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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复习重点:财产权与人身权的区分

法考经验 2010-05-15 收藏 : 0 查看 : 1259 评论 : 0

原创作者: 韩祥波

文章来源: 学法网 www.xuefa.com

  财产权和人身权是权利的基本分类,也是司考的重大考点之一。考察这种权利类型通常是与侵权法结合来设计题目。要正确判断这类题目,需要把握两点:
  
  第一,侵害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责任方式是不同的。因为,在侵权责任法的第15条中规定了多种不同的责任方式,其中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只能适用于对于人身权的侵害。因此,如果题目中交代的侵害的对象是财产权,无论如何也不能有这三种责任方式。‘
  
  第二,侵害者两种权利是否包括精神损害不同。对于人身权造成侵害的,通常会有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如果侵害的是财产权,则一般没有精神损害赔偿,只有当侵害的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财产时,才有精神损害赔偿。而所谓人格象征意义的财产,通常是指不可替代并且具有纪念意义的财产,依据生活常识,不难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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