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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司考题库“挑刺”专贴[发现错误,奖励2-200个学法币不等]

 
守望人生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1-7-18 12:42:46 来自: 中国山东青岛
2572# 某公司甲因生产规模日增,于是在另一城市设立一家子公司乙,乙公司在经营中,因投资决策失误,致使乙公司破产,经过清算,乙公司对外负债1800万元,其中包括欠母公司甲的货款900万元。对此,有人认为,母公司甲应当负担公司乙的债务清偿责任。还有人认为,母公司甲与公司乙不存在债权和债务关系,甲无权从乙公司的破产财产中偿还所欠货款。你认为,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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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望人生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1-7-18 13:00:30 来自: 中国山东青岛
2571#    本题你已经连续做错 1 次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对破产人的财产享有的担保物权。下列关于别除权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债权人行使别除权无需通过破产程序
别除权的行使以担保标的物为限
别除权的权利人可以通过民事执行程序行使权利
别除权的权利人随时对权利标的物行使权利,但受破产程序的约束
多选题: A  B  C  D              本题有 14 条评论 参考答案:A,B,C
您的答案:
答案解析:《企业破产法》第32条、第35条规定了别除权。
4651
详细评论内容14 # lam132 发表于 2011年04月23日 22:58:23 [引用] OK律考400 2009年05月11日 12:38:09
解析是在乱解析,32和35条,未规定别除权事项.D选项也有疑问,重整程序的担保物权是受约...
原解释是按照旧的破产法(试行)来解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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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望人生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1-7-18 13:03:33 来自: 中国山东青岛
2570#    1 次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些?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10天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多次讨论仍未通过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具体案情及时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作出的裁定,当事人如有异议的,可向作出裁定的原审法院申请复议,但不得上诉
清算组的决定违背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撤销
多选题: A  B  C  D              本题有 11 条评论 参考答案:B,D
您的答案:
答案解析:见《企业破产法意见》第31条、第53条、第75条,《企业破产法》第16条第3款。
21000
详细评论内容11 # jingmei 发表于 2011年06月28日 17:13:52 [引用] 06年的法条 10 # fage 发表于 2010年07月09日 17:05:52 [引用] 怎么答案解析提供的法条总是牛头不对马嘴!晕倒! 9 # kellyhlp021 发表于 2010年06月04日 13:44:44 [引用] 不要浪费大家的时间 把把关 不要光顾点击率 既然推出了 就要好好做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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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qi1124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1-7-21 21:19:49 来自: 中国新疆乌鲁木齐
1、题目ID号【14038#】:

2、错误类型:我国刑法规定了____法定原则,____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同时规定了____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____和承担的____相适应:死刑只适用于____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在这段话的空格中:
A   2处填写“罪刑”,4处填写“罪行”
B   3处填写“罪刑”,3处填写“罪行”
C   4处填写“罪刑”,2处填写“罪行”
D   3处填写“罪刑”,2处填写“罪行”
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将此题作为填空题来做,不要提前看答案。依次填充的词语是:罪刑、罪刑、罪刑、罪行、刑事责任、罪行

3、错误理由【答案和解析矛盾的, 不可能选A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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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qi1124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1-7-21 21:35:13 来自: 中国新疆乌鲁木齐
1、题目ID号【7907#】:

2、错误类型:税务稽查员甲发现A公司欠税80万元,便私下与A公司有关人员联系,要求对方汇10万元到自己存折上以了结此事。A公司将10万元汇到甲的存折上后,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A公司免交80万元税款办理了手续。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理?认定为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从重处罚
认定为受贿罪,从重处罚
认定为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与受贿罪的竞合,从重处罚
认定为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与受贿罪,实行并罚
-------------------------------------------------------------------------------------------

