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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题] 吸毒的王某与女友吵架,王某用菜刀砍死了女友

 楼主 每天一题 超级版主 发表于 5 天前 查看:601 回复:9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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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2025年7月20日的法考“每日一题”



王某多次吸毒,某日中午在市区超市门口与同居女友沈某发生争吵。沈某欲离开,王某将其按倒在地,用菜刀砍死。后查明:王某案发时因吸毒出现精神病性障碍,导致辨认控制能力减弱。关于本案的刑罚裁量,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王某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

B、王某刑事责任能力降低,可从轻处罚

C、王某在公众场合持刀行凶,社会影响恶劣,可从重处罚

D、王某与被害人存在特殊身份关系,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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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fwmsQaKx 学法1级 发表于 4 天前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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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fwmsQaKx 学法1级 发表于 4 天前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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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撞南墙不回 学法1级 发表于 4 天前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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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fw4c4z7m 学法1级 发表于 4 天前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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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fwAm4cvr 学法1级 发表于 4 天前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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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pe11 学法9级 发表于 3 天前 来自: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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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lming1120 学法2级 发表于 3 天前 来自: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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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lming1120 学法2级 发表于 3 天前 来自: 中国北京
deepseek的答案。我放弃这道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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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lming1120 学法2级 发表于 3 天前 来自: 中国北京
首先,问题是关于刑罚裁量的,背景是王某多次吸毒,然后在市区超市门口与同居女友沈某争吵,沈某要离开,王某把她按倒在地,用菜刀砍死。后查明王某因吸毒出现精神病性障碍,导致辨认控制能力减弱。我们需要找出关于刑罚裁量的错误选项。
选项如下:
A. 王某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
B. 王某刑事责任能力降低,可从轻处罚
C. 王某在公众场合持刀行凶,社会影响恶劣,可从重处罚
D. 王某与被害人存在特殊身份关系,可酌情从轻处罚
我需要判断哪个选项是错误的。错误意味着这个说法在刑罚裁量中不成立或不正确。
回顾案件事实:王某多次吸毒,这表明他不是初犯;他吸毒成瘾。然后,在案发时,他因吸毒导致精神病性障碍,辨认控制能力减弱。
现在,分析每个选项:
A. 王某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
“偶犯”通常指偶然犯罪,不是惯犯。但王某多次吸毒,这本身可能不是犯罪,但吸毒是违法行为。在中国刑法中,吸毒不是犯罪,但可能涉及治安管理处罚。然而,这里的关键是,王某有多次吸毒史,这表明他可能不是初犯或偶犯。案发时他杀了人,但杀人是不是偶犯?偶犯一般指第一次犯罪。
王某多次吸毒,但吸毒不是本案的犯罪;本案的犯罪是故意杀人。所以,对于故意杀人罪,王某是否是偶犯?问题中没有提到王某有前科,所以可能对于故意杀人罪,他是第一次犯罪,因此可以视为偶犯。
但是,选项说“王某是偶犯”,但上下文是“多次吸毒”,这可能暗示他有不良记录。刑罚裁量中,偶犯通常指没有犯罪前科,可以从轻处罚。
但王某多次吸毒,这可能影响他的情节。不过,严格来说,吸毒不是犯罪,所以对于刑事犯罪,他可能还是偶犯。
然而,在案发时,他因吸毒导致精神病,这可能会影响量刑。
B. 王某刑事责任能力降低,可从轻处罚
