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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49#
某甲在旁听其兄过失杀人一案审判时,违反法庭秩序,而且不听审判长的警告制止,情节严重。对此法庭采取的哪些行为需要经法院院长批准?
  • 警告
  • 拘留14日
  • 强行将某甲带出法庭
  • 决定对某甲追究刑事责任
  
本题有 3 条评论
参考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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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风轻云淡168 发表于 2012-8-6 09:38
该规定由原来的第161条变更为新刑事诉讼法的第194条,法条内容未作任何修改。
2 # 我是陈秋璇 发表于 2012-7-23 17:53
新的刑诉法是拘留10日吧~
1 # 二毛 发表于 2011-7-15 16:52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1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法律规定罚款和拘留需要院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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