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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司法考试真题(卷二)限时测试》
20# 《2005年司法考试真题(卷二)限时测试》 总分 150 分,考试时间 150 分钟,共有 264 人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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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lh2011bisheng 发表于 2011年08月31日 16:16:17
这题解析的什么玩意吗?
54. [多选题][05司考真题卷二第87题]:甲县人民政府在强行拆除乙厂未经批准建造的房屋时,未及时通知乙厂,也未制作物品清单,房屋内的物品被毁损。该强制拆除行为后因违反法定程序被法院判决确认违法。2002年12月,乙厂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2003年4月乙厂的企业法人登记被注销。2003年1月乙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甲县人民政府赔偿建房投入和物品损失。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乙厂具有原告资格
乙厂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时效为自该强制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之日起两年
因乙厂被拆房屋为违法建筑,乙厂的请求不成立
因甲县人民政府的拆除行为只存在程序违法,乙厂的请求不成立
参考答案:B,C,D
您的答案:C,D ×
答案解析:【考点】行政赔偿诉讼的原告、时效与赔偿范围
A项不应选。本题目的考点在于乙厂于2002年12月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时它是否还有原告资格。行政诉讼的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就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题目中,虽然,起诉时,乙厂营业执照已吊销,但并不影响乙厂作为房屋财产权的主体资格,因此,甲县人民政府强行拆除乙厂未经批准建造的房屋时,直接影响了乙厂的房屋财产权,所以,乙厂具有原告资格。
B项应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一并受理。”本题设问的条件是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情形,所以应该适用上述规定内容,而不能依据“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来确定。B项表述不正确。该选项要特别注意审题,题目中提到是乙厂提起的是“行政诉讼”时要求赔偿的,因此,应属于一并提起赔偿请求的情况,许多人选错主要是审题忽略了细节。
C项应选。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条的规定,只有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才给予赔偿,而本案中的条件是法院因行政机关程序违法而确认行政行为违法,这表明行政机关违法行为所侵害的是乙厂的非法权益,非权益不受法律保护,国家不给予赔偿,因此,乙厂的请求是不成立的。
D项应选。理由同C。
1 # lh2011bisheng 发表于 2011年08月31日 15:57:28
8. [单选题][05司考真题卷二第43题]:下列有关法律规范的适用和备案的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作出最终裁决
不同行政法规的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地方政府规章内容不适当的,国务院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凡被授权机关制定的法规违背授权目的的,授权和所制定的法规应当一并被撤销
参考答案:C
您的答案:B ×
答案解析:【考点】法律规范的适用与备案
A项错误。根据《立法法》第86条第2项的规定:“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B项错误。根据《立法法》第86条第1项的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根据《立法法》第85条第2款的规定,必须是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才由国务院裁决。
C项正确。《立法法》第88条第3项规定:“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所以地方政府规章内容不适当的,国务院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D项错误。《立法法》第88条第7项规定:“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所以被授权机关制定的法规违背授权目的的,并不是一定要撤销授权。
【应注意的问题】法律规范的适用与备案既是立法法的重要内容,也是行政法中比较重要的内容,在历年的司法考试中都会有所涉及。

在做05年真题的时候,真的发觉这年的行政法考题出得怎不咋的!
有些选项的表述实在是不敢恭维,怀疑出题老师的语言功底。比如本题中C选项怎么看都是错误十足!
。《立法法》第88条第3项规定:“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国务院“有权”并不是一定要做的哦,也就是所谓的应当做的!
“地方政府规章内容不适当的,”国务院是不是可以建议责令该人民政府自己改正。或者有盖人大火人大委员会撤销呢?
国务院 有权做的变成“应当做的”不把他累死才怪呢?
有木有道理呢?欢迎讨论见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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