愿,作为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能够将纠纷一次性解决,已实属难能可贵,众口难调,在法庭上是常有之事。

不可否认,交通事故案件充满地域性、人身性等。从各项赔偿项目来看,几乎所有项目都与经济水平有关,也与相关人的某些特征,如户口、职业等密切相关。这也注定了,即使相似交通事故案件,都可能因这些方面的不同而导致诉求数额的巨大差异。同时,除了这些确定的不同,还有一个更加重要的因素影响伤者诉求的实现,那就是举证。

说到举证,就不可避免地说到律师。在这儿,我举一个例子,这个例子也是我今天参与庭审的一件交通事故案件。我的委托人是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当然,我们是被告。由于之前我和原告律师已经在长清法院进行了一次庭前调解,但最终因双方分歧较大,无花无果。当时,我出于职业本能,以及委托人要求,将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拍照。于我来说,权当这次履行了阅卷的权利。其实,在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案件的原告在起诉时很难将所有证据提交到立案庭,一般也就提交事故认定书、门诊病历、住院病历、若干医疗费发票等,因此,被告阅卷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对这起案件,我不想谈论太多,现我单就原告提交的误工费证据进行一定的探讨。

原告提交证据:原告的鉴定报告、聘用合同、用人单位开具的证明。

本案原告经鉴定机构鉴定,伤残状况为3个十级,误工时间为伤后8个月。因为此鉴定机构是经由法院委托,保险公司一般没有异议。在此提醒读者,伤残鉴定最好在起诉时就向法院提交申请,这样做可以节约很多时间。如果自己单方委托,很有可能对方会提出异议,而法院一般也会同意异议方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当然,如果单方委托,可通知有关人员,包括保险公司、事故车辆车主或司机,亲临鉴定现场。

我作为保险公司代理人,对聘用合同和单位证明发表了质证意见,指出了这两份证据存在的问题。质证意见如下:

“第一,原告提交的《聘用合同》不符合一般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且单位落款处仅有单位盖章,没有单位负责人的签名或盖章,也未能提供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缴纳社保记录等予以佐证,我公司认为原告与所述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第二,根据最新的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而本案原告提供的单位证明材料,仅有单位盖章,无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不应当作为证据使用”。

以上是我在今天的法庭调查阶段提出的质证意见。虽然我不知道法官会不会采纳我的意见,但是至少我从这两份证据当中发现了一些破绽,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应当会在整体上影响法官的判断。就我目前的能力,我是对得起委托人的。

当然,这仅仅是我针对误工费的证据发表的质证意见,对于其他赔偿项目的证据,如伤残赔偿金、护理费等也发表了充分的意见,把证据中存在问题一一说了一遍,我可以察觉到原告律师有些措手不及。

抛去律师执业道德不说,我很是希望伤者受到的伤害能在法庭的审理下,其权益能够得到最大的维护和保障。在今天庭审之前,我也一遍又一遍地修改质证意见,尽量简明扼要,不要长篇大论,尽量措辞严谨,不要激化矛盾。毕竟,伤者正处在身体遭受痛苦的阶段,如果律师在法庭上不顾及这一点,很有可能会对伤者造成二次伤害,即使法院最后的判决极大维护了她的权益,她也会对某些律师产生一种负面评价,认为律师只为出钱人说话,而丝毫不通人性,不识伦理道德。

我认为,一名优秀的律师,不是一味追求自己爽的律师,尤其是在办理交通事故案件的时候,尤其是你作为保险公司一方律师的时候。律师有可为,有可不为,做一名充满人性光辉,而又坚守职业道德的律师,实在是任重而道远,非一日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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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三国归晋11 2016-12-12 12:59
怎么看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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