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C选项于法无据
1、注意,这是审判人员的不同意见,并没有包括人民陪审员的依据,虽然在理论上,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与审判员的权利是一致的,但并不否认人民陪审员不等同审判员。D项至少缺少了人民陪审员与审判员的不同意见均须写入笔录,D项没有完整表达法律的意思,不算错吗?
2、D项的第二个错误,就是写入笔录。
众所周知,笔录包括庭审笔录和评议笔录,D项写入笔录的意思,难道没有写入庭审笔录的缺陷?难道笔录就是专门指评议笔录?
有同学会说,题目上已经设定是属于“关于合议庭评议案件”,所以是合议庭评议的笔录。首先,这样的逻辑推理,是对考生的不够尊重;其次,这个逻辑推理是不成立的。难道上到评议阶段,庭审笔录就失去了效力了吗?恰恰相反,庭审笔录是作为合议庭合议的基础的,为什么评议阶段就否认了庭审笔录的存在呢。
第三、在D项存在两处错误的情况下,相对于B项的应当与可以的区别,不知道是否应当选B项较为准确呢?
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确实郁闷,单从B项的语句意思来讲,“可以”是没错的。但是从另外角度想,可以意味着...
出题者还是蛮有善心地,他要是把这道题放到不定项去,那才叫坑爹啊
C项,C选项中,合议庭意见存在分歧的...
出题者还是蛮有善心地,他要是把这道题放到不定项去,那才叫坑爹啊
C项,C选项中,合议庭意见存在分歧的,应当提请院长交审判委员会决定,而不是“提交院长决定”,所以C项错误;
以下文件“超纲”:
2002合议庭规定第十二条....但是对于下列案件,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拟判处死刑的;
(二)疑难、复杂、重大或者新类型的案件,合议庭认为有必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三)合议庭在适用法律方面有重大意见分歧的;
(四)合议庭认为需要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案件,或者本院审判委员会确定的应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确实郁闷,单从B项的语句意思来讲,“可以”是没错的。但是从另外角度想,可以意味着...

出题者还是蛮有善心地,他要是把这道题放到不定项去,那才叫坑爹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