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是有管辖权的法院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的中外双方当事人有权约定外方当事人所在国的法院管辖
- 财产保全可以依当事人申请进行,也可由法院主动依职权进行
-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
- 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
- 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
- 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 由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 直接由当事人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 由当事人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但其必须委托中国律师代理其申请
- 由外国法院按照我国与外国之间的条约关系或互惠关系向我国法院提出申请
- 由外国的外交机构向我国的外交部门提出申请
- 依照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
- 没有条约关系的,依外交途径进行
- 通过民间友好团体进行
- 建立友好城市关系的,通过友好城市途径进行
- 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外籍当事人
- 居住在我国领域外的外籍当事人
- 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中国籍当事人
- 居住在我国领域外的中国籍当事人
- 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 应当制发调解书
- 应当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
- 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依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
- 普遍优惠原则
- 国民待遇原则
- 不歧视原则
- 对等原则
- 委托中国律师甲某为诉讼代理人
- 委托美国律师乙某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 委托美国驻华大使馆官员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
- 委托长期在中国经商的美国公司为诉讼代理人
- 委托的事项同我国的主权、安全不相容的
- 不属于我国法院职权范围的
- 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者我国国家、社会利益的
- 外国法院委托我国法院代为送达法律文书,未附中文译本的
- 杨迪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无权上诉,其上诉无效
- 杨迪因在接到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书时已表示不上诉,所以其后来的上诉应视为无效
- 杨迪的上诉已超过上诉期限,故已丧失了上诉权,上诉无效
- 杨迪的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其上诉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