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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案牵出“私家侦探”,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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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相关]
杀人案牵出“私家侦探”,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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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平聚律师
学法11级
发表于 2022-12-8 16:51:07
查看:3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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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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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侦探”陈某甲等三人收了3.95万元后帮人找到妻子,结果雇主将该女子杀害,三人随后被分别判处三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罪名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2021年6月23日午后,山西吕梁,发生一起凶杀案。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闵某时,发现背后的“私家侦探”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无业男子陈某甲了解到“私家侦探”获利高,在2020年决定从事“私家侦探”活动。其在网上发布信息,称可找人、查人,并注册了昵称为“专业商务调查”的微信号承揽业务。
2020年12月,闵某通过网络搜索,联系到陈某甲,提出要寻找离家出走的妻子郭某,并提供了郭某的姓名、照片、手机号码等。
2021年1月、3月,陈某甲将郭某的手机号码交给他人,并通过该人获得郭某的手机定位。随后,陈某甲伙同于某等人在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蹲点守候,确认了郭某的具体位置,随后提供给闵某。
2021年6月,闵某再次联系陈某甲要求帮助寻找郭某。6月17日,陈某甲又采取上述方法获得了郭某的手机定位信息、快递地址信息。6月18日,陈某甲与于某、陈某乙三人驾车到达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与闵某一起蹲守到6月23日。郭某出现后,陈某甲等三人驾车离开。当日13时左右,闵某将郭某杀害。
经查,闵某先后支付陈某甲39500元。陈某甲分给于某9000元、分给陈某乙6000元。
检察院在审查逮捕闵某涉嫌故意杀人案时,发现陈某甲、于某、陈某乙虽然不能认定为闵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但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遂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公安机关以陈某甲、于某、陈某乙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请批准逮捕。
那么,我们来分析一下本案的情况。
首先,闵某的行为,无疑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闵某妻子离家出走,肯定是觉得日子过不下去了,离婚又离不掉。闵某极有可能有家暴行为,妻子不敢提离婚。或者双方的感情出了问题,妻子在外面可能有情况,结果激惹了闵某。
郭某两次出走都被闵某通过非法手段获得行踪后找到。最终,闵某将妻子残忍杀害。闵某处理感情生活的方式过于极端,杀了妻子也害了自己。等待他的恐怕是死刑或无期徒刑了。
其次,陈某等人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根据《刑法》第353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根据司法解释,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的;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构成本罪。如果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处3-7年有期徒刑。
具体到本案,陈某等非法获取闵某妻子行踪信息,并出售给闵某;结果被闵某用于犯罪活动,所以构成本罪。而且,因为提供该信息,导致闵某杀害妻子,属于特别严重,所以,主犯陈某被处以3年有期徒刑。而陈某的2个合伙人,可能是实际跟踪的或提供信息的,则根据犯罪参与程度不同,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后,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违法犯罪的事不能干。婚姻是需要经营的,谁也不是谁的附属品。如果感情不在,该放手就放手吧。放对方一个生路,也是给自己一条活路。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呢? 关注热点事件,以法律角度,看人生百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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