案件事实说:王某因吸毒出现精神病性障碍,导致辨认控制能力减弱。在刑法中,如果辨认控制能力减弱,可能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中国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里,王某因吸毒导致精神病性障碍,辨认控制能力减弱,所以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情形,因此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选项B说“可从轻处罚”,这似乎是正确的。
C. 王某在公众场合持刀行凶,社会影响恶劣,可从重处罚
案发地点是市区超市门口,这确实是公众场合。用菜刀砍死女友,社会影响恶劣。在刑罚裁量中,犯罪情节恶劣、在公共场所犯罪等,可以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所以C似乎也正确。
D. 王某与被害人存在特殊身份关系,可酌情从轻处罚
王某和沈某是同居女友关系,所以有亲密关系。在故意杀人罪中,如果被害人是家庭成员或亲密关系,有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尤其是在家庭纠纷引发的犯罪中。
但这里是争吵后杀人,而且是当众行凶,可能不适用从轻。选项说“可酌情从轻处罚”,意思是“可以”而不是“必须”,所以理论上有可能,但需要看具体情况。
现在,问题是要找出错误的选项。
回到A选项:王某是偶犯。
王某多次吸毒,但吸毒本身不是犯罪。对于故意杀人罪,如果王某没有犯罪前科,他就是偶犯。
但案件描述说“王某多次吸毒”,这可能暗示他有过违法行为,但刑罚裁量中,“偶犯”通常指没有犯罪记录。
更重要的是,王某案发时因吸毒导致精神病,这可能影响“偶犯”的认定。
在刑法中,自陷行为(voluntary intoxication)导致的精神状态,通常不能作为从轻处罚的理由。
关键点:王某的精神病性障碍是由于他自己吸毒造成的,这不是无辜的精神病,而是自陷行为。
在中国刑法中,对于自陷行为导致的精神障碍,是否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理论和实践,如果行为人自愿吸毒或饮酒导致辨认控制能力减弱,然后犯罪,一般不能减轻刑事责任,因为这属于原因自由行为(actio libera in causa)。
原因自由行为: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可能无责任能力,但导致这种状态的行为是自由的(如自愿吸毒),因此应当承担完全刑事责任。
具体到中国刑法:刑法第十八条没有明确规定自陷行为,但司法解释和实践中,对于吸毒、醉酒等自陷行为导致精神障碍犯罪的,一般不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指导案例或意见。
例如,在《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等文件中,对于吸毒后犯罪,特别是暴力犯罪,往往从重处罚。
在本案中,王某因吸毒导致精神病性障碍,但这是自陷行为,所以辨认控制能力减弱不应作为从轻处罚的理由。
因此,选项B说“王某刑事责任能力降低,可从轻处罚”可能错误,因为自陷行为导致的能力降低,不能从轻。
现在检查其他选项。
A. 王某是偶犯:如果王某没有犯罪前科,对于故意杀人罪,他可以是偶犯。但“多次吸毒”可能影响,但吸毒不是犯罪,所以可能还是偶犯。但这不是主要错误。
C. 在公众场合行凶,社会影响恶劣,可从重处罚:这应该正确。
D. 与被害人存在特殊身份关系,可酌情从轻:在家庭暴力或亲密关系杀人中,有时会从轻,但不是绝对的。这里,王某当众残忍杀人,可能不会从轻,但选项说“可酌情”,意思是“可以考虑”,所以可能正确,但不一定适用。
但核心错误可能在B选项。
因为对于自陷行为导致的精神障碍,不能从轻处罚。
案件事实说:“王某案发时因吸毒出现精神病性障碍,导致辨认控制能力减弱。”然后选项B说“王某刑事责任能力降低,可从轻处罚”。
但在法律上,由于是自陷行为,不能从轻。
例如,中国刑法理论中,原因自由行为:行为人故意或过失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然后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不能减免。
具体到本案,王某多次吸毒,自愿吸毒,导致精神障碍,然后杀人,所以不能以辨认控制能力减弱为由从轻处罚。
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
现在验证其他选项。
A. 王某是偶犯:如果他没有前科,是偶犯。但“多次吸毒”可能被视为劣迹,但刑罚裁量中,偶犯通常指犯罪记录。假设没有提到前科,所以可能正确。但即使错误,B更明显错误。
C. 公众场合行凶,可从重:正确。
D. 特殊身份关系:同居女友,亲密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因家庭矛盾引发的杀人,可能酌情从轻,但本案是当众行凶,影响恶劣,可能不从轻。但选项说“可酌情”,所以是可能的,不一定错误。
但B选项是直接错误的,因为自陷行为不能从轻。
此外,选项A:王某多次吸毒,暗示他可能不是初犯,但吸毒不是犯罪。所以对于刑事犯罪,他可能还是偶犯。
但问题中,A可能不是最错的。
我认为B是错误选项。
确认:题目要求“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意思是“which one is incorrect”。
在B中,由于自陷行为,不能从轻处罚。
在A中,“偶犯”:如果王某没有犯罪记录,他是偶犯。但“多次吸毒”可能影响,但法律上,吸毒不是犯罪前科。所以A可能正确。
但选项说“王某是偶犯”,但根据上下文,他多次吸毒,可能不被视为良好偶犯,但技术上可能对。
然而,在刑罚裁量中,对于自陷行为犯罪,往往不从轻。
另一个角度:选项D,特殊身份关系,可酌情从轻。
在故意杀人罪中,对于家庭成员或亲密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正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提到,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但本案中,王某和沈某是同居女友,可能算亲密关系,但争吵后当众杀人,可能不适用从轻,尤其是手段残忍。
但选项说“可酌情”,所以不是错误。
而B,由于自陷行为,不能从轻。
所以我认为B是错误选项。
最终,答案应该B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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