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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前妻林某婚生子陈某宝(9岁)并由林某抚养,林某与王某再婚后,王某擅自将陈某宝改为王某宝。陈某诉至法院,法官认为,陈某宝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变更姓名需要由亲生父母同意,故判决林某恢复其子原姓名。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判决是规范性法律文件 B、法院判决体现了法的评价作用 C、姓名权具有相对性 D、陈某宝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享有任何民事权利 答案:为了能在交流中得到进步,请大家务必认真回复参与讨论,态度决定您的法考成绩,知其然并知其所以然,才是法考复习的态度,只有参与过回复交流的学法网网友才能在下方看到本题的答案及解析哦,同时,点赞最高的回复,有机会得到学法币奖励 热荐:升级法考VIP,做更多法考题 游客,如果您要查看本题的答案及解析,请在评论区认真参与题目评论。评论成功后,您就可以在题目下方看到答案及解析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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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nggubaogc 发表于 2022-01-02 21:44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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