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保险法释义59条:.....值得一提的是本条规定的是受损保险标的权利转移制度,与委付不同。委付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转移于保险人,从而行使请求支付全部保险金额的权利。委付制度是海上保险的特殊制度之一,一般不适用其他保险。且委付制度与推定全损制度结合在一起,一般须经保险人同意。而此条不是委付。第一,此条规定适用于所有财产保险。第二,当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全部保险金额后,受损保险标的全部权利和部分权利即法定转移,而无须征得哪一方当事人的同意。第三,转移的权利可以是全部转移,也可以是部分转移,而委付所要求的是投保人应就保险标的物的全部提出请求,而不能仅就一部分标的物请求委付,另一部分标的物不委付。也就是说,权利必须是全部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