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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3个司法改革问题,特别突出

行业观察 法眼天下2017-07-12 收藏 : 3 查看 : 5065 评论 : 5

原创作者: 邹辉斌

文章来源: 法务之家

司法改革.png

司法改革,是个大课题,涉及到方方面面,有些问题值得深思。

一、员额法官的年龄结构问题。

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信息,最高院员额法官人均年龄为47周岁。邵东县法院在编127人,暂定员额法官51人,这次入额46人,还有5人入额之后,因各种原因又退出,员额法官的平均年龄为50周岁,其中有8名在未来5年中陆续退休。46名员额法官,院庭长占38名,只有8名无行政职务的审判员,这8名法官平均龄53周岁。该院原有审判员91人,均具有大学文化,其中硕士研究生6人,40岁以下的审判员,均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从这些信息可以看出,法院的审判人员学历高,且很业专,进入员额的法官都经历了近30年的历练,才修成正果,大多进入知天命之年,对事物的认知,已相当成熟,对案件的处理,也难被外界左右,均已达到事业的顶峰期。但是,事物均有两个方面,我国劳动法规定,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为退休年龄,这些法官都是接近退休的老人,在行政事业单位,有些地方52岁退居二线,怡养天年,在单位做些琑碎的事。可员额法官还在一线奋战,相比之下,心理难已平衡。人到五十走下坡,这是自然规律。这些老人员额法官,能否有体力挑起重担,不倒在审判台上,谁也不能保证。从所周知,人精力最旺盛的年龄段为30一50岁,在人生最辉煌的时候,因名额有限而入不了员额,可要默然退出审判岗位,这是不是顶层设计者的初衷,值得疑问

二、员额法官的年均办案数的问题。

当前,各级法院员额法官的配备数量,上级法院是根据各法院的政法编,按39%确定,从宏观上看,全国一盘棋,大家不吃亏。但微观一看,差别太大,沿海及经济发达地区,每个法院的案件年均在万件以上,最多的上海浦东法院12万件,而西部有些欠发达地区,法院的案件在一千件左右,有些还只有几百件,在编制相同的法院,员额法官是相等的,案件可不相等,邵东县法院,地处湘中,该地区九县三区一个中院,共13个法院,案件数也不均匀,我院占这个地区案件数的四分之一,我院今年前8个月民事法官人均受案160件,估计全年可突破200件。一个法官满负工作每年240天,除去开会、抚贫、创卫、综治等中心工作,每天要结一件案,还要庇佑眼明脚健,才能完成任务。那些发达地区就可想而知了。当然,他们法官的整体素质比内地要高些(可在全国引进人才),但时,他们也是人呀,不可能有三头六臂。法官的年办案数,应有科学的规定。这关系到人的工作极限,人的能力是有限的,不可能上不封顶,而员额法官是封顶的,现提出白加黑,政治挂帅,经济奖励等手段,可刺激一时,毕竞人是生灵,不可能永恒不休息;关系到司法质量,好的司法质量,需要法官精审细研,当事人思想的转变,需要法官去做工作,需要时间去磨,才能达到事半功倍,像现在这样,一天一案,没有时间做当事人思想工作,能把程序走完,就是好法官了。那些大医院,名老医生看病,一天只上2一4小时的班,只看多少号,这就是顾及看病的质量,考虑名老医生的精力。法官断案也是脑力劳动的货,应是同理;关系到人的基本劳动权利,8小时工作制,这是法定基本劳动义务,也是权力,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更改,侵犯劳动者的权益,这是人权,涉及到人格尊严,生命健康;关系到法官队伍的长治久安,要保持一支队伍的战斗力,就要关心这支队的人,在政治有进取,在经济上有保障,在劳动上有合理的定额,才能留住人,留住人心。据说,南方某省法院系统做了一个调研,法官的年结案极限为178件。研究这项工作,其实是一个系统工程,应摆到顶层设计的日常工作中,我们在等待。

三、现有助理法官能否起到助理作用的问题。

我是1982年在县法院工作至今,见证了中国法院三十年之变迁。以邵东县法院为列,原91名审判人员,46名入额,44名改为助理法官,他们年龄在30一50岁之间,这些人原是办案骨干,法院的中坚力量,我院的研究生就在这些人中,大多通过了司法考试,他们原来完成法院60%的工作任务,他们不能入额,不是政治、业务素质问题未入额,而是名额有限而不能入额,现改为助理法官,做助理工作,可想而知,他们的心里感受,当然,我也相信通过组织的教育,相信这些人会有很高的政治觉悟,投入工作,但是效果会如何,还有待实践来检验。有些同志提出,通过社会购买助理法官的问题,我在法院工作了一辈子,一个书记员到助理法官,没有七年八年的历练,成不了助理法官,做不好调查笔录、询问笔录,写不出法律文书,更不可能组织双方庭前交换证据,组织调解,把握好火候。提出这种观点的人大多是所谓的“砖家”,未在基层实践工作过。

员额法官负责制,是一人负责制吗?现在有种观点认为,员额法官,拿起法槌,法律心证,矛盾不上交,自已管自已。把员额法官看得很伟大,很神圣,是万能的人,有无边的法力。本人一个星期的实践有如下感概:

1、思维定式的作用无法找出自已的错误。

我撰写了一份法律文书,效对了3次,自认为没有低级文字错误,打印出来后,我要当事人看一遍,是否有错,结果双方当事人找出了误差,如果发出去,对当事人来说无法弥补的错误,而对法官来说是符合常理的误差。但那些传媒可无限的分析,找原因。如设定一个责任人审查,多一道把关的人,就可减少误差。这个问题,可能会普遍存在,若那些顽固派操作,甚至危及司法改革的成败;

2、当事人缠诉,法官无回天之力。

按着信访处置原则,承办法官终身负责,人要回去,事要解决,员额法官处在两难境地,法院无法改变信访制度,到头来受苦的是员额法官;

3、同一事实,不同结果,下级法官有口难辩。


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应,员额法官与上级员额法官不一至,出现不同结果,或甲地与乙地出现不同结果,法定的领导机关、监督机关,以此为据,定为错案,予以质询、追责,法院内部怎么处置对待。这些问题需上层尽快出台有关规定,确保员额法官大胆开展工作。点击查看更多法律行业相关精彩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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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wd777 2017-7-12 00:02
国外的法官一般年龄都很大哦,所以个人认为第一个不是问题,只要待遇及地位足够高
引用 13102354320 2017-7-12 07:39
分析到位
引用 likaice 2017-7-12 07:45
wd777 发表于 2017-7-12 00:02
国外的法官一般年龄都很大哦,所以个人认为第一个不是问题,只要待遇及地位足够高

楼主说的很好
引用 黄上黄1234 2017-7-12 09:36
wd777 发表于 2017-7-12 00:02
国外的法官一般年龄都很大哦,所以个人认为第一个不是问题,只要待遇及地位足够高

法官的权威不是靠待遇及地位提高的!中国现在这法治环境一万年法官都不会在人民心中有地位。反正你们都是一伙的!
引用 腊八有雨 2017-7-12 10:00
书记员待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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