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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进中的2012 发表于 2021-01-03 20:50 我的理解是多此一举,经过这十几年的发展,法官队伍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无论是学历、还是专业化水平为个人认为都是可以的。当然不排除很多老少边穷地区还有相应的问题存在,但是应该也不太可能对金融纠纷有多大的需求。那么金融法院为认为除了膨胀了机构,其他的意义不大,我认为可以将此类案件作为高院管辖案件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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