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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为什么要为“坏人”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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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为什么要为“坏人”辩护?
楼主
白锋高律师
学法2级
发表于 2021-7-20 19:04:01
查看:2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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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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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为什么要为“坏人”辩护?
我说,律师不是为坏人辩护。
律师是为每个人的合法私有权利辩护;
是为避免每个冤假错案的发生而辩护;
是为每个人免受公权力的不公正对待而辩护;
是为了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而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第二条第二款“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规定,将国家设立律师制度的目的和意义做了充分的说明,但是,很多人对这句话并没有多少感觉,这些人还包括一部分律师和司法工作人员。
这是什么原因呢?
这句话的文字和语义相信大多数人都看得明白,但是为什么现实中还是有很多人不尊重律师,有些律师也觉得没有多少职业荣誉感呢?
我觉得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法律条文本身使用的是比较专业的法律术语,一般人看起来、理解起来比较费劲,其新颖性、趣味性、通俗性比不上一般的新闻媒体报道使用那些高频术语,不容易传播,也不容易让大多数的普通人接受;
二、当今社会太过重视物质价值,而轻精神价值。
律师是否有名,是否优秀,人们往往是从其是否有钱、有地位和有影响力来判断的,而大多媒体所宣传和部分所谓的“著名”律师标榜自己的,也无非是自己的金钱财富和头衔地位等等物质层面的东西,而对他人、社会和国家物质或精神层面的贡献却不进行对比和衡量。
助长整个社会奉行“金钱至上”,而非以“人”至上,形成了一股攀比自私、人人焦虑的歪风邪气!
因此,人们对那些“著名”律师光鲜外表和优渥生活,往往是羡慕、嫉妒,而非发自内心的尊敬!
律师感受不到人们的崇敬、敬仰之心,觉得没有什么职业荣誉感,也就不足为奇了。
三、“当事人合法权益”、“法律正确实施”、“社会公平和正义”,这些概念比较抽象,且内涵和延伸也比较宽泛和模糊,与普通人的生活联系没有那么紧密。
像“法律正确实施”、“社会公平和正义”,很多人都觉得这是国家和政府的事,与自己没有多少关系,就是有关系,自己也能力有限,没有那么大的本事去实现这些“伟光正”的目标。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虽然与自己有点关系,但是,大部分人在现实中需要请律师,成为当事人的情况并不多,当然,也就没有那么在意了。
最关键的是,普通人所理解的“合法权益”和律师所理解的“合法权益”并不完全重合、一致。
律师所理解、所维护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成文法规定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普通人所理解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朴素自然的合法权益和社会正义,即其心中的法,主要是自然法和习惯法,有时与成文法的规定并不一致,甚至与成文法是相冲突的。
因此,每当律师说为会尽最大努力维护其合法权益时,很多当事人心中并没有多少波澜和激动。
那么律师群体为什么也没有将这句话奉为“圭臬”呢?
因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这句话,虽然法律上规定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在实际辩护和代理案件过程中并没有让当事人对自己高看,有的当事人认为,法律白纸黑字都写的清清楚楚都按照法律来,律师有什么用?律师,你做的再正当合法,但是,不能解决我的问题,还谈什么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花钱就是请你为我服务、为我解决问题的,不是让你来普法的?
当你的当事人这样对你说的时候,你还真不好反驳,有时甚至还觉得他(她)说的挺有道理,最重要的是,他们还是我们律师的“衣食父母”,你还不能跟他们杠。
我以前觉得律师和当事人的观点和看法都有一定道理,但是,感觉上有点不太对,但是又不知道问题出在哪里呢?
其实,双方的问题就是出在对什么是“合法的权益”这个概念和范围的理解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是国家制定的成文法,维护的是国家、人民和统治阶级的利益,行使的是“公权力”。
国家制定的法律对国家、政府而言都是“良法”,但是对普通的个人而言,却不一定是良法,也有可能时恶法!
普通人作为一个自然人个体,其天然具有“私权力”,所谓“天赋人权”,就是人人拥有上天赋予自己的私权力,人人拥有作为人的最基本的权利,“公权力”本质上属于“私权力”的一部分,只不过是多数人的私权力,但是“公权力”又时刻想要扩大自己的权利,用以剥削、压制私权力,这两者之间就会存在一定的冲突,甚至有时不得不牺牲少数人的合法私有权利,以维护公权力的行使和权威。
就像以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家要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节省国家资源发展经济,这大多数人不好反对,但是,强制规定一对夫妻只能生育一个子女,很多人就十分反对,就觉得生育权是人最基本的权利,这严重侵犯了人权,这就是一部恶法。
但是从国家和公权力角度,觉得这是一部良法,因为这部法律虽然牺牲了少数人的生育二胎、三胎的权利,却为整个国家的发展和繁荣昌盛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因此,在不同的时间、空间、角度和维度,一部法律有时是良法、有时是恶法!
您觉得放开二胎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良法还是恶法呢?
如果你觉得这是一部恶法,你是否就会觉得生育权是你的合法权利,超生并不违法?
假如张三在计划生育最严的那几年生了一个女孩,又超生了一个男孩,被计生办给拉去强制结扎了,还把其房子给拆了,粮食给拉走了。他气不过,想找个律师帮他打官司,告计生办侵权,如律师认为他的行为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不属于其合法权益,那这个律师还有聘请的必要的吗?
这里就会存在一个争议,律师维护的“当事人合法权益”究竟是现行法律框架下的“合法权益”,还是包括自然法、习惯法,符合道德仁义的“合法权益”。
我觉的律师维护的应该是后者而非前者,否则,律师就会沦为政府、公检法等公权力部门的附庸,很多工作便不能开展,也与实际脱节,更不能取得人民群众的真心拥护和尊重。
因此,律师制度本质上并非为国家法律授予,而是人民授予,是人民为了防止自己个人合法的私有权力被公权力剥夺和压迫而生的。
虽然,我们律师必须在法律框架下执业,而不敢轻易逾越,但是,律师制度产生的根本原因并不是来源于法律规定,而是社会生产力和民权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结果。
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潮流趋势,非人力所能改变,国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律师制度,只不过顺应了这个客观规律和趋势潮流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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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元老
发表于 2021-7-21 11:5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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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nu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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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22 18:0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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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哥哥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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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22 22: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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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行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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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20 0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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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本书,就是这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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