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 学法网 xuefa.com
我们无非有三种见解: 1.不支持加速到期(公司独立人格,财产独立) 2.支持加速到期,援用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支持加速到期,援用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 我只要举以下例子就能分清楚: 例子1.公司所有流动资金,固定资产,股票等资产统一估值1个亿(其中流动资金500万),现在欠银行贷款3000W,银行要求偿还。 例子2.公司所有流动资金,固定资产,股票等资产统一估值1000W(其中流动资金为0),现在欠银行贷款3000W,银行要求偿还。 答案:很显然例子1对应的是正常情况,企业由于流动资金不足,欠款无法还清,这时候如果股东有未完全出资的,银行要求股东承担补偿责任,可以么? 实际中,判加速到期的有,判不加速的也有,最高法做了回应:不支持加速!为何?因为无法保证其他债权人利益。 例子2与例子1有何不同?不同之处在于,公司的资产“经营困难,资不抵债”,这时候银行是否能否要求承担连带责任?当然可以,这时候的“经营困难,资不抵债”就是经典的破产用语,应该“刺破公司面纱”,“否认公司人格”,适用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 有同学和我争论,说这不是破产,那你可以自己去看看“否认公司人格”是不是只有法律书籍里说的“股东滥用权力”?“名股实债”“抽逃出资”“关联交易”“剥离资产”“借壳上市”都是惯用伎俩,何来只有“股东滥用权力”才能“人格否认”? 再退一步,“补充责任”也是“连带责任”的一种特殊情况,你觉得否认“连带责任”合适? 所以,我倾向于,考点就是“债权人保护”,即承担连带责任。 欢迎探讨。 |
最新评论
之所以这样,是因为该制度是对公司三独的否认,所以要严格控制
所以,不能仅依照您所说的。。。八个字来判定(回复看不见,忘记是啥词了)
设想,如果这都可以,实践中多少公司都会存在这样的情况,各个债权人跳出来,公司也就别干了
与您探讨
一个公司被讨债,能不能让股东付钱,我觉得是理所当然的事,股东出资未完全,那等于欠公司钱,现在债权人代公司要钱,本质就是“代位权”。那既然最高法说不支持到期,也就客观上直接否认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所以让这条司法解释地位尴尬,既然最高法鼓励破产,并且对破产条件直言放宽,那显然是要用公司法解释二解答本题。
事实上,90%小公司就是如此。私人公司到处骗钱。我平日工作中,天天就是看公司财报,寻找风险点
理解您的看法,但是这是法考,是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的蹦哒,小公司如此,其实就是在滥用公司三独性,但是这是合理利用,至少这就是法律人的合理解决方案
确实这会造成债权人的风险,但是这不就是给了法律人饭碗吗?
反正左也可以右也可以,吃了原告吃被告,哈哈
1,主体要件
2,行为要件
3,结果要件
本题至少不符合其中的
1,主体要件中的,必须是“积极”实施滥用行为的“控制股东”或“支配股东”
2,行为要件,即公司人格利用者实施了滥用的行为;该行为又包括两类,2.1,
利用公司法人格规避合同或法律义务的行为,2.2,公司法人格形骸化的行为。
从该题看不出违反哪一个行为要件。
本题显然是要承担“补充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另外,就“补充责任”是“连带责任”的一种特殊形式,本人表示质疑。
请说出依据和理由。
兄弟的意思是和我一样么?
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其实有些问题,只能理解为公司资本充足时能援用。资不抵债,最高法直接说不加速
谢谢支持,本人不是法学专业,学习法律只有三个月,发现的最明显的问题就是,法考老师各种各样奇葩的观点,就是为了自己的学派占主导,或者为了打击别的老师,我觉得很愚昧。法律这门学科想要进步,必须需要有思维的人来对各种利益权衡,利益符合社会生产力进步,人民利益得到保护和权衡,而不仅仅停留在法律本身,法律本身是社会的映射,如果不能指引正确的价值观,何来正确?盲目信任权威,是民族不自信的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