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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代理民行案件中举证技巧

律师路上 律师路上2019-02-26 收藏 : 6 查看 : 3269 评论 : 4

原创作者: 张全生

文章来源: 学法网 xuef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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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可或缺的主要力量这是官方给律师的定性,可事实上,律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要想赢得一定范围内的市场份额,必须有一套取悦当事人和办案法官的举证、质证技巧,以达到本来应当赢的案件会赢,案件应当输的结果不输或者少输的效果。这才是赢的当事人信任的一个硬条件。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为社会提供符合当事人要求的法律产品,除了有好的服务态度外及律师在提供服务过程中验收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外,最主要的是弘扬自己的长处,规避自己的短板减少律师界同行,司法界同事及接触过的当事人亲戚朋友同学同事等的负面宣传。在这里,无论是当事人、律师同行、司法界同事以结果论英雄,是最普遍最朴素的观点。同时,也是在社会上赢的好的口碑,一个最有效的捷径。

无论是民事案件(商事、经济)、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在法庭审理案件时举证、质证是一项不可缺少的程序,除了刑事公诉案件作为律师不考虑举证技巧外,其他案件都要考虑举证技巧。以前有人对案件的执政技巧进行过探讨,本文仅就民事行政案件证据的举证进行探讨。

除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外,或者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对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由被告行政机关举证外,大部分案件都是谁主张谁举证。对于案件的证据在法庭上的举证不外乎两种一个一个举证即一证一质或一组证据举完后再进行质证,甚至比照刑事案件开庭的程序把所有案件的证据全部举完再一次性统一质证。这三种举证方法各有利弊,不能一概而论。

第一、对于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如果手持的是一般证据,为了节省开庭时间,提高开庭效率,可以一组一质,也可以把全部证据举完后,最后一次性质证。这样会节省庭审时间会取得司法界同行的好评。

第二、对于手持案件的主要证据,为了强调质证效果和引起法庭的重视,可以把关健证据析出,甚至进行一证一质一辩。

第三、对于分不清是否是关键证据,为了达到必要的举证质证效果,也建议实行一证一质。

第四、如果能分清楚哪些是主要证据那些不是主要证据的,可以实行一证一质和一组一质或剩余证据全部出示完后统一质证相结合的办法。

由于举证方式不同,引起的开庭效果不同。如果举证方式、质证方式不当,把事后法院的审查证据,适用证据及采信证据的希望,寄托在法官的生活阅历、人之常情、社会伦理,那是大错特错。因为在司法案件的责任终身制和责任倒查制的大背景下,导致大部分入额法官在宁愿无功也会只求无过的儒家中庸之道心态支配下,采取明哲保身的态度是他们自认为的理智选择。因此,在这种大背景下,对民商事案件,当事人客观上对律师的要求,要高过刑事案件当事人对辩护律师在侦查、审查起诉、法院判决三阶段中任何一个阶段对辩护律师的要求。按照民间通常的形象说法:刑事案件公、检、法和律师的分工如同生活中做饭一样,在侦查阶段:公安买菜、律师择菜,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仍然是择菜,检察是往厨房送菜。在审判阶段,律师同样是择菜的角色,法院是做菜的。而在民商事、行政案件中,律师根据当事人的口述去组织材料、收集证据。这如同去菜市场买菜,菜买来后还要负责择菜。然后送达法院,由法院根据律师送去的食材负责做菜。律师在民商行政案件中,从当事人的口述中准备诉讼材料,搜集准备证据。由于认识的不同,选材角度的差异,导致争执双方的案由有所区别,根据不同的案由,出示证据的角度、方法都有所不同。法院根据不同的案由在审查证据,审理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的思路、方法及适用法律条文都会大相径庭,当然所得到的判决结果也会迥然不同。因此,在民事案件中律师的任务很重,责任更大。在民商事、行政案件中,输了案件的当事人基于这种思维模式,认为是代理律师把案件打输了,从而对代理律师进行负面宣传也在情理之中,对于此种案件的代理律师,尽管也有难言之隐,有时甚至感到很委屈,那也是活该。之所以这样说那是因为,律师把法官看到过于高尚,把法官的职责过于神圣化。同时这也是为律师工作失误找借口。

为了避免律师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加强律师的业务学习,建成案件讨论制度、定期进行公检法司人员的业务交流很有必要。同时也建议律师弯下腰来,多低头学习,静心思考,对以前办过的案件不断总结。这样才能是律师走出自己的认识误区,不断提升自己,使自己的业务达到一个新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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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168861 2019-2-26 21:34
又是一篇实务干货啊,赞!
引用 杜引荣 2019-2-26 22:56
好论述,真实。
引用 扬帆88 2019-2-27 06:53
谢谢!
引用 傷児 2019-2-27 09:26
学习了,感谢无私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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