3、错误理由【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有特别规定的只有《刑法》399条(司法工作人员受贿又渎职的,从一重)和229条(中介机构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又受贿的,从一重)
所以,除了这两条以外的,受贿又渎职的一律数罪并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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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xnnpgf 学法2级 发表于 2011-7-21 22:45:33 来自: 中国广东深圳
1、题目ID号14212#
2、错误类型:答案错误
3、错误理由: 根据《刑法》第57条的规定,对于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所以A选项中的“一般剥夺政治权利”的表述错误。B选项的说法完全符合《刑法》第58条的规定,为正确选项。C选项的错误在于“被判处拘役的......,从拘役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的表述,因为拘役刑不存在假释的情况,被判处拘役的就不可能被假释。D选项的说法符合《刑法》第55条的规定,为正确选项。
【答案】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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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er163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1-7-23 01:38:53 来自: 中国北京
1、题目ID号【必填】:2662#
2、错误类型:对A选项有疑义
3、错误理由【必填】: 原题解析:A结果加重犯中,基本犯罪不一定是犯罪的齐备,基本犯的结果可能不出现,如抢劫罪中可能没有抢到财物而将被害人打成重伤。
错误理由:当犯罪事实属于基本的犯罪构成时。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取得财物为准;当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本条所定加重情节之一时,已具备加重形态的全部要件,无论行为人是否抢到财物,应是犯罪既遂。
本题解析中未抢劫到财务本来未遂,但又将被害人打成重伤,加重情节,成立抢劫罪既遂。故已经出现基本犯的结果。而第二个行为因禁止重复评价,故只能做为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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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er163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1-7-23 19:56:36 来自: 中国北京
1、题目ID号【必填】:2635#
2、错误类型:答案错误,解析有误
3、错误理由【必填】:
张强与李玉是男女朋友关系,因李玉家人极力反对二人交往,李玉提出分手。张强怀恨在心将李玉骗至市郊树林杀害,后又于第二日晚将李玉之母砍伤。张强的行为属于连续犯
答案解析:因为法律没有触犯同一罪名,故不为连续犯。但基于这两个伤害行为存在主客上密切联系,应该认定为是连续犯。
冯某盗掘古墓葬后为湮灭罪迹毁坏文物,对冯某的行为应予以数罪并罚。
答案解析:于盗掘古墓葬罪的加重情形。
但冯某实施了两个行为独立的,并非在盗掘时损坏文物,故不属想象竞合犯。属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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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h332278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1-7-24 00:03:22 来自: 中国浙江杭州
回复 3# hy900314

1、题目ID:14007
2、错误类型:答案及解析错
        1. [单选题]甲为上厕所,将不满1岁的女儿放在外边靠着篱笆站立,刚进入厕所,就听到女儿的哭声,急忙出来,发现女儿倒地,疑是站在女儿身边的4男孩乙所为。甲一手扶起自己的女儿,一手用力推乙,导致乙倒地,头部刚好碰在一块石头上,流出鲜血,并一动不动。甲认为乙可能死了,就将其抱进一个山洞,用稻草盖好,正要出山洞,发现稻草动了一下,以为没死,于是拾起一块石头猛砸乙的头部,之后用一块磨盘压在乙的身上后离去。案发后,经法医鉴定,甲在用石头砸乙之前,乙已经死亡。依此情况,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 过失致人死亡罪
  • 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既遂)数罪
  • 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未遂)数罪
  • 故意杀人罪

参考答案:C
您的答案:A ×
答案解析:甲过失致乙死亡,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又发现稻草动了一下,以为乙没死,即产生杀人的故意,于是拾起一块石头猛砸乙的头部,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对象不能犯的未遂。D选项是因果关系错误的解决方式,因果关系的错误不影响犯罪构成。因果关系错误的一般情况是第一个行为是故意行为,第二个行为是过失行为,第二个行为实现了第一个行为所追求的目的。因而以第一个行为所指向的犯罪的既遂认定。但本案恰好相反,第一个行为是过失行为,过失行为是没有犯罪目的的,因而这里也不存在因果关系错误的问题。由于行为人的认识错误,又故意实施了第二个行为,实际上第二个行为无法既遂(对象不能犯)。第二个行为是主体对客体认识的错误,成立故意杀人的未遂。第一个行为和第二个行为之间是互相独立的关系,因而认定为数罪。所以最后的正确选项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故意杀人罪(未遂)数罪。故选C.
   3、错误理由:甲第一个行为已致乙死亡,第二个行为是对象绝对不能犯的的未遂,因乙已死亡,甲的行为无论如何也不能产生故意杀人的后果,这和三大本上说的迷信杀人不成立犯罪的理由是一样的,迷信杀人是手段不能犯。甲的第二个行为是对象不能犯,故第二个行为不成立犯罪,该题应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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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leking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1-7-31 21:07:59 来自: 中国广西梧州
 1、题目ID号:10477#

 2、错误类型:答案错误,答案解析也错
原题:
[2002年]甲公司要运送一批货物给收货人乙公司,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电话联系并委托某汽车运输公司运输。汽车运输公司安排本公司司机刘某驾驶。运输过程中,因刘某的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乙公司因未能及时收到货物而发生损失。现问,乙公司应向谁要求承担损失?
A、甲公司         B、丙           C、刘某           D、汽车运输公司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运输合同责任的承担。《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损失由刘某过失引起,即不存在法条所列免责事由;而刘某乃运输公司工作人员,非合同当事人,运输公司应为其行为对外负责。


 3、错误理由: 答案:A。解析:本题考的是因第三人原因违约的责任承担。《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根据提问:乙公司应向谁要求承担损失?甲公司才是合同的相对人,所以A选项应该是正确的。
     至于甲公司和汽车运输公司之间的纠纷,依照《